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範圍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範圍

1、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人的居民;

2、 領取社會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 在職或下崗人員在領取或、基本生活費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4、 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其他社會困難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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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資金和負擔和管理

保障資金和負擔和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的救濟對象所需保障資金由財政負擔;在職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職工單位負擔;家庭中有兩個以上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的,由職工單位共同負擔。

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負擔的部分,列入財政預算,專戶儲存,由民政部門統一審批,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另行制定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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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領導及職責

組織領導及職責

省政府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各級政府建立相應協調機構,由政府領導牽頭,民政、財政、物價、統計、、工會等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省民政廳負責此工作的指導;各級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及時到位,並加強監管,資金專款專用,防止擠占挪用。其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保障此項工作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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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條例》,落實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提出的任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和加

強基金征繳工作的目標任務

當前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目標任務是:4月份基本完成對新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工作,5月份全面實行繳費申報制度並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合併徵收,6月份基本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全年基金收繳率保持在90%以上。到6月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人數達到1.1億人,凈增2613萬人,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100億元,全年增收260億元;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達到1.37億人,凈增5739萬人,基金收入上半年達到80億元,全年達到200億元。從各地醫改方案實施開始,就要覆蓋所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基金征繳工作同步到位。現將有關指標下達各地(見附表),各地都要建立目標責任制,將指標層層分解,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指標的按期完成。勞動保障部將通過月報制度等措施,對各地的進展情況進行統計、通報、檢查和督促。

二、明確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的工作重點和有關政策

城鎮各類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要把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作為當前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的重點,同時做好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和农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在繳費單位所在地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农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發給本人。城鎮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60%—300%的範圍內確定,繳費比例一般為18%。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從業人員本人繳納8%,其餘由業主繳納。個體工商戶符合規定的條件時,可以按月領取基礎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可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比例和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執行統籌地區的規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負責繳納原來應由企業和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從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記帳。下崗職工不論以何種形式實現再就業,都要按規定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原來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所有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從1999年1月起參加失業保險。事業單位要將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列入本單位支出預算,按財政部門規定的資金渠道及時足額繳納。職工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抓緊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登記制度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抓緊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登記制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新參保單位的登記和對原參保單位補辦登記的工作。繳費單位只在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幾項社會保險只進行一次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和印製標準由勞動保障部統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採取正、副本辦法。由企業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持登記證到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登記證副本,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向發給登記證副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

四、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制度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制度。新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一律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費,過去實行差額繳費的單位要在1999年5月底之前改為全額繳費。一律不得實行“協議繳費”以及企業自提社會保險費、自支社會保險金的“封閉運行”方式,原來實行的要立即改正。《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發布前成立的單位,今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從1999年1月開始。條例發布后成立的單位,繳費時間從成立當月開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從當地醫改方案實施當月開始。建立科學規範的社會保險審查、稽核制度,加強對繳費申報的審查與繳費情況的稽核。每年重點稽核的單位應不少於本地區參保單位總數的10%。對企業過去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今年力爭收回欠費總額的50%以上。

五、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合併徵收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只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的一個機構或由稅務機關統一合併徵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已經開展工傷、的地區,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也要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統一合併徵收。原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分別徵收的地區,應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其中一個機構統一合併徵收;原來由幾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徵收的,可確定由負責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合併徵收,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徵收職能移交給統一徵收的機構,從事各項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的人員統一組織調度。社會保險費統一徵收工作要在今年5月底之前完成。要進一步完善征繳工作責任制,將征繳情況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考評、任用、獎勵等緊密結合起來。

六、管好用好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對1998年基金清查中查出的擠占挪用、違規違紀動用的社會保險基金,尚未收回和糾正的,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回收、糾正。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工作,應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納入財政專戶前,要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在保證失業人員所需費用的同時,要加大失業保險基金調劑用於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力度。根據“三三制”的籌資原則,今年失業保險基金支持再就業服務中心資金的數量,要比1998年有較大幅度增加,有條件的地區社會籌集部分要達到再就業服務中心所需資金總量的三分之一。

七、認真開展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規定,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保證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和提高基金收繳率目標的如期實現。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在今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一次社會保險費征繳執法檢查,對各類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按時足額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對仍未參保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進行重點檢查,對社會和群眾舉報的案件進行專案檢查。要嚴格執法,對不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的單位,依法給予嚴肅處理,典型案例進行新聞曝光。

八、加強組織領導

認真貫徹兩個條例,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和基金收繳率達到90%以上的目標,是鞏固兩個確保的重大舉措,對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一步動員全體人員,組織各方面的力量,全力以赴打一場攻堅戰。要加強與經貿、財政、人事、稅務、工商和科技、教育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使社會各方面、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都了解兩個條例,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總結先進經驗,推廣好的典型,及時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和提高基金收繳率目標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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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

