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求助,最近打算入手1台掃地機器人,誰有使用經驗,幫我參謀一下買哪個品牌的好?”看到微信群里有好友提問,林先生忽然想起前不久在網上看到的北京市消協發布的“掃地機器人比較試驗”報告。他馬上上網搜索相關報道,並將報道鏈接和截圖發到群里:“看這個吧,裏面有各種主流品牌掃地機器人的試驗數據,別花冤枉錢。”
好友很快回復林先生:“太棒了,這下看得可明白了,真是幫了大忙了。”
林先生的這段經歷反映的正是比較試驗的作用。消費者組織開展的比較試驗,其目的就是給消費者提供可供參考的產品數據、體驗,幫助消費者優中選優,選擇更適合自己的商品。比較試驗工作開展30多年來,所測試的也都是市場上銷售的與消費者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因此,消費者組織開展比較試驗的歷史,折射出的正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消費市場的變遷,以及消費者生活品質提升的過程。
提供指導信息
40年前,改革開放的春風吹遍了神州大地,各種商品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在市場上,中國的消費者開始享受自由選擇商品的樂趣。
但當時消費知識還比較匱乏的消費者,往往不知道應該如何選擇商品,而假冒偽劣商品猖獗也嚴重侵害消費者的權益。
對此,首任中消協秘書長王江雲回憶說:“當時消費者能獲得的消費品信息還比較少,我們考慮,消費者協會不僅僅要向消費者提供警示信息,還要指導消費者如何消費,提供有用的指導信息,讓消費者具備選擇能力。當時社會上對酸奶的質量意見比較大。我們考慮,如果能有科學鑒定結果,那麼向消費者提供指導信息,也就有底氣多了。”
於是,中消協工作人員在市場上購買了10個有代表性的酸奶產品,委託北京市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和中國人民大學商品學系食品檢測化驗室進行檢測。按照當時的酸奶國家標準衡量,基本合格的僅有兩家。這一結果出來后,中消協頂着壓力,於1985年9月2日召開了首次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檢測結果。這是中消協成立以後做的第一次比較試驗,也是中消協成立后舉行的首個新聞發布會。檢測結果引起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督促生產企業積極採取措施,提高酸奶產品質量。
發現商品存在的問題並不是開展比較實驗的唯一目的,比較試驗更重要的是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提供指導。因此,中消協又在市場上購買了來自11個省市的20種瓶裝普通淡色啤酒,委託北京市商品檢驗局等單位進行檢測,並組織10名消費者進行啤酒感官品評。通過組織專家對測試結果進行分析,用星級符號量化反映比較結果,這成為中消協通過比較試驗指導消費的一次積極嘗試。
回顧消費者組織開展比較試驗的歷史可以發現,早期的比較試驗多與食品相關,如酸奶、啤酒等。這並不難理解,畢竟“民以食為天”,在改革開放之初,雖然中國消費者的消費層級比較低,但已經不滿足於“吃飽肚子”的需求,酸奶、啤酒開始走上消費者的餐桌,在這樣的背景下,中消協開展的比較試驗可謂正當其時。
隨後,中消協以及各級消費者組織開展了各類比較試驗,涉及的商品種類越來越多,範圍越來越廣。在一次次的實踐中,比較試驗逐漸走上了正規化道路,成為指導消費的重要依據。
折射社會變遷
隨着中國消費者消費結構的升級,消費熱點商品也在不斷變化,這要求消費者組織的比較試驗必須與時俱進,食品、服裝鞋帽、各種日用品,以及家用電器等,一一進入比較試驗的目錄。
20世紀90年代初期,礦泉壺成為風靡一時的商品。中消協適時對北京市場上比較暢銷的8種礦泉壺進行了比較試驗。比較試驗結果不僅為消費者提供了礦泉壺的詳實信息,還助推了相關產品行業標準的制定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建立。
進入21世紀后,中消協針對碳酸飲料和兒童小食品含人工合成甜味劑、防腐劑,以及防紫外線傘、節能燈、實木複合地板、數碼照相機、兒童傢具、微波爐、豆漿機、吸油煙機、冰箱、兒童服裝、“快時尚”服裝等,開展了一系列比較試驗。
