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繳社保難道只能“走為上計”?

  3月21日《新京報》消息:單位不繳社保員工可。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自即日起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草案)》,並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草案》中規定,沒有社保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合同。

  如果老虎要吃你,你可以選擇和它終止玩追跑遊戲--乍看起來,這個邏輯是相當公平合理的,充滿着理論正義,但問題是,在“逃保”泛濫的時下,以“走為上計”的思路來教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只能說,這隻餅畫得相當完美。首先要搞清楚的是:不是商業保險,繳納社保不僅是企業的權利也是義務。《勞動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說,單位不繳社保其實就是違法行為,法不去責罰過失方,卻以終止合同的導向來消弭處於強勢地位的單位的違法成本,本身就很滑稽;其次,由於掌握資源的懸殊、加上就業形勢的嚴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地位無法實現平等,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於弱勢地位,為保飯碗或眼前利益考慮而“自願”不要單位繳社保的不在少數,單位和員工成了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周瑜”和“黃蓋”,“走為上計”在事實上是缺乏執行力的。

  面對“單位不繳社保”這個老賴,勞動者最缺的是維權利器,勞動者更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能成為一種兼具“貌似威嚴”和“實體威嚴”的底線。“單位不繳社保”這個紙老虎為什麼能長期逞威,如果從關係看,一是“重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而輕”的流弊使然,此外,工會組織等群體自救力量在勞動合同中的制衡力量幾乎是零;二是現行《勞動法》沒有禁止“戶籍勞動歧視”的條款,而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暫行規定》,對民工有明顯的“戶籍勞動歧視”,在這個事實的勞動等級現實下,勞動合同成為“一部分勞動者”的合同,大多城市民工還在被“勞動合同”遺忘的角落。

  當我們的企業叫囂與國際接軌的時候,也許“國際慣例”還真是解決“單位不繳社保”難題的一把鑰匙:全世界有172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制度,其中近100個國家開徵了社會保障稅:以收支兩條線來健全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機制,基金的安全性,降低征繳成本;同時,全國範圍內使用同一徵稅率,也可以為勞動力的自由遷徙提供了物質保障。解決“單位不繳社保”難題,但願不只“走為上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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