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什麼情況下發生死亡和負傷可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8條的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

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

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

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複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複發的;

8、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

故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第9條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鬥毆;

4、酗酒;

5、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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