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嚴厲打擊惡意申請“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標註冊行為

  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陳曉瑩 記者 李青山)4月29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廣東省佛山市市場監管局獲悉,為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違規代理、惡意搶注“火神山”“雷神山”“抗冠”等相關商標的違法行為,佛山市市場監管局迅速研判該市商標申請行業現狀,提出涉疫情的相關案件查辦指導意見,組織各區市場監管部門約談代理機構,要求立即撤回相關申請並迅速整改。佛山市區兩級執法聯動,依法從嚴從快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經查,佛山市有5家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2家相關商標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火神山”“雷神山”“抗冠”等商標16件。相關當事人因涉嫌違反《商標法》《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等法律規定,均已被立案調查。目前已結案3宗,罰沒2萬元。

  佛山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繼續加大對該市涉嫌代理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知識產權機構和相關商標註冊申請人監控排查力度,嚴厲打擊涉新冠肺炎疫情商標申請註冊及代理申請註冊違法行為,积極引導商標代理和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自律監督,加快建立健全商標代理信用記錄檔案加強信用懲戒,不斷完善佛山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堅決維護知識產權領域的健康良好秩序。

  典型案例

  商標申請人惡意申請搶注“火神山”商標案

  2月5日,廣東xx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註冊名稱為“火神山”,商品類別為第30類、第32類的商標2件。3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了該公司上述商標註冊申請。經調查,該公司註冊申請的“火神山”商標不僅損害了武漢火神山醫院的在先權利,疫情期間更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造成了重大社會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六項的規定。佛山市禪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六十八條第四款、《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對該公司作出警告和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代理公司代理申請“火神山”“雷神山”商標案

  22月7日開始,佛山市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為中山某燈飾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註冊申請名稱為“雷神山”的商品類別為第10類、第11類,名稱為“火神山”的商品類別為第10類、第11類,共4件。3月3日,該代理機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回“雷神山”“火神山”的商標註冊申請。經調查,該代理機構收取上述“火神山”“雷神山”商標代理註冊申請費每件1350元,共計5400元。該代理機構代理明知應知註冊申請的“火神山”“雷神山”商標不僅損害了武漢火神山醫院、武漢雷神山醫院的在先權利,疫情期間更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造成了重大社會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佛山市禪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代理機構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警告和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該局依據《商標法》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代理機構的直接責任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警告和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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