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草案

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範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根據勞動保障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議醫療機構等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本條例。國家公務員以及依照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主管部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全市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信息共享、協同配合]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據職責和下列規定協同人力社保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一)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交通、水利等行業的執法檢查,並配合查處建設、交通、水利等領域因工程款拖欠、工程進度糾紛和工程質量糾紛引發的拖欠案件;對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建築業企業,依法在招投標、企業資質、信用評價、市場准入等方面予以懲戒和處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製管理機關對人力社保部門查詢用人單位成立、終止情況、股東(出資人)姓名和出資情況等信息給予協助。

  (三)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人力社保部門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加強治安管理,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為幌子騙取求職者財物、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拖欠工資並涉嫌逃匿的案件,協助處理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查處童工等案件以及用人單位阻撓勞動保障監察的行為。

  (四)城管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協助人力社保部門對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

  (五)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六)信訪部門負責勞動保障上訪案件的登記受理和協調解決,不能協調解決的,要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做好案件的轉辦、交辦工作。

  第二章 監察職責

  第五條 [監察職責] 人力社保部門履行下列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監察事項] 人力社保部門重點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規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及畢業證、學位證、技能等級證等證件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辦理招用備案手續和就業登記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職業培訓和招用技術工種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和執行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和工資支付明細表的情況;

  (九)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十)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十一)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情況;

  (十二)用人單位遵守和執行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的情況;

  (十三)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

  (十四)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遵守有關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規定的情況;

  (十五)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有關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規定的情況;

  (十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三章 監察實施

  第七條 [監察方式] 人力社保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日常指導、巡視和檢查;

  (二)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

  (三)受理舉報、投訴;

  (四)專項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人力社保部門應加強勞動保障監察信息化建設,全面推行網格化的監察方式。

  第八條 [法制宣傳] 人力社保部門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場所設置勞動保障法律宣傳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並妥善保護宣傳牌,不得移動、塗污、損毀、遮蓋。

  第九條 [日常巡查] 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巡視檢查計劃。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每年應當對一定數量的用人單位開展巡視檢查。

  對重點監控的用人單位,應當加大檢查頻率。

  第十條[書面審查] 人力社保部門可要求用人單位每年定期如實報送本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投訴]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可推薦代表投訴。

  投訴應當由投訴人遞交本人身份證明、投訴文書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人力保障行政部門指定人員製作筆錄,並交由投訴人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投訴文書] 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文書指定送達地址和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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