“不得退保”新規定合理嗎?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人保部、財政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辦法明確養老保險可跨省轉移,單位繳費按照繳費基數12%轉移,同時還規定:參保人不得退保。

  這是一條令人期盼多年的好消息,但好消息中也有些令人不解之處。譬如,為何單位繳交的保費只能按12%轉移,而不是全部?畢竟,單位所繳納的費用是屬於職工個人的福利,截留一些下來得有個說法。對此,相關部門還沒有給出解釋。另一條關於“不得退保”的規定,比較好理解――讓職工老有所養,就得來點強制的,這同強制單位必須為職工買養老保險的道理是一樣的。不過,“不得退保”這一政策的推行,必須有兩個前提才合理,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就會讓人覺得“不保險”,容易造成參保人“白保”。

  “不得退保”的第一個前提條件,是不應當要求參保年限必須滿15年。如果職工實在無力繳費,應允許其在退休后享受,具體數額,可按實際繳費年數與保費折算,繳得少就享受得少。第二個條件是,不能強制參保。因為很多困難職工,可能工作一兩年就會因為身體差、年齡大等種種原因失業。失業后,如果能找到工作,或通過其他辦法謀生還好,如果不能,那麼他們顯然無法續繳保費,從而導致他們原來的保費白繳。假如當初他們不用參保的話,那麼至少他們省下來的保費還可以貼補一下生活。

  “不得退保”影響最大的群體,莫過於农民工。如大家所知,對這個群體而言,退保是家常便飯,每到年終,基本都會出現大小不等的“退保潮”。這說明,廣大农民工內心很矛盾,既希望通過參保實現老有所養,但又因為工作與生活存在較大的“流動性”,不太願意參保。誠然,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金的政策,可以解決一部分年輕且有才幹的农民工因“流動”而產生的續保問題,但“不得退保”政策則會讓許多老弱病殘农民工“血本無歸”,產生沒有保障感。按過去的政策,他們只是犧牲了單位為他們繳存的費用,現在,則連自己繳交的費用都沒着落了。

  毋庸置疑,改革應當體現與時俱進的特點,而不是相反。依我所見,“不得退保”這一規定由於沒有附加解決困難職工後顧之憂的有效措施,而從“好想法”淪為“差政策”了。不過,目前正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社會(草案)》,有一條規定對“不能退保”問題會有點兒幫助: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者,可延續繳費。但顯而易見,這樣的規定還是太保守了,遠不能化解困難職工的憂慮。

  好在,目前發布的還只是“暫行辦法”,人大審議的社保法也還只是草案,完善的空間都還很大。希望,日後出台正式規定時,有關方面充分考慮了我的上述意見。

  (本文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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