近年來,霧霾成為困擾消費者的難題,防霧霾口罩、空氣凈化器等成為市場上備受青睞的商品。中消協聯合上海、重慶、安徽、寧波、哈爾濱等地消費者組織開展了37款口罩產品防護性能比較試驗,和24款室內空氣凈化器商品比較試驗,受到了廣泛關注。
隨着智能AI商品走進普通家庭,近年來,各類AI家電的比較試驗也成為消費者組織的工作重點。前述的掃地機器人比較試驗就是一個例子。在這類試驗中,發現國產品牌掃地機器人性價比遠遠超過洋品牌,為消費者少花冤枉錢提供了參考依據。
除了新興商品,傳統的食品比較試驗也在與時俱進。上海市消保委瞄準“網紅”奶茶開展的比較試驗,發現這些“網紅”奶茶糖含量、咖啡因含量都高得驚人,為消費者選擇更適合、更健康的飲品提供參考。
2014年起,為了更好地體現比較試驗工作服務消費者的作用,規範比較試驗項目的流程,根據消費者需求制訂比較試驗工作實施方案,中消協大膽創新,向網民公開徵集比較試驗項目,同時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此後,中消協每年都開展有獎徵集比較試驗項目活動,提高消費者的參與度。
制度日趨完善
改革開放40年,也是中國法律、制度逐漸完善的40年,這種完善覆蓋到社會的各個角落。消費者組織開展的比較試驗工作也不例外,它的各項制度隨着社會進步的步伐逐漸完善。
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後於2013年修訂),沒有關於消費者組織開展比較試驗的規定。在新修訂的《消法》頒布后,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新《消法》的解讀、解釋中,都反覆強調,比較試驗作為消費者組織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客觀的商品性能信息,不屬於“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從法律上給消費者組織開展比較試驗提供了依據。
在開展比較試驗的同時,中消協還大力推進比較試驗工作的程序化和規範化,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出台了《消費品和有關的服務比較試驗總則》,並制定了《中消協比較試驗工作導則》《比較試驗商品購樣及樣品管理辦法》等工作規範,為開展比較試驗工作提供了指導。並按照商品分類,建立了一系列的商品指定實驗室。
2013年10月31日,由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德國國際合作機構(GIZ)聯合編輯的《比較試驗工作手冊》問世,內容包括中國有關比較試驗的標準、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具體規定以及德國比較試驗的工作實踐,成為消費者組織開展比較試驗的重要指南。
此後,中消協組織全國消費者組織共同制定比較試驗工作程序和要求,對《中消協比較試驗工作導則》進行修訂,並於2014年12月10日出台了《全國消協組織比較試驗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2016年,依據新修訂的《消法》等相關法律、標準,在原有《全國消協組織比較試驗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基礎上,中消協制定了《全國消協組織比較試驗工作規範(試行)》,自2017年1月1日起試行。
《全國消協組織比較試驗工作規範(試行)》從立項、購樣、測試與反饋、發布、樣品處置、工作評價,對整個比較試驗的流程進行了規範,還始終貫穿了對比較試驗的公正性、客觀性的要求。
幾十年來,日益完善的制度為比較試驗提供了明確的工作規範和指導,為消費者組織做好這項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讓它真正成為了消費者選購商品的好參謀。
改革開放徹底改變了中國人的消費生活,日益豐富的商品讓消費者有了更多的選擇,也隨之誕生了為消費選擇提供信息的需求,消費者組織的比較試驗應運而生。而隨着經濟的發展,消費熱點不斷變化,比較試驗與時俱進的步伐一刻也沒有停歇,它誕生於改革,也成長於改革。隨着改革開放進入新時期,它也會伴隨着消費升級一路前行,成為消費者科學消費的最佳參考。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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