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品牌”作為廣告用語違法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媒體和企業在廣告中宣稱所謂“國家品牌”,既誤導消費者,又破壞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對此,群眾反映強烈。

  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源於消費者信賴和市場選擇。利用“國家”名義為企業品牌背書,涉嫌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廣告法》明確禁止在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名義和“國家級”用語,規定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廣告用語使用“國家品牌”,實質就是在使用國家機關名義以及“國家級”禁用語,易使消費者以為“國家”為企業背書,對其產品質量、性能、功能產生誤導性認識,造成不公平競爭。

  媒體利用“國家品牌”售賣廣告資源,開展商業營銷,人為地將企業分為三六九等,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消費者出於對新聞媒體的信任,對入選“國家品牌”的企業會更加信賴,往往將所謂的“國家品牌”作為選擇企業產品的重要依據,給消費帶來極大誤導,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別是個別問題產品繳費入選所謂“國家品牌”,更是引發社會廣泛質疑。媒體用國家名義為企業擔保,發布違法廣告,最終也會損害自身公信力。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廣告宣傳也要講導向”。越是影響力大的媒體越要發揮帶頭作用,依法依規經營,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礪岩)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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