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授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內反壟斷執法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董雅婷)1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反壟斷執法授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按照《反壟斷法》有關規定,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通知》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反壟斷執法工作,以本機關名義依法作出處理。市場監管總局在案件審查和調查過程中,可以委託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相應的調查。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可以委託其他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調查。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反壟斷執法授權的通知

  國市監反壟斷〔2018〕2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廳、委):

  為了加強和優化政府反壟斷職能,充實反壟斷執法力量,有效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建設,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現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科學高效反壟斷執法機制

  (一)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直接管轄或者授權有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管轄下列案件: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案情較為複雜或者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

  3.總局認為有必要直接管轄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

  (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反壟斷執法工作,以本機關名義依法作出處理。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案件屬於總局管轄範圍的,要及時將案件移交總局。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案件,認為有必要由總局管轄的,可以報請總局決定。

  (三)總局在案件審查和調查過程中,可以委託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相應的調查。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總局做好反壟斷執法工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可以委託其他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調查。受委託的市場監管部門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調查,不得再委託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調查。

  (四)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對案件管轄產生異議的,報請總局決定。

  二、嚴格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一)積極開展反壟斷執法。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將執法作為推進反壟斷工作的主要內容,切實加強反壟斷案件查辦,着力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依法做好管轄範圍內反壟斷有關舉報受理、線索核查、立案調查和案件處理等工作,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 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市場分割。對不依法行政、違反法律規定執法辦案的,總局將視情況改變授權方式或者撤銷授權。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要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二)統一執法尺度和標準。總局要加強對全國反壟斷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總局統一要求,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的原則,開展反壟斷執法工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在立案后10個工作日內,將立案情況向總局備案;立案前可以就相關事宜與總局溝通。在擬作出銷案決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行政處罰決定、中止調查、恢復調查和終止調查決定,以及擬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提出依法處理建議前,要將案件有關情況和文書草稿向總局報告,接受總局的指導和監督。案件調查和處理中的其他重大或者疑難事項,要及時向總局報告。

  (三)加強案件信息公開。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做好相關涉企信息的公示工作。總局建設和進一步完善反壟斷執法信息發布平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中止和終止調查決定以及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提出依法處理建議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書報送總局。總局與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步向社會公布反壟斷執法信息。

  三、切實加強組織保障

  (一)加強對反壟斷工作的組織領導。反壟斷工作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要保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反壟斷工作的重要意義,結合本地實際,研究採取切實有效的反壟斷工作舉措,當好市場公平競爭的維護者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者。每年年底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將當年反壟斷工作總體情況及時上報總局。

  (二)配備反壟斷專業執法資源。反壟斷執法任務繁重、專業性很強。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科學配置執法資源,明確專門負責反壟斷執法的機構和人員,為有效開展反壟斷執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建立健全反壟斷執法人才選拔和培養機制,逐步建立省級反壟斷執法人才庫,形成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相對穩定的反壟斷執法隊伍。

  (三)不斷增強反壟斷執法能力。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在總局指導下,定期組織開展反壟斷執法人員培訓,通過專家授課、交流研討、案例剖析等多種方式,學習反壟斷有關法律規定、理論基礎、典型案例和執法經驗。加強與高等院校等科研機構的溝通交流,開展反壟斷立法執法重點難點問題研究,提升反壟斷執法能力和水平。

  (四)深入開展競爭宣傳倡導。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競爭宣傳倡導工作。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大力宣傳反壟斷法律法規和要求。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以案釋法制度,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規範、預防與教育功能,增強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競爭法律意識,營造有利於公平競爭的社會氛圍。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12月28日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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