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領巾上印廣告 菏澤萬達被罰34萬餘元

  中國消費者報青島訊(記者王照重)10月19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山東省菏澤市工商局獲悉,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菏澤萬達)擅自在紅領巾上發布開業廣告,由菏澤市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其違法行為給予糾正,並開出34.47萬元罰單。

  據了解,9月25日,菏澤萬達為迎接即將開業的菏澤萬達廣場,在菏澤開發區丹陽路小學舉辦的“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中,發放印有“菏澤萬達廣場某月某日盛大開業”等字樣的紅領巾和小黃帽。菏澤萬達負責人聯繫山東博奧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員工,以每條2元的價格定製了2000條紅領巾,以每頂5.45元的價格定製了2000頂小黃帽,廣告費用共計1.49萬元。

  執法人員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禁止情形中,紅領巾雖未列入表述,但與學生學習、生活、成長密切相關,與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同屬於同等事物範疇,紅領巾應該包含在內,屬於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

  市場監管部門認為,菏澤萬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之規定,同時違反了《廣告法》第三十九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輔導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之規定。

  根據《廣告法》和《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菏澤市工商局決定對菏澤萬達處以34.47萬元的罰款。

  菏澤市場監管部門認為,《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規定,“我們的標誌是紅領巾,它代表紅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鮮血染成。每個隊員都應該佩戴它和愛護它,為它增添新的榮譽”,《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制度和使用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紅領巾佩戴者是成為中國少年先鋒隊隊員的小學生,屬於未成年人,他們身心、智力發展尚不成熟,處於成長發展期,感性認識敏感,模仿能力強,理性分析、辨別能力差。紅領巾在未成年人的學生心中具有崇高的意義和神聖的價值,在紅領巾上做商業廣告,會使未成年人感性的認為紅領巾可以作為廣告的載體,可以成為廣告的工具,過早地灌輸、誘導商業行為,扭曲了他們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損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和發展。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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