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堵上制度短板漏洞 擴大法律調整範圍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任震宇)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何在此時出台《決定》?《決定》對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作出哪些規定?如何確保《決定》的貫徹實施?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這些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堵上制度短板漏洞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對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及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經研究,全面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需要一個過程,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儘快通過一個專門決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緊迫。這個專門決定,能夠聚焦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在相關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時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為打贏疫情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時,出台一個專門決定,對於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也具有重要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重在野生動物的保護,禁食的法律規範限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沒有合法來源、未經檢疫合格的其他保護類野生動物。對“三有”類野生動物(即“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是一個制度短板和漏洞。從這次疫情防控以來的輿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贊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一是首先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三是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加重處罰;對本決定增加的違法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以體現更加嚴格的管理和嚴厲打擊。

  哪些野生動物將被列入“禁令”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正確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動物,需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首先,捕撈魚類等天然漁業資源是一種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漁業法》等已對此作了規範,根據各方面的一致意見,按照《決定》的有關規定,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

  其次,比較常見的家畜家禽(如豬、牛、羊、雞、鴨、鵝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動物,依照《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管理。還有一些動物(如兔、鴿等)的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所形成的產值、從業人員具有一定規模,有些在脫貧攻堅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按照《決定》的規定,這些列入《畜牧法》規定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也屬於家畜家禽,對其養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適用《畜牧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並進行嚴格檢疫。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布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家畜家禽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公布的目錄執行。

  第三,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醫藥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可以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制度。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決定》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及時制定、完善相關審批和檢疫檢驗規定,加強審批和檢疫檢驗管理。

  《決定》作上述規定,既貫徹體現了全面、從嚴禁食野生動物的精神,又從實際出發,不至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家畜家禽業規範發展帶來大的影響。

  將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介紹,當前,野生動物非法交易仍在一些地方廣泛存在,“野味產業”規模龐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必須同時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野生動物交易及相關行為和活動,包括有形市場、網絡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販賣等各種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和活動,斬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利益鏈條。據此,《決定》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二是與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三是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

  楊合慶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這個《決定》,屬於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決定》有效實施。一是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廣泛宣傳、正確理解《決定》出台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大力普及生態環境保護、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為《決定》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環境;二是依據《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細化落實《決定的各項要求;三是《決定》的出台實施,可能會給部分飼養動物的農戶帶來一些經濟損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四是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楊合慶還強調,解決濫食野生動物問題,既要依法嚴厲打擊,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全體社會成員都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未來將全面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按照黨中央關於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體系、全面加強公共衛生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后,將繼續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聚焦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堅持問題導向,補短板、強弱項,修改完善疫情防控相關法律,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支撐和保障。

  下一步,要抓緊全面梳理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統籌開展相關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慮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擬將這一修法項目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二是修改《動物防疫法》,這一修法項目已經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由全國人大農業農村委牽頭起草,預計近期可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三是积極推進生物安全法草案審議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經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審,今年需要加快工作進程。四是全面梳理有關法律規定,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認真研究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相關立法修法問題,適時啟動有關立法修法工作。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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