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解讀《电子商務法》十大亮點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日前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務法》是涉及眾多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法律。9月2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對《电子商務法》中的亮點條款,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部分案例,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將微商、直播銷售納入管理

  問題

  微商是近年來新興的網絡交易模式,發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由於缺乏信用保證體系,進入門檻低,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出現消費糾紛后,有些微商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此外,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等情況也比較突出。有些微商還趁機進行傳銷。

  法條

  第九條 本法所稱电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电子商務經營者。

  解讀

  近年來,电子商務新形態不斷產生,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形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情況日益增多,帶來了很多消費維權新問題。《电子商務法》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將這些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电子商務經營者,有利於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於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亮點二】平台不得刪除評價

  案例

  2018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消費者楊女士投訴稱,之前自己曾因特價在某購物平台購買的面膜質量不佳給予差評,但該評價根本看不到。楊女士認為,消費評價是消費體驗的重要一步,也是後續顧客購物的重要參考。故投訴該平台不顧消費者感受刪除差評的行為。

  法條

  第十七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电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八十一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第八十五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解讀

  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為,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电子商務法》一是明確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披露的一般義務,要求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禁止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二是要求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信息。三是明確平台經營者未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四是明確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如《反不正當競爭法》。

  【亮點三】制約大數據殺熟

  案例

  一位姓廖的消費者稱,自己經常通過某旅行服務網站預訂某個特定酒店的房間,長年價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過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間淡季的價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賬號查詢后發現,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賬號去查,還是380元。

  法條

  第十八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电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當前,电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並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台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為此,《电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徵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併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二是电子商務經營者發送廣告的,還應遵守《廣告法》規定。三是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亮點四】“默認勾選”被禁止

  案例

  2017年10月,消費者韓女士發微博稱,作為某服務平台資深用戶,曾多次發現並手動取消隱藏在訂票信息下的“預選保險框”,但仍舊百密一疏被套路,為此,要求平台向公眾致歉。

  法條

  第十九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七十七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當前,一些电子商務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經常採取使用很小的字號、默認勾選等各種方式,使消費者在不知情、難以察覺的情況下,出讓一些權利或者被捆綁搭售。這種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變相強制搭售的行為,不僅有違誠實信用,也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針對這種情況,《电子商務法》規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且禁止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同時規定了違反有關條款的行政責任。通過多角度規範,有力打擊“默認勾選”等霸王行徑,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亮點五】押金退還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案例

  2017年以來,町町、悟空、酷騎、小鳴、小藍等共享單車企業相繼停止運營。由於這些共享單車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違規挪用押金行為,造成消費者押金難退。中消協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舉報酷騎單車。還呼籲當時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務法》從資質限定、合同規制、履約擔保、信息披露、費用退還、冷靜期、退市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法條

  第二十一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七十八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押金是租用特定標的物的質押擔保,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主要擔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新出台的《电子商務法》,一是明確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退還障礙。二是規定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條件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三是對於未按規定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由此明確电子商務經營者的押金退還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亮點六】平台不能強制商家“二選一”

  案例

  在6·18電商大戰中,某平台為保證促銷中供應商及貨品數量,鎖定了後台商家。另一家平台則在自身強勢品類服裝上推出要求供應商“二選一”的對策,要求商家將其在另一家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下架或自己將另一平台上的商品拍下架,否則將採取措施嚴懲商家。一些商家迫於壓力,掛出公告或者通知,聲稱6月6日的所有訂單作廢,不再發貨。

  法條

  第三十五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八十二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實踐中,平台“二選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減少了可供消費者選擇的平台內經營者、商品或者服務品種、數量,使消費者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自主選擇權受到侵害。《电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技術等,對平台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為、交易價格、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實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費用,二是規定平台經營者違反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外,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上述規定有助於解決平台欺凌電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助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擁有更多的消費選擇。

  【亮點七】平台經營者自營應顯著標記

  案例

  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網購平台購買四款標稱“自營”的品牌手錶。收貨后發現,商品說明書載明的手錶材質與宣傳不符。檢測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在訴訟維權過程中,該網絡平台辯稱“自營”不是平台經營者自營,是平台所屬集團下屬公司經營,平台經營者非適格被告,要求駁回消費者起訴。

