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規定堵漏洞 深度解析《保健食品標註警示用語指南》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保健食品標註警示用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要求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標籤專門區域醒目標示“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內容。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以及行業代表,對《指南》進行了深入解讀。

  讓虛假宣傳無機可乘

  北京市民李大媽患有多種老年慢性疾病。3年前,她開始大把花錢購買保健食品,常年服用各種宣稱能降低血糖、治療高血壓、改善骨骼疏鬆等問題的“降糖茶”“壯骨沖劑”等產品,幾年下來花了近10萬元。

  李大媽告訴記者,她覺得,這些保健食品都是合法生產的,還有專家推薦,多少會有點作用,但子女、親戚都勸自己不要相信這些保健食品,“有人說這些保健品沒用,有人說有用,我都不知道該相信誰”。

  記者從市場監管部門獲悉,目前保健食品市場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有的企業為了增強產品功效,非法添加藥物,坑害消費者;有的企業虛假宣傳、誇大功效,甚至把保健食品吹成“神葯”,欺騙消費者。究其原因,是因為企業在標籤上標註的提示信息不醒目,警示作用不強烈,不仔細查看很難發現、很難注意,給虛假宣傳、消費欺詐留下可乘之機。

  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出台《指南》的目的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要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內容負責,保健食品的標籤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標註應當清楚、明顯。食品安全信息具有典型的不對稱性,在標籤上標註警示用語,展現的是企業對產品真實信息的自我聲明,體現的是企業對主體責任的自我承諾,有利於強化食品行業誠信自律意識。另一方面,要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真實信息的權利。在標籤警示區的醒目位置標註“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體現,也是對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的廣泛監督,有利於形成抵制虛假宣傳、防止消費欺詐的長效機制。

  讓消費選擇明白理性

  據了解,《指南》對企業標籤標識內容進行了規範指導,特別是對標註警示用語提出明確意見。包括:設置警示區,警示區必須設置在最小包裝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標註警示語,在標籤上標註“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語,將保健食品與藥物進行明確區分,提示消費者慎重選用;規定面積大小,警示區面積不少於其所在版面的20%;規定印刷字體,警示用語使用黑體字,讓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看得更加清楚。

  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產品標籤既是企業向消費者明示產品信息的載體,又是消費者直接獲取產品信息的途徑。標註的內容是否真實、清晰、完整,直接影響消費者的判斷和選擇。現行的保健食品標籤管理,僅要求在標籤上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沒有具體規定聲明標註的位置和大小。企業往往把聲明標註在不顯眼的位置,使用小字體,很難引起消費者的注意,造成消費者容易被忽悠、被欺騙。因此在出台的《指南》中,對警示語內容以及面積、字體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記者了解到,《指南》出台前曾公開徵求過意見。各方面都認為,讓保健食品標籤帶上警示語,有利於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展現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有利於約束商家營銷行為,誠信不欺、生財有道;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讓保健食品不是葯深入人心,消費選擇更加理性。

  讓保質期一目瞭然

  “我們年紀大,視力本來就不好,現在這些產品包裝上的保質期不是顏色特別淺,就是字體特別小,老年人都看不清。這些信息應該印得清楚一些。”浙江消費者牟阿姨向記者抱怨說,她最煩標籤上的保質期不好找。

  標籤上的保質期經常“找不到”“看不清”“難計算”,是很多消費者特別是老年消費者常常反映的問題。“找不到”是保質期標註的位置不明顯,有的標註在犄角旮旯,有的標註在瓶底,有的標註在封口處;“看不清”是保質期的字體小、色差小,難以辨識;“難計算”是保質期的標註形式不直觀,如保質期6個月、保質期兩年,消費者要通過對照生產日期來計算產品食用截止日期,缺乏人性化。《指南》對保質期的標註作了進一步的規範。一是統一標註形式。將保質期的標註統一按照食用截止日期來標註,即按照“保質期至某年某月某日”的方式進行描述,與生產日期的標註形式相統一;二是標註位置醒目,要求在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容器)上的明顯位置清晰標註保質期和生產日期,如果日期標註採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話,應當準確標註所在包裝物的具體位置;三是色差對比鮮明,保質期標註應當與所在位置的背景顏色形成鮮明對比,讓消費者容易識別。

  市場監管總局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司主要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希望通過規範保質期的標註方式,讓保質期一目瞭然,方便消費者購買。

  此外,《指南》還規定了在保健食品標籤上明確標註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這既是企業落實產品服務以及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措施,又是便利消費者諮詢、維權的更直接更便捷的舉措。《指南》還要求保健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網絡平台等顯要位置,標註消費提示信息。

  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秘書長劉學聰告訴記者,在當下有限的監管資源面對無限的營銷行為的情況下,監管部門針對業內的突出問題,對保健食品標註警示語採取有效管理措施,是必要的。業界總體認為,通過警示標識,有利於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自律意識,有利於避免產品的誇大和虛假宣傳,有利於促進消費者正確認識保健食品的功能作用,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有利於營造良好的保健食品市場環境,有利於保健食品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劉學聰還表示,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將同業界一道,加強《指南》的學習,做好相關科普宣傳工作,同時考慮出台更多自律規範措施引導企業規範經營。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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