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從銀行要回被警方追回的盜刷金?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余知都)自己的銀行卡在外地被不法分子盜刷2.5萬餘元,湖南長沙市民龍愛蓮起訴后,法院判決銀行承擔70%的責任,賠了1.7萬餘元,她自己則承擔了30%的責任。然而,一年多后,龍愛蓮意外得知,由於警方破案及時,當年被盜刷的2.5萬餘元並未實際從銀行划走。龍愛蓮多次找到銀行,要求退回自己承擔的30%資金,遭到銀行拒絕。

  信用卡被盜刷

  銀行被判擔責70%

  2014年年初,龍愛蓮向湖南長沙天心農村合作銀行申辦福祥貸記卡一張。2016年3月12日上午10時52分,龍愛蓮的手機收到銀行短信提示,显示該卡在江蘇省無錫市涵之信商貿有限公司消費25004元。龍愛蓮隨即持身份證和銀行卡到附近的長沙天心農村合作銀行黃合分理處申請信用卡掛失,並與銀行工作人員就信用卡在外地被盜刷事宜進行交涉。銀行方面表示無法處理。隨後,龍愛蓮向長沙、無錫兩地公安機關報案。

  2016年3月16日,長沙天心農村合作銀行將被盜刷的25004元計入龍愛蓮當月的應付賬單,並於2016年4月9日從她綁定的還款儲蓄卡中扣取該筆款項。龍愛蓮以25004元消費是犯罪分子盜刷為由,要求銀行退還25004元,遭到銀行拒絕。

  2016年4月25日,龍愛蓮將長沙天心農村合作銀行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銀行賠付自己的損失25004元。

  2016年5月31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查,法院確認該案是他人持偽卡在POS機透支消費25004元。法院審理認為,銀行負有保障客戶信用卡賬戶安全的義務,應對案涉銀行卡被偽造后交易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龍愛蓮作為持卡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碼的義務,不排除未能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密碼,龍愛蓮對其銀行卡被盜刷也存在過錯。法院判決長沙天心農村合作銀行承擔70%的責任,即向龍愛蓮返還17505.8元。龍愛蓮自行承擔30%的責任,即承擔7501.2元。

  判決后,長沙天心農村合作銀行主動履行了退還義務。

  盜刷者被抓獲

  錢仍在銀行手中

  正當龍愛蓮將銀行卡被盜刷一事漸漸淡忘的時候,2016年12月的一天,龍愛蓮意外地接到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嚴法官的電話,告知盜刷信用卡的犯罪分子趙某某在盜刷她信用卡幾小時后被無錫警方抓獲,已由檢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官還告訴龍愛蓮,趙某某用25004元刷卡購買的是一對手躅,結案后可以將手躅返還給龍愛蓮。

  隨後,龍愛蓮得知,趙某某已於2017年3月被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目前手躅仍由無錫警方保管。法官要求龍愛蓮與警方聯繫返還手躅事宜。

  幾經周折,龍愛蓮與無錫市濱湖區河捋口派出所辦案民警謝警官聯繫上。不料,謝警官的一席話差點把龍愛蓮氣得暈過去。原來,謝警官告知龍愛蓮,手鐲不能返還給她,因為當年被盜刷的25004元並未從銀行付至商戶。換句話說,銀行沒有受到任何損失,手躅必須返還給商戶。

  經多方聯繫,今年年初,謝警官將從江蘇銀聯取回的盜刷25004元未交付給商戶的證明交給龍愛蓮。龍愛蓮數次找到銀行,要求銀行向其支付25004元的30%,銀行以種種理由予以拒絕。

  損失沒發生

  銀行該不該還錢

  龍愛蓮能否從銀行要回當年因信用卡被盜刷損失的30%資金?湖南榮湘律師事務所律師袁亞雲認為,銀行在本案中具有明顯過錯,不僅未履行經營者的義務,還有欺詐的嫌疑。首先,銀行在將刷卡金額記入消費者的帳單前,應當核實刷卡資金是否已經從銀行流出。如資金確已從銀行流出,應當記入帳單,但如資金並未從銀行流出,就不能記入消費者的帳單。其次,資金是否從銀行流出的相關信息,由銀行單方面掌握,因此銀行有核實該信息的義務。第三,銀行存在兩種可能,一是沒有核實該信息,這說明銀行在管理上存在漏洞,該管理漏洞會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二是銀行已經核實該信息,但揣着明白裝糊塗,那就涉嫌欺詐。“銀行不僅應當把刷卡金額的30%退還給消費者,而且應當賠償消費者受到的其他損失,消費者還有權要求銀行賠禮道歉”。袁亞雲說。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律師劉明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法院判決消費者承擔全部損失30%的民事責任,是基於該信用卡被盜刷25004元的損失確實存在,而由於刑事案件的偵破,足以證實銀行並未被盜刷產生25004元的損失,沒有理由讓消費者為這筆沒有被實際盜刷的所謂“損失”買單。銀行應當在基於上述事實的基礎上立即返還相關費用給消費者。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也贊同上述觀點。他認為,根據無錫警方提供的證據,被盜刷的25004元損失並沒有實際發生,從而說明原認定的損失沒有成立,也因而導致法院判定原被告雙方分擔損失責任的事實基礎消失。在此新的事實基礎上,消費者的銀行卡沒有因盜刷發生支付或者盜刷支付並不成功,銀行也沒有損失,25004元款項扣款據此均應當返還。除去已經退回的70%部分,餘下的30%也應依據新的事實應當退回給消費者。

  黃捷認為,如果消費者無法和銀行達成和解,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中“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向法院申請再審,通過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確認新證據所證明的新事實,糾正原判決中的錯誤,從而分清雙方的權利義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手記

  誰來審核銀行有沒有真損失

  銀行卡被盜刷,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這些年來,這類案件一直沿着固定的程序進行,銀行卡一旦被盜刷后即被記入消費者的賬單,消費者被銀行強行扣款后又以銀行未盡到資金安全保障義務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銀行都被判決承擔責任,有的法院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責任,有的法院判決銀行承擔部分責任。

  在本案以前,幾乎所有類似案件都沒有查清銀行卡被盜刷后資金到底從銀行流出沒有。所有的案件都充分相信了銀行方面的陳述,即因為盜刷,銀行的資金已經流出。

  本案中,消費者的銀行卡雖然被盜刷,但因為消費者及時報警並向發卡行取得聯繫,資金並未從銀行流出。按理,銀行不應當將該筆盜刷金額記入帳單,但是銀行還是記入賬單並強行對消費者進行了扣款。非常巧合的是,犯罪分子被抓獲,刑事案件的承辦法官又聯繫了受害人,才有了驚人的發現,原來銀行的錢壓根就沒有從銀行流出。這到底是特殊情況、是個案,還是類似案件的普遍現象,非常值得思考。(余知都)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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