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酒精酒標稱糧食酒涉嫌欺詐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日前,有媒體報道稱瀘州老窖二曲酒的標籤標識存在問題。《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了多位法律界人士,專家認為,瀘州老窖的行為涉嫌欺詐消費者。

  媒體指出標籤有問題

  據媒體報道,有消費者購買了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二曲酒,發現雖然其包裝配料欄標註有高粱、小麥、大米、玉米等字樣,但這種瀘州老窖二曲酒並非純糧食釀造酒,因為配料表的最後兩項標註有“食用酒精”和“食用香料”,標籤上標註的產品標準號是GB/T20821-2007。

  國家標準《飲料酒分類》(GB/T 17204-2008),把白酒按生產工藝分成3類,分別是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對應的國家標準分別是GB/T10781、GB/T20821和GB/T20822。執行GB/T20821標準的瀘州老窖二曲酒是液態法白酒。報道稱,瀘州老窖二曲酒在標籤上標上了高粱、小麥、玉米等糧食,很容易讓消費者相信這是糧食釀造酒,這一行為誤導了消費者。值得注意的是,推薦性標準《飲料酒分類》(GB/T 17204-2008)的起草單位之一,是瀘州老窖集團有限公司,系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參股方。

  液態法白酒能否標註糧食成分

  這並非瀘州老窖第一次遭遇“將勾兌酒宣傳為糧食酒”風波。記者了解到,早在2016年,瀘州老窖就遭遇過完全一樣的質疑:以液態法生產的白酒能否標註糧食成分?

  當年5月17日,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曾發布聲明稱,經原四川省食葯監管局調查核實,瀘州老窖二曲酒是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將食用酒精與高粱、小麥等糧食原料的酒醅進行串香蒸餾生產的系列液態法白酒,符合《液態法白酒》(GB/T20821-2007)等國家標準有關要求,瀘州老窖二曲酒配料含有高粱、小麥等糧食原料。

  該聲明還稱,原四川省食葯監管局曾向原國家食葯監總局請示,認為“瀘州老窖二曲酒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不應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原國家食葯監管總局復函指出:鑒於未發現市場上銷售的瀘州老窖二曲酒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有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不對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白酒產品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但要求督促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總局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瀘州老窖二曲酒標籤。

  長期從事《食品安全法》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告訴記者,即使瀘州老窖二曲酒勾調使用的是以含澱粉、糖類物質為原料,採用液態糖化、發酵蒸餾所得的基酒,而非單純使用食用酒精,也應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第4.1.3.1.3項,將其作為複合配料,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即將小麥、玉米等糧食作為複合配料的原料標明。

  “如果瀘州老窖二曲酒中原料確實含有糧食,屬於利用固態法白酒與液態法白酒勾調,只是未達到《固液法白酒》(GB/T 20822-2007)中要求的30%標準,那麼應該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規定,依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註,將小麥等原料標註在食用酒精或者基酒之後。”孫穎稱。

  此外,原國家食葯監總局2013年《關於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註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標註原料為高粱、小麥等。”孫穎據此認為,瀘州老窖的該行為具有違法性。

  中消協律師團成員、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認為,根據國家標準生產的食用酒精勾兌白酒不等於有安全隱患的劣質酒,所以原國家食葯監總局同意不對瀘州老窖採取扣押、查封等針對有安全隱患食品的措施,但這針對的是食品安全問題,不等於認定其標籤不存在誤導性信息,瀘州老窖2016年的聲明以“產品安全不需要查封”來解釋“標籤誤導涉嫌欺詐”是偷換概念。

  標籤有問題的二曲仍在賣

  二曲酒的標籤標識問題被媒體披露后,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曾發布聲明承諾“對原國家食葯監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發后我公司對二曲酒標籤未及時更改的行為,我公司將嚴格按照原國家食葯監總局和原四川省食葯監局的意見,儘快對二曲酒標籤標識進一步規範,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標準和原國家食葯監總局的要求”。但兩年半后的今天,標籤有問題的瀘州老窖二曲酒在北京、重慶、大連、無錫、銀川等地以及京東超市仍有銷售。

  原國家食葯監總局2013年就發文明令禁止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在配料中標註原料為高粱、小麥等,但2015年生產的瀘州老窖二曲酒依然違規標註糧食成分。邱寶昌認為,瀘州老窖早在2016年就已經認識到標籤存在問題,並承諾對標籤進一步規範以符合相關要求,所謂“進一步規範”應該包括對新生產的酒標籤規範標註,也包括對庫存的、經銷商在售的瀘州老窖二曲酒進行召回、回收,對標籤進行修改,使其符合法定要求,還應該定期發聲明和消費提示,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但時至今日,已經過去整整兩年半時間,有誤導信息的瀘州老窖二曲酒依然在市場上可以買到,可見瀘州老窖並沒有真正履行“對標籤進一步規範以符合相關要求”的承諾。

  標籤誤導涉嫌欺詐

  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發布的聲明稱,原四川省食葯監局認為自2011年至2015年10月,瀘州老窖二曲酒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及《液態法白酒》(GB/T20821-2007)有關要求進行了標註。在2013年原國家食葯監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發后未及時按要求更改,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誤導和欺詐消費者問題。

  但在專家看來,瀘州老窖二曲酒的問題標籤,並非僅僅存在瑕疵,而是有欺詐消費者的嫌疑。

  邱寶昌認為,瀘州老窖公司作為《飲料酒分類》(GB/T 17204-2008)的起草單位之一,顯然很清楚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之間的區別,也知道原國家食葯監總局2013年《關於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關於“液態法白酒不得標註原料為高粱、小麥等”的規定,在明知瀘州老窖二曲酒僅滿足液態法白酒標準的情況下,卻在產品成分中作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標籤標註,有欺詐的嫌疑。

  原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這不僅僅是虛假宣傳的問題,實際上是利用了消費者對糧食釀造酒的偏好進行誤導,已經涉嫌欺詐。”邱寶昌指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也持類似觀點。孫穎表示,購買白酒的絕大部分均為一般消費者,並非白酒行業的專業人士,在購買白酒類食品時,並不清楚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各種國家標準之間的具體差別。對於白酒的購買選擇,主要依據產品原料表與導購介紹。瀘州老窖二曲酒的標籤錯誤標示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對於消費者作出購買決定具有很強的誤導性,足以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這種虛假標籤標示行為與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瀘州老窖在二曲酒產品標籤中對產品成分進行虛假標示的行為涉嫌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邱寶昌認為,鑒於瀘州老窖二曲酒涉嫌欺詐,消費者有權提出三倍價款的索賠。

  孫穎還認為,如果瀘州老窖二曲酒的銷售人員利用線下營銷方式,對於消費者的詢問未做真實有效說明,刻意模糊產品質量,做虛假或者引人誤導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構成虛假宣傳。如果該導購屬於超市工作人員,則白酒生產商和超市共同構成虛假宣傳。

  《中國消費者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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