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

(一)各單位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須執行本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條件的有關規定和市統一下達的安置任務。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專業人才的,必須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審核批准,列入市統一分配計劃。

(二)分配軍隊轉業幹部,應堅持統籌兼顧、分散安置、共同承擔的原則,強化指令性計劃分配。在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前提下,實行推薦、選用相結合的分配辦法。

(三)軍隊轉業幹部的分配去向,應結合本市經濟形勢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情況確定。其中,縣級市入伍的轉業幹部,原則上回原籍安置。

(四)尚未滿編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優先接收安置轉業幹部;已經滿編而需要接收轉業幹部的,可採取先進后出的辦法,其編製可由接收單位在以後的自然減員指標中解決。

(五)本市重點工程項目和新建、擴建單位所需的轉業幹部應給予;轉業幹部自願到司法、民政、水電、林業等系統邊遠單位工作的,進入本市的條件可以適當放寬,職務和生活可以適當照顧,有條件的,戶口可在本市市區。

(六)接收安置單位對轉業幹部的工作安排,應根據需要和本人的德才表現,參照其在軍隊所擔任職務分配適當的實職,符合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部門國轉聯字[1990]3號文件規定的團職轉業幹部,應盡量安排好相應的職務。對暫時不能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轉業幹部,應按市委辦公廳穗辦[1988]34號、市公醫辦市醫辦[1989]21號文件的要求,落實其政治、生活待遇。

(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轉業幹部,應分配在縣城以上的單位,其工作崗位應給予照顧:

1. 在國防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2. 榮獲二等功以上的英雄、模範;

3. 因公因戰致殘的;

4. 長期駐守邊遠、高原、海島、沙漠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邊遠地區類別按人事部[1983]人勞科字第064號文件規定執行);

5.長期從事飛行、艦艇部隊工作的。

(八)專業技術幹部應盡量對口安排。因指標限制聘任轉業幹部專業技術職務確有困難的,可報有關職改部門批准,適當增加專業技術職務的指標。專業技術幹部要求改行分配其他工作的,可根據其專長和工作需要分配適當工作。

(九)各單位在選拔和聘任行政領導和管理人員時,應參照轉業幹部在部隊的職務優先予以聘任,並給予兩年的適應期,在適應期內不得隨意解聘和。

(十)實行全員制的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應簽訂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不得隨意辭退。

(十一)積極引導轉業幹部從事第三產業、鼓勵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對自願到外商企業、私營企業工作或自辦企業的轉業幹部,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鼓勵軍隊轉業幹部自我安置的有關規定辦理,其行政、組織關係可掛靠在中國南方人才市場、廣州市轉業軍官安置服務中心或市、區、縣級市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

(十二)除對口安排的專業技術幹部外,轉業幹部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專業培訓。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由市統一規劃,採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培訓辦法。並以學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為原則。轉業幹部在培訓,享受與本單位相應職務人員同等的及福利待遇。

(十三)各單位應貫徹以地方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方針,解決好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在分配住房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轉業幹部與本單位的同級幹部同等的待遇。對急需解決住房的轉業幹部,應優先給予照顧。

(十四)各單位應按照幹部由人事部門安置、工人由勞動部門安置的原則,對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應與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同時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十五)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工作安排,應結合本市實際,原則上對口就近安排,並不受所有制限制。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原工作安排的,應服從有關部門的安排。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對安排有異議的,可自謀職業。自謀職業期間,可將行政關係掛靠在市、區、縣級市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中心,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掛靠手續,享受轉業幹部自行就業的有關待遇,掛靠時間可作為連續計算。

(十六)轉業幹部隨遷子女系中、小學生的,可憑原學校的轉學證明,到本市戶口所在地就近上學,有關學校應積極接收,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參閱文件:

《廣州市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辦法》(1996年7月2日,穗府[199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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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鎮澖宮媽祖神威顯赫 符令、香火包是信眾保平安最愛

大甲鎮瀾宮媽祖符令及香火包,因被視為有保佑信眾去邪、保身功能,而視為無價之寶的索取踴躍。(記者陳榮昌攝)

大甲鎮瀾宮媽祖符令、香火包,被一般信眾視為有保平安、去邪防陰等功能,信眾也認為是保身、保家重要之寶,廟內每天信眾索取踴躍,尤其媽祖遶境之際,沿線鄉鎮信眾爭相取用,大甲媽祖一張不過幾毛錢的符令,卻贏得眾人之心。