  法條

  第三十七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其平台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解讀

  一些網購平台在網頁宣傳上混淆自營業務與非自營業務,在消費者維權時又以平台經營者是非自營主體作為抗辯理由,拒絕承擔責任。《电子商務法》針對這種情況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平台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的,要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不得誤導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二是規定平台經營者對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民事責任,防止平台經營者從事自營業務營利,發生問題時卻推諉塞責,逃避監管。三是明確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罰則,保障法律規定有效落地。

  【亮點八】平台經營者未盡自身義務應依法擔責

  案例

  2017年7月中旬,高校畢業生李某通過一家互聯網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傳銷騙局遇害,據報道,直至事件發生前,此平台仍允許招聘單位在該平台發布第一個職位,只要資料合規,就可以先發,如果不觸發用戶舉報,就不強制審核,這也給傳銷人員有了可乘之機。

  2018年5月、8月,連續發生女性乘客乘坐某網約車平台順風車后失聯,后被發現為司機強姦殺害。這兩起惡性事件反映出該網約車平台對司機審核及人車一致問題管理不善、對順風車夜間運營未盡相應注意義務、對消費者投訴處理管理不到位,缺乏便捷有效的緊急救助方式,未及時協助警方提供司機信息等問題,甚至曾有其他消費者投訴涉案司機有不軌行為,也未受到平台重視和處理。

  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制止義務。與《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相比,一是將平台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修改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利於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二是對平台內經營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進行了細化,明確提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強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在《消法》沒有規定的平台經營者未盡到自身應盡的義務,如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法律責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強化經營者的底線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安全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就《电子商務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責任以外,电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台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比較複雜,需要根據實際情形依法具體認定。這就需要有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依據法律規定,根據違法情形,作出具體判定。

  【亮點九】電商經營者不得隨意“砍單”

  問題

  實踐中,一些電商低價促銷,在消費者付款成功后又隨意取消訂單的情況屢見不鮮。“砍單”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貨、操作失誤、系統出錯、產品質量、訂單異常等。有網站利用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成功下單並付款后,並不代表雙方已建立合同關係,只有商家確認發貨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網站甚至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由於商品缺貨對消費者帶來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法條

  第四十九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电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解讀

  針對消費者遇到的電商隨意砍單問題,《电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电子商務經營者發布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商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為自己的毀約行為製造借口。三是格式條款等含有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內容無效。立法明確做出相關規定,有利於督促經營者誠實守信,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減少消費者的維權困擾。

  【亮點十】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

  案例

  莫先生髮現某網上購物平台有搶拍iPhone促銷活動,此時活動規則並未限制購買數量,於是通過活動拍下iPhone8手機兩台。但是之後平台只為第一個訂單發了貨。莫先生詢問原因,平台回復稱活動已經修改為每個客戶只能拍一台,多拍無效,並且實際以修改過的活動規則為準,拒絕給第二個訂單發貨。莫先生認為網上訂單與合同應有同等法律效力,平台應按照原規則、原訂單發貨。

  法條

  第六十二條 在电子商務爭議處理中,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电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讀

  在消費維權過程中,消費者經常遇到舉證難的情況。特別是在电子商務交易中,有關合同、交易記錄等證據大多為电子商務經營者擁有。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如事前未做證據留存,往往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一些电子商務經營者甚至偽造、篡改、銷毀、隱匿相關證據,使消費者維權更加困難。本條規定對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都提出了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如原始合同、交易記錄等,並規定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由电子商務經營者承擔不利法律後果。這一規定有助於改變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便於有關司法機關等查明事實,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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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低消”痼疾難除 廣東消委會開良方整治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李智華 記者 李青山)《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出台3年多,最低消費依然禁而不絕。廣東省消委會今年8-9月份的相關調查显示,47%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包間費、服務費等變相低消名目繁多。

  廣東餐飲消費多年來市場份額全國第一。圍繞最低消費等消費者最為關切的問題,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從10個代表地市抽取100個知名熱門的餐飲企業,通過電話暗訪和調查問卷結合的方式,開展了“餐飲場所收取最低消費及相關問題調查”活動,分析問題並提出解決建議。

