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1、;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收入證明;4、相關證明材料。如上述相關材料不能齊備,則視為申請人的申請存在問題,居委會不能將其申請上報。申請人所應提供的材料齊備后,居委會要首先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並採取適當的形式,在轄區內對申請的家庭進行公布,徵求群眾的意見。然後,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提出具體意見后,將其上報街道辦事處。

  二、街道辦事處對居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通過入戶、鄰里訪問等,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填寫《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由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上報區民政局。

  市民政局作出的《關於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如果申請人是在就業年齡段內,又有勞動能力?必須由街道事務所為其介紹兩次工作?如果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暫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及生活補助。因此,在此階段,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應首先參加就業,因為申請人的不正當理由拒絕就業者,暫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及生活補助。

  三、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民政局應當自居委會正式受理申請人提出申請(書面申請和應當提交的證據材料齊全)之日起,30天內辦結審批手續,核發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也要在30日內下發“通知單”,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及北京市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中的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類人員: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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