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普法辦編寫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法律知識問答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記者日前獲悉,為了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全國普法辦組織力量匯總整理了當前疫情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規定,形成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當前防控工作有關法律知識問答》,共二十三問。

  法律知識問答重點圍繞《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內容,為當前防控疫情提供了法律參考,着力推動依法防疫,將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貫穿疫情防控工作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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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識問答摘選

  問: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

  答:《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此外,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包括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以及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等行為。

  問: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答:《價格法》第六章、《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五條詳細規定了各項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例如,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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