  現狀:設置“低消”普遍 收費名目繁多

  調查显示,在本次抽樣調查的100家餐館中,有47家設置了最低消費,佔比接近五成,包間“低消”收費幅度由100多元到數千元不等,最高達5000元。人均最低消費則從80元起。深圳四季酒店卓粵軒人均最低消費達600元。“低消”設置形式五花八門,如“小包間1600元、大包間2500元”“江景房1200 花園房800”等。“低消”餐館類型涵蓋了西餐、料理、自助餐、火鍋店,粵菜館、湘菜館、川菜館、江浙菜館、日本菜館、泰國菜館等。

  調查還發現,不少餐館雖然取消了“低消”,但收取各式各樣的包間費用,主要包括包間費、指定消費高價菜、高額茶位費、限制特價菜消費、提高菜式價格等。這類餐館有57家(含部分已設置最低消費)。部分餐館重複使用兩種或以上的收費方式,如廣州的黃埔華苑(黃埔東路店)、海畔漁家(珠江新城金穗路店),深圳的勝記(八卦一路店)、金航中餐廳(吉祥中路店)等8家餐館既設置包間最低消費,又收取高價茶位費,並提高菜價。此外,32家餐館加收服務費,收取標準普遍為消費總額的10%,其中,廣州的空中一號、海心沙二號,深圳的四恭弘=叶 恭弘壽司、四季酒店卓粵軒、金航中餐廳,珠海的金悅軒海鮮酒家等14家餐館既設置了最低消費,同時還加收服務費,涉嫌重複收費。

  觀點:“低消”禁而不止 漠視消費者權益

  廣東省消委會指出,餐飲場所設置最低消費,強制消費者消費超出其實際需要的餐飲,既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涉嫌強制消費,又違背了綠色消費、節約消費、“光盤行為”等國家大力倡導的消費理念,與2014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精神相悖。

  針對餐飲行業最低消費問題,商務部、國家發改委聯合出台《辦法》,給予明令禁止。但《辦法》實施3年多,仍有相當多的餐飲場所,妄顧法律規定,肆無忌憚收取最低消費,對消費者的意見置若罔聞,正說明了一些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守法自覺缺失,是對法律權威和消費者權益的漠視。

  對策: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動員社會發揮力量

  為推動餐飲行業徹底整改最低消費等亂收費現象,廣東省消委會將把此次調查結果提交有關部門,建議有關部門要积極亮劍,不斷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定期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及時懲戒違法行為,加大商家違法成本,形成違法警戒效應,徹底剷除最低消費這一行業“痼疾”,不斷規範提升餐飲行業市場。

  同時,廣東省消委會也呼籲,社會各界共同為打造友好和諧餐飲消費環境發揮力量。餐飲企業要守法經營,規範定價,確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行業協會要积極推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公約,有效制止各種亂收費行為;消費者組織和媒體要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大膽揭示並監督“低消”等亂收費行為,持續開展消費教育和宣傳;廣大消費者要增強權益意識,發揮“用腳投票”的作用,主動抵制最低消費,倒逼餐飲企業主動整改。

  下一步,廣東省消委會將整理匯總各方意見,適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推動廣東加強餐飲執法監督,構建放心舒心餐飲消費環境。同時,廣東省消委會將採取約談相關企業、持續加大輿論宣傳、聯合媒體“回頭看”等形式,推動餐飲行業確實整改最低消費等亂收費行為,營造良好氛圍,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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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發布上半年放心消費指數 誠信指數提高

  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沈雁 記者 鄭鐵峰)10月9日,浙江省工商局發布了今年上半年浙江省放心消費指數,指數最高值為1,浙江省放心消費總指數0.8386。相較去年,放心消費總指數和4個分指數均有所提高,其中經營者誠信指數提高幅度最大,比上年增長23.5%,這表明近兩年來“放心消費在浙江”行動成效已經顯現。

  據了解,為動態監測浙江省及各地 消費環境狀況,提供深化推進放心消費建設針對性參考,自去年下半年起,浙江省工商局會同專業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了放心消費指數體系的研究編製工作。指數包括一個總指數和4個分指數,總指數是指“放心消費總指數”,4個分指數分別為消費環境安全指數、經營者誠信指數、消費者滿意指數和消費貢獻指數。總指數由分指數加權合成。依據上述框架體系,編製形成了今年上半年全省放心消費社會評價指數,指數的最高值為1。

