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不能讓“芳芳”層出不窮

  芳芳的案例並不複雜,就是不肯繳納社保才造成的如此難以收拾的困局。如果依照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應繳盡繳了各種社保,芳芳的病情突發,也不至於害得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責任而不聞不問。

  當然,在工會的幫助下,芳芳的合理訴求得到滿足。但是,留下的疑問卻應該引起足夠的思考:為何繳納社保總成為用人單位繞不開的死結?

  僥倖與投機再加上利潤至上的心理,是導致用人單位侵權的最重要原因。儘管知道繳納社保不僅是要求他們額外支付一筆費用,而是更具有避險的強大功能,但他們卻依然心存僥倖。因此,就本能地對法律採取“鴕鳥政策”。

  從個體勞動者的角度而言,用人單位明知故犯地逃避社保繳納,不僅給勞動者埋下了勞動隱患,也是對勞動者個人基本權益的公然蔑視。而對於國家而言,嚴肅的法律法規在實質上也遭到踐踏!因此,為了捍衛法律的尊嚴,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是否履行繳納社保的責任,必須有相應的與法律懲處,否則法律就會被無良的用人單位架空,成為名存實亡的空洞條款。

  “芳芳”的事例絕對不是個例,如果僅從執法成本而言,也有必要對拒繳社保的試法者釜底抽薪,不能讓一個又一個的“芳芳”層出不窮。

  這正是:逃避社保為省錢,芳芳病倒傻了眼;機關算盡太聰明,心存僥倖釀風險。(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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