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出台15周年 消費品召回範圍不斷擴大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今年是我國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建立第15周年。記者獲悉,目前我國正在醞釀出台《消費品召回管理規定》,將取消《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中的目錄管理,擴大消費品召回的範圍。

  召回制度走過15年

  2004年3月15日,原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並於2004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成為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起點。

  2007年7月24日,原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並實施了《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正式從汽車拓展到其他消費品。2016年1月1日,由原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將更多的消費品納入召回管理範圍之中。

  15年來,我國初步建立了與缺陷產品召回相關的法律體系、管理體系、技術體系,相關產業逐漸形成了產品安全防控、追溯和補救機制,社會各界對召回活動的認識正在從“召回就是產品質量差”召回就是產品不安全”向“召回是企業消除產品缺陷的常態化活動”“主動召回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等更加理性的方面轉變。

  截至目前,平均每1.3天就有一次召回,召回產品種類涉及兒童用品、电子電器、食品相關產品、其他交通運輸設備、日用紡織品和服裝、家用日用品、文教體育用品、傢具、五金建材等20類,有效保障了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從召回活動的規模上看,我國的產品召回數量已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二,僅次於美國,但從產品的保有量和市場規模來看,召回工作仍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實施,為生產企業承擔產品安全的社會責任提供了救濟途徑,對於在產品設計和製造之初因技術局限、工藝瑕疵、管理疏忽或其他偶發因素和不確定因素造成的產品缺陷予以及時修正,避免產生實質性的危害後果。然而,生產企業為了及時發現和確認產品缺陷問題、準確追溯缺陷產品的上游供應和下游流向以及開發產品缺陷消除技術和措施,需要在產品的設計、研發、製造、供應、銷售及售後等全鏈條體系中進行大量技術投入,有效完善了企業的產品缺陷處置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促使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得到了實質性的提升。

  實踐發現存在不足

  我國從事各類產品生產的企業數量超過400萬家,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斷提升,產品因設計、製造缺陷產生質量安全問題的風險加大。雖然經過15年發展,已經建立了適應我國實際情況的消費品召回管理體系,但客觀來說,還存在許多不足。

  目前作為我國消費品召回法律依據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屬於規範性文件,存在法律層級低、強制力不足(沒有罰則)、監管產品範圍窄(目錄管理)等突出問題,對不履行召回義務的行為威懾力和懲戒性不足。

  例如,由於宜家在美國銷售的一款抽屜櫃傾倒先後導致多名兒童死亡,2016年6月29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宣布,宜家家居已同意在美國召回2900萬個抽屜櫃,其中包括800萬個馬爾姆(Malm)系列產品。宜家家居卻表示同系列傢具在中國沒有召回計劃,給出的不在中國召回問題抽屜櫃的理由是:“在中國銷售的抽屜櫃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中的傢具力學性能實驗——櫃類穩定性的標準。”后經深圳、天津、大連等多地的消費者協會和原質檢部門約談,尤其是原國家質檢總局的約談,宜家家居才宣布在中國大陸召回同款產品。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教授劉俊海曾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其實宜家的理由是錯誤的,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相關國家標準都有規定,產品必須要保證安全,即使宜家的柜子符合櫃類穩定性標準,如果在實際使用中依然出現不安全的問題,同樣不能說自己完全合法合標。”

  通過這一事件,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也暴露出諸多不足。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消費品召回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指出,由於《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採用的是目錄管理,只有納入目錄的產品才適用該《管理辦法》,從幾年的實踐看,實施消費品召回的產品種類範圍較多,有些不在目錄內的產品如傢具、其他交通運輸設備,其召回數量佔比較大。如2016年的宜家抽屜櫃事件中涉及的傢具產品,並不在現階段實施召回的消費品目錄里,《管理辦法》中只規定可以參照執行,法律約束力低,易造成監管缺失。

  2017年6月全國人大執法檢查組關於《產品質量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報告就指出,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多年來僅涉及幾類產品,而且召回比例、數量、次數低,消費者要求擴大覆蓋面的意見較多,要求加快擴大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適用範圍,並明確要求在落實執法檢查意見的報告中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相關情況。

  取消目錄管理

  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市場監管總局專門組織對改革后的召回監管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對相關問題逐一進行了論證,並召開國內法律專家和企業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在徵求總局相關司局和全部省局意見后,起草修訂了《消費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並於2019年2月2日向社會徵求意見。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消費品召回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介紹,《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相對於《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主要修改之處是取消了目錄管理制度,調整了消費品定義和召回定義,增加了生產者信息報告義務和應急處置措施,進一步明確了生產者召回計劃備案的要求和不適用產品範圍,增加了罰則。

  目前我國沒有法律法規對消費品進行定義。《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中關於消費品的定義主要參考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美國《消費品安全法》和國際標準《消費品召回—供應商指南》(ISO-10393)中有關定義。相關人士表示,實際操作中發現該定義不能涵蓋單位和經營性場所使用的消費品,從召回立法的本意是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辦公場所、經營性服務活動中使用的消費品應該納入召回管理的範圍,因此,《管理規定》對消費品定義做了進一步調整,採用使用用途的方式明確界定消費品,規定“本規定所稱消費品,是指銷售或提供給消費者用於生活、學習、辦公、休閑等用途的產品”。

  《管理辦法》中對納入召回管理的消費品實施目錄管理,取消了對實施召回的消費品實行目錄管理,規定所有屬於《管理規定》調整範圍的消費品,只要存在缺陷,都應依照《管理規定》實施召回。同時明確了不適用《管理規定》的產品範圍,即由專門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的消費品召回,不適用《管理規定》,產品範圍參考了《消費品標準和質量提升規劃》相關文件。

  《管理規定》強調生產者信息備案和事故報告義務。消費品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故信息是發現產品缺陷信息的重要線索。美國和日本的《消費品安全法》、歐盟的《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PSD)》(2001/95/EC),都分別規定生產商在知曉其投放到市場中的產品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事故的,應向主管機構報告。目前,國內尚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生產者向主管部門報告消費品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事故的制度。為此,借鑒發達國家法律經驗,《管理規定》還明確了生產者事故報告和信息備案義務,為消費品召回、消費提示等提供信息和數據支持。

  《管理規定》還專門規定了應急處置措施。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消費品已經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但尚不能確認是否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如何要求生產者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把安全隱患降到最低限度。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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