  數據显示,今年上半年浙江省省放心消費總指數0.8386,其中消費環境安全指數0.8108,經營者誠信指數0.7546,消費者滿意指數0.9593,消費貢獻指數0.8593。全省11個設區市放心消費總指數,從高到低依次為:台州、杭州、溫州、寧波、紹興、金華、嘉興、衢州、湖州、舟山、麗水。4個分指數中,消費環境安全指數列前三的是台州、湖州、紹興;經營者誠信指數列前三的是台州、杭州、金華;消費者滿意指數列前三的是紹興、溫州、麗水;消費貢獻指數列前三的是杭州、寧波、金華。

  據了解,今年上半年全省放心消費社會評價指數保持較高水平,與去年相比,呈現以下特徵:

  所有指數均比上年提升。從數據來看,放心消費總指數和4個分指數均比去年有所提高,其中經營者誠信指數提高幅度最大,比上年增長23.5%,表明近兩年來“放心消費在浙江”行動的成效已經初現。

  消費對經濟增長貢獻率有效提升。今年上半年浙江省消費對GDP的貢獻率和拉動度得分均為0.6852,均比上年增長13%。得益於今年浙江省順應居民消費提質轉型升級的大趨勢,持續改善消費環境提升居民消費意願,進一步凸現了消費拉動經濟增長主要驅動力的积極作用。

  各地放心消費建設水平尚不夠均衡。上半年6個設區市放心消費指數未達全省水平線,區域放心消費指數最大分差達9.6%,4個分指數中差距最大的經營者誠信指數區域分差達36%,說明各設區市放心消費建設開展情況還不是特別均衡。

  經營者誠信度指數仍然偏低。經營者誠信度指數雖然增幅顯著,但數值仍是4個分指數中最低的,只有0.7546,比全省放心消費總指數低10%。經營者誠信度與消費者切身感受密切相關,這方面工作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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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實施方案(2018-2020年)》

  新華社北京10月11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實施方案(2018-2020年)》(以下簡稱《方案》),部署加快破解制約居民消費最直接、最突出、最迫切的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

  《方案》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順應居民消費提質轉型升級新趨勢,聚焦引導形成合理消費預期、切實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這一目標任務,強調要依靠改革創新破除體制機制障礙,积極培育重點消費領域細分市場,全面營造良好消費環境,不斷提升居民消費能力,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方案》提出了2018-2020年實施的六項重點任務。一是進一步放寬服務消費領域市場准入。主要包括出台實施進一步促進鄉村旅遊提質升級的政策措施,擴大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試點範圍,加快制定賽事審批取消后的服務管理辦法,合理放寬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規劃預留空間,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開展家政服務標準化試點示範建設,舉辦高水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等政策措施。二是完善促進實物消費結構升級的政策體系。主要包括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壯大綠色消費,促進智能汽車創新發展,加快推進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商用等政策措施。三是加快推進重點領域產品和服務標準建設。主要包括將內外銷產品“同線同標同質”工程實施範圍逐步由食品農產品領域向消費品等其他領域拓展,加強消費產品和服務標準制定等政策措施。四是建立健全消費領域信用體系。主要包括完善消費領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機制,在部分地區試點建立失信企業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食品藥品等重要消費品召回制度等政策措施。五是優化促進居民消費的配套保障。主要包括制定出台新個人所得稅法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积極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加快消費信貸管理模式和產品創新,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等政策措施。六是加強消費宣傳推介和信息引導。主要包括加強消費領域統計監測,加強消費領域大數據應用,認真做好消費宣傳引導工作等政策措施。(新華)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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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元買來“噴漆車” 消費者要求“退一賠三”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尹訓銀)“我花118萬元購買了一輛某品牌商務車,開回家的路上就發現新車有頻繁異響,到家后經當地維修店檢測發現好幾個地方存在問題。經銷商承認新車噴過漆,但是只同意維修。”近日,山東省臨沂市蘭陵縣的邵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反映了自己的購車經歷,要求經銷商“退一賠三”,共計賠償354萬元。