大甲鎮瀾宮媽祖符令及香火包,被一般信眾視為有保身、保家平安、去邪、防陰等功能,大甲信眾平時在家神框上就有張貼笭令、也有張貼在汽車、店裡或折圈掛在子上,隨身不離,也有擲茭獲媽祖同意燒化洗身去邪、或燒化泡茶保身體,每逢媽祖遶境進香時,如同個人身份證的香旗上,一定要綁上符令,受媽祖庇佑遶境沿途安全,沿途媽祖經過的家戶更爭要得激烈,用途多又廣,而且媽祖香火包亦有相同功能。

在農曆三月間,大甲媽祖到新港奉天宮遶境時日,因符令代表媽祖神威,鎮瀾宮為滿足沿途信眾的需求,派出大量的符令分送人員,不但家戶分送,信眾索取時也不打回票的送,這種情況凸顯大甲媽祖神威顯赫,受到信眾的信仰。且到大年新春,家戶紛大掃除,很多物品等都汰舊換新,其中民眾心目中被視為保平安、順事業的媽祖「符令」最重要,張貼或隨身攜帶都更新,舊的符令卻不敢隨便拋棄的放進香爐燒化,以致大甲鎮瀾宮的媽祖「符令」、香火包最搶手,符令一天發出數千或萬張不等,到過年前數量還會持續增加。

有位陳姓區民表示,他因病到醫院開刀住院,夜間在病房睡覺中,不知是否受到不潔之物騷擾而睡不安寧,最後叫太太到鎮瀾宮擲杯請求媽祖賜符令一張及香火包一個,掛在病床欄桿,殊不知是心裡作用,抑是有效,此後每晚就很安靜的安睡到天亮。

預計清塵日開始大掃除後,鎮瀾宮符令的索取量會再大量提升,廟裡每天都有不少志工忙於折符令八卦型紙圈,或整張的送予信眾,可見香火旺盛的廟宇,神物也特別吃香,一張不過幾毛錢的符令,卻被信眾視為無價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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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員工上保險 最高將被罰2萬

   在遼陽市,餐飲娛樂服務業必須為員工繳納費,如未給工人繳納社會保險,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用人單位將被處以最高2萬元的罰款。

  昨日,記者從遼陽市勞動和監察支隊獲悉,遼陽市將於5月18日開始,集中開展對餐飲娛樂服務行業的專項檢查,為期一個半月。

  據介紹,遼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支隊將在一個月時間內對全市範圍內的餐飲、洗浴、娛樂企業、等用人單位進行摸底,對存在問題的用人單位依法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培訓、辦理職業資格證書,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

  如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情節嚴重的單位要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最高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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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職工七類大病可獲萬元救助

從濟寧市總工會了解到,為緩解患大病職工的醫療壓力,今年,濟寧市總工會決定在全市範圍內繼續實施職工大病互助保障計劃,申請加入保障計劃的職工一次性交納40元或60元保障費,患有尿毒症等七類重大疾病之一者,可分別申請領取一次性職工大病互助保障金6000元或10000元。

  據濟寧市總工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自去年開始實施大病互助保障計劃以來,濟寧市已有72家單位11萬餘名職工申請加入到該計劃中,目前已有近20名大病患者領到了大病互助保障金。

  本次職工大病互助保障期限為2年,凡濟寧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未滿60周歲的在職人員均可申請加入。入保人在保障責任期內,經市以上三級醫院首次確診,患有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七類大病之一者,一次性交納保障費40元的可申請領取互助保障金6000元,一次性交納保障費60元的可申請領取互助保障金10000元。

  此次大病互助保障計劃中,入保人在保障責任期內失業的,仍可向基層工會或直接向市總保障部門申請辦理互助保障手續。原入保單位關閉破產的,則持有關資料直接向市總工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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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獲省專項補助資金

金湖縣今年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在財政預算、收益和收益劃撥的基礎上,又獲得新的資金渠道,日前,省財政廳和省建設廳聯合發出通知,下達該縣今年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130萬元。通知指出,該縣今年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計劃補貼810戶和計劃新增實物配租100套進行測算,租賃補貼按6元/m2·元、人均建築面積7.5 m2、每戶3人預估,實物配租按1500元/ m2、50 m2 /套預估。

  通知要求,該縣今年下達的補助資金,不得違反規定擠占、挪用,必須專項用於城區低保家庭住房困難戶的住房保障,確保完成年度住房保障規劃和廉租住房目標任務。據該縣房管部門負責人介紹,該縣廉租住房保障有了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的支持,將有效緩解廉租住房保障過程中的資金壓力,對有效促進廉租住房建設進度,為儘快解決城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將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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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其中,經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製。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製、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複製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彙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农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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