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雪鄉再引爭議:明碼標價就不算宰客嗎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歐陽倩倩 記者任震宇)雪鄉明碼標價公布住宿價格,但卻因公布的價格高昂而被質疑是從隱匿宰客變為明碼宰客。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多位專家,就雪鄉明碼標價的高價住宿標準是否涉嫌宰客,以及如何看待高價格的明碼標價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新聞背景:

  明碼標價的“天價”雪鄉

  位於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的雪鄉以優美的雪景聞名,但2017年年底發生的雪鄉宰客事件讓其諸多負面問題曝光:隨意漲價、擅自毀約、高價宰客……雪鄉的旅遊業因此遭到重創。為了挽回形象,重塑旅遊業,當地有關部門查證后表示會做出整改。

  不久前,有媒體曝出了雪鄉發布的明碼標價的住宿價格公示表:普通炕位380元/天,標準間880元/天,豪華雙人房1580元/天,商務套房2580元/天……節假日期間還可以上浮15%到30%,而各種雪上娛樂項目也幾乎沒有低於百元的。

  有網友統計,如果將雪鄉的35個雪上項目都玩一遍,價格為每人5350元,再加上吃住行,一家三口要準備2萬元錢。這個價格可以去日本北海道領略一次異域風情。

  雪鄉住宿價格公示表。資料圖片。

      雪鄉的明碼標價公布后,迅速引發質疑,有不少人認為這是從私下宰客,變成明碼標價的宰客。還有人爆料,在服務設施上,雖然雪鄉的價格堪比五星級酒店,但住宿條件卻很一般,普通炕位甚至都沒有獨立衛生間,這種物價不對等的交易方式,未免令消費者心生疑惑。也有人認為,高價是市場自由競爭的選擇,遊客可以自由選擇去還是不去,只要保障了遊客知情權,就不能說是宰客。那麼,明碼標價的高價算不算宰客,該如何看待高價格的明碼標價呢?

 

  雪鄉景區官網圖。

       離譜標高價是宰客

  中國政法大學開放教育辦公室主任 吳景明

  雪鄉可能覺得這裏的雪景是稀缺資源,值高價,所以標出了高昂的價格。但實際上,相對於其他地方的旅遊資源,比如國內其他雪景旅遊區,乃至日本的北海道,和雪鄉相比,雪景可以說是各有千秋,配套服務也更完善,價格甚至更便宜,所以雪鄉的雪景其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稀缺資源。

  高價的明碼標價依然是一種宰客行為,只不過是由以前的暗宰改成了明宰。從公示價格看,雪鄉的住宿價格相當於五星級酒店,但是它不具備五星級酒店的設備和環境,也沒有相應的配套設施,如此高昂的定價,屬於很明顯的宰客行為,幾乎是公開砸自己的招牌。

  價格高低確實是應該由市場決定,但是價格必須和服務、相關配套設施相適應,脫離實際的價格顯然不是實價,雪鄉旅遊本身不具備定如此高價的條件,這樣的明碼標價並非明碼實價,依然屬於一種宰客行為。

  視具體情形而定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 邱寶昌

  目前,《價格法》規定的有3種價格:市場定價、政府調節價、政府定價。《價格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價格法》第三條第四款和第五款規定:“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

  雪鄉旅遊公示的價格要看是相關部門公布的指導價,還是企業自主定價的市場調節價,市場調節價可高可低。在不涉及欺詐的情況下,價格高低要看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消費者可以選擇去消費,也可以選擇不去消費。

  但是,並不是說明碼實價就肯定不是價格欺詐,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價格法》規定經營者應該明碼標價,但是明碼標價並不意味着不構成欺詐。如果存在虛構事實,虛標價格,或者先漲價后降價等行為,即使是明碼標價,其實質上也是一種欺詐。一旦涉及價格欺詐,即便是低價,也會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反之,即便是明碼標高價,只要其沒有價格欺詐,沒有侵害消費者權益,沒有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那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美麗的雪景並非雪鄉獨此一家,消費者完全可以用手裡的貨幣對其進行投票。經營者在定價時也應該考慮到消費者接受程度和認可程度。如果沒有涉及消費欺詐,法律不會進行干預。如果消費者因為價位過高而不買賬,就有價無市,對經營者也是不利的,市場機制會慢慢對其做出調整,經營者會逐漸看清市場趨勢重新對價格做合理化調整。

  商家的要約邀請

  北京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湯浩

  網上公布的雪鄉價格表沒有明確的發布主體,因此不好判斷是政府指導價還是市場調節價。但是明碼標價是一種積極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對消費者知情權作了具體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知情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服務的有關情況;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顯然,經營者主動明示商品及服務價格,無疑更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是值得鼓勵的。

  雪鄉明碼標價情形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為“要約邀請”,遊客接受該價格參加雪鄉旅遊則屬於接受商家發出的要約,商家收款即為承諾,至此合同成立。從這一角度看,不能說雪鄉明碼標價的高價格為宰客。社會公眾之所以不買賬,主要是這個價格對比類似景點的軟硬件而言性價比不高,公眾認為不值,體驗不好,加之以前確實曾經發生過宰客情況,因此本次明碼標價被很多人誤認為屬於“明碼宰客”。

  實事求是的說,明碼標高價,確實有點“願者上鈎”的味道。但是消費群體是分層次的,有的人覺得貴,有些人覺得值,能夠接受高價的就去消費也無可厚非。經營者認為自己是稀缺資源當然可以定高價,但消費者會看值不值這個價格。經營者與消費者的角色不同,消費者需要根據自身的具體經濟能力、時間檔期等具體情況理性判斷,不管明示的價格“貴不貴”,只管自己選的“對不對”。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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