  買的新車有異響

  邵先生介紹說,今年9月28日,他花118萬元在青島慶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慶紅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輛某品牌商務車。在開車回家的路上,他覺得新車有異響。

  回到家后,邵先生趕緊和銷售人員薛某聯繫,反映發現的問題。薛某表示次日會安排售後人員和邵先生聯繫。9月29日,薛某要求邵先生髮微信視頻,以便於進一步了解情況。

  9月30日,為了弄清新車異響的原因,邵先生將車開到了臨沂市華勝專修豪車維修店蘭陵分店進行檢測,發現新車存在8個問題:前機蓋整形噴漆;右前恭弘=叶 恭弘子板整形噴漆;右前輪眉噴漆;前中網拆裝,內側螺絲生鏽;兩前門線束防塵套內有泥沙;前擋風玻璃導流槽內有大量泥沙;轉向柱防塵套拆裝明顯;兩電動中門內側有泥沙。隨後,邵先生將檢測結果告知薛某。

  商家承認噴過漆

  10月1日上午9點多,薛某和青島慶紅汽車公司副總經理朱某,以及一位據稱是廠家售後人員來到臨沂看車。邵先生告訴記者,談到新車是否曾補漆、涉水時,朱某承認該車確實噴過漆,並提出了3種解決方案:安排專人維修,直到滿意為止,再適當補償損失;調換一輛新車;將購車款全額退還,把車拖走。

  邵先生認為,經銷商隱瞞車輛曾噴過漆的事實,賣給自己一輛問題車,這一行為屬於欺詐,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退貨並給予3倍賠償。

  10月10日,記者撥通了青島慶紅汽車公司副總經理朱某的電話。記者說明情況后,朱某稱正在開會,會後會主動和記者聯繫。截至記者發稿,朱某沒有與記者聯繫。

  10月11日,邵先生告訴記者,10月10日下午,薛某和朱某找到他,表示可以退車,並給予3萬元賠償,他沒有同意。

  專家觀點:

  經銷商涉嫌欺詐

  山東蓋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智君向記者表示,如果新車確實存在售前噴過漆等情況,銷售方應當在售前告知消費者邵先生,但事實上經銷商卻沒有提前告知,致使邵先生買到有瑕疵的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有關於“退一賠三”的規定,邵先生有權向車輛的銷售商主張權益。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助理兼汽車投訴辦公室主任王雲鵬表示,誠實誠信是企業的立業之本,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如經核實,青島慶紅汽車公司在明知車輛曾噴過漆卻事先未告知消費者車輛的真實情況,造成消費者購買了有瑕疵的車輛,則經銷商涉嫌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邵先生可以要求“退一賠三”。邵先生可以先與經營者協商,或者向消費者組織請求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投訴,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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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黨組召開第一輪巡視工作動員部署暨培訓會議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 10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黨組召開第一輪巡視工作動員部署暨培訓會議,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巡視工作的重要論述,聚焦“六個圍繞、一個加強”,全面把握“五個持續”,對總局黨組巡視工作進行動員部署,對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視提出明確要求,對巡視組進行培訓。市場監管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張茅作動員部署講話,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馬正其主持會議,總局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市場監管總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劉實出席會議。

  張茅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正確認識巡視工作的重要性。中央對巡視工作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從理論上對巡視監督的地位進行了新論述,在實踐中對巡視工作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視。巡視是黨內自身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是黨內監督常態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具有長期性、權威性和全面性。巡視是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的迫切需求,必須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強化政治監督作用,把巡視工作作為履行主體責任的有力抓手,作為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監督的重要手段。

  張茅強調,要深刻理解巡視工作主體責任要求,強化全面從嚴治黨政治擔當。要加強對巡視工作的組織領導,提前部署、精心謀划、給予保障。要注重突出巡視工作重點,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巡視工作的重要論述,堅決落實政治巡視要求,把發現問題作為巡視工作的“生命線”,把推動解決問題作為巡視工作的落腳點。要強化巡視全過程閉環管理,突出“六個圍繞、一個加強”這一中心,全面把握“五個持續”重要要求,逐步做好巡視工作人才儲備選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探索創新巡視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巡視工作長效機制,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使巡視工作在新的起點上不斷向前邁進。

