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貫徹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內容提示:

加大的宣傳力度

強化最低工資的監督檢查

細化

支付給勞動者的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加大最低工資的宣傳力度

鑒於最低工資標準、適用範圍進行了調整,1998年工作的重點是採取多種形式對最低工資有關法律、政策進行廣泛宣傳,發揮輿論與社會監督作用,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貫徹落實。一是印製“最低工資宣傳單”,張貼於每個企業及公共宣傳欄,使廣大勞動者明白最低工資的適用範圍、構成項目和具體標準等有關規定,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印製內容為:最低工資概念,本區域最低工資的月、日、小時標準,最低工資的適用範圍,最低工資不包括的項目,新標準的時間等。二是積極會同當地工會組織,採取舉辦勞資幹部培訓班、板報、宣傳車、政策諮詢、新聞媒介等多種形式宣傳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提高企業領導、勞資人員和廣大職工的法律意識、政策觀念。

(二) 強化最低工資的監督檢查

各地要將落實最低工資作為勞動執法監察的重要內容,要加大執法力度,及時受理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案件,嚴肅查處不落實最低工資或變相降低職工最低工資的行為。

企業應對照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認真開展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提高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自覺性。各市地勞動部門要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對本地最低工資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檢查結果應填寫《企業最低工資執行情況匯總表》報送省勞動廳。

(三) 細化最低工資標準

為便於執行和監督,根據《河南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豫政[1995]48號)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現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及部分勞動條件艱苦的勞動者月、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如下:

區域 執行月240元 執行月220元 執行月200元 執行月180元 執行月160元

日標準(元) 11.43 10.48 9.53 8.58 7.62

小時標準(元) 1.43 1.31 1.20 1.08 0.96

艱苦勞動條件 月標準(元) 276 253 230 207 184

日標準(元) 13.15 12.05 10.96 9.86 8.77

小時標準(元) 1.65 1.51 1.37 1.24 1.10

市地對本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已進行換算,換算結果與上述標準不一致的,一律按上述標準執行。

(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月工資制的企業或僱主,支付給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實行日工資制的企業或僱主,支付給勞動者的日工資不得抵於相應的日最低工資標準。實行小時工資制的企業或僱主,支付給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若日制度工時不足8小時的,按小時工資換算的日工資額不得低於相應的日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或僱主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不應計算在最低工資內。

(五)有關問題的處理

1、 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應切實保障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后,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要科學、合理,使絕大多數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企業確定的計件單價,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小時、日、月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的職工,非本人原因停工,造成法定工作時間內未完成定額的,其工資報酬亦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對因技能水平原因長期完不成勞動定額的勞動者,企業應考慮對其技能培訓或調換其工作崗位。

2、 對開工不足的困難企業,勞動部門應指導其採取定期輪換工作或者限期放假等辦法,合理調整勞動組織。對資金周轉困難,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企業,要指導企業按規定建立“工資預留戶”,優先保障最低工資的發放。無論是停產還是半停產企業,凡非本人原因停工在30日以內的,企業仍必須按不低於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詳見河南省勞動廳《關於認真貫徹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1998年3月17日豫勞計薪[19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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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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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防損失 個別企業冒險違法

  “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職務侵佔的金額在5000元以上,才能構成,警方才會立案。但現實生活中,很多業務員、採購員侵佔的財物並沒達到這個標準。”李聲雯律師說。

  近日,記者走訪發現,有零售門市、櫃檯的企業,為了銷售便利,常將門市或櫃檯的貨物交由營業員保管。在這類企業中,發生營業員突然帶貨走人的情況較為普遍。對單位管理人員或單位的一些規定不滿時,就有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拿走單位財物或資料等進行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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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點評

  不提供擔保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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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聲雯說,《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且第84條還進一步細化: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即便是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也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以每人500~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李聲雯說,但我國又沒有出台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釋,對用人單位在中合法權益的保護作出規定,這種“一刀切”的方式,對於單位權益保護不利。

  “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減少企業損失,在權衡與可能受到的損失后,依然採取了設立其他名目收取保證金的方法。”她說,這種做法雖然是企業不得已而為之,但是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律師建議

  修改法律

  對“特殊崗位”要求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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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聲雯建議,明確收取保證金或提供擔保的範圍,可將用人單位可以收取保證金或要求提供擔保人的職業進行限定。比如單位出納、倉庫保管、銷售人員等在工作過程中直接掌握、暫時控制單位資金或貨物的人員,才可要求擔保。同時明確只有在勞動者出現故意侵佔單位資產且無法償還時,單位才能扣留保證金或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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