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原則

實施原則

1. 原則。最低生活保障與最低保障和等,共同組成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對象自力更生、親友互助的基礎上,由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共同負擔。

2. 保障基本生活原則。最低生活保障為保障對象提供最基本生活需要,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既要保障對象的最基本生活需要,又要與當地經濟發展、生活水平、財力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要統籌考慮,合理制定並隨着經濟發展水平、生活水平和物價水平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3.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搞”一刀切”,根據各地經濟和物價水平確定,在工作上實行分級負責和規範化、法制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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