  張茅要求,要深化政治巡視,注重巡視工作質量和效果,做到“四個精準”。要精準把握政策,切實領會中央關於巡視工作的精神以及總局黨組有關要求,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堅持依規依紀依法,確保巡視工作健康有序開展。要精準發現問題,堅持問題導向,着力發現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別是“燈下黑”問題,如實客觀反映問題。要精準研判問題,堅持實事求是,對發現的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嚴格把握政策尺度精準研判。要精準描畫政治生態,堅持人民立場,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多了解真實情況,把被巡視單位政治生態的真實情況反映上來。

  張茅要求,要強化整改落實要求,壓實整改責任,強化整改督查,強化成果運用,嚴肅問責追責,紮實做好巡視“後半篇文章”。把巡視整改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把巡視整改作為檢驗“四個意識”強不強的“試金石”,建立健全督查督辦制度,釐清責任、明確分工,形成有序銜接、互為補充、協調一致的整改監督鏈條。督促被巡視黨組織從講政治的高度切實擔負起整改主體責任,確保巡視發現的問題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迴音。

  總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全體成員,參加第一輪巡視的3個巡視組全體成員,以及第一輪被巡視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會上,還進行了巡視工作培訓。(鞠聞)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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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太湖黿頭渚風景區門票“降價”惹風波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王遠未 記者 薛慶元)剛剛過去的“十一”假期,江蘇省無錫市太湖黿頭渚風景區,這個享譽中外的國家5A級景區有點兒煩,在經歷了一波三折的“降價”風波后,又被遊客揪住了門票捆綁銷售交通費的“小辮子”。這究竟是怎麼回事?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深入該景區進行了實地調查。

  門票搭着賣 遊客難選擇

  10月9日,國慶節長假剛過,記者來到黿頭渚風景區。在售票處,一對正在購票的深圳老夫妻仔細詢問售票工作人員,在得到“門票含有景區車船費”的答覆后,繼續諮詢“可否不要公交車(車票)”,工作人員答稱“進去有3公里多”,並拒絕了老夫妻“不含車票”的要求。夫妻倆無奈按照90元/人次的價格購票入園。


黿頭渚景區公交站台仍然標註有“5元/人”車費字樣。   薛慶元/攝

  隨後,記者也購票入園。長假剛過,遊人較少,在綠樹成蔭的景區道路上,三三兩兩的遊客放棄景區公交車,邊步行邊享受着黿頭渚風光。說到門票,同行的老夫妻顯得有些無奈:“其實出來遊玩,如果路程不太遠,尤其在景區內走走路未嘗不好,大可不必都要乘車。”兩位正在拍照的年輕人調侃道:“這黿頭渚真是給我們驚喜,喜的是降價15元,驚的是又綁上15元(車費5元+船費10元)”。

  記者看到,在距離景區大門不遠處的景區公交站鐵柵欄上,醒目張貼有“(往返)5元/人,憑景區門票可直接檢票乘車”等提示內容。工作人員告訴遊客,公交車直達3公裡外的遊船碼頭。記者注意到,有4位持老年證的當地遊客每人花5元購買了車票,方得以乘車。

  返程時,記者打開步行導航,路徑显示,遊船碼頭至景區公交站距離僅1.5公里,並非工作人員宣稱的“3公里”,正常步行遊覽速度,時長約30分鐘。

  在遊船碼頭售票窗口,有類似景區公交站的电子显示牌,但船費價格並非10元,而是35元。工作人員解釋稱,此前宣稱的10元船費是對購票入園遊客的優惠價,“現在船費又含在門票里后,對持(老年)證入園的遊客就售賣35元”。

  一月倆通告 降價波折多

  記者採訪了解到,原來,早在9月5日,無錫市太湖黿頭渚風景區官網曾發布《關於無錫市太湖黿頭渚風景區門票價格調整的通告》,稱“太湖黿頭渚景區門票價格(由105元/人次)調整為90元/人次”。很快,細心的遊客發現,這個“降價”不過是將原來捆綁在門票里銷售的5元景區車費和10元船費分離出去,讓遊客另外購買而已。

  該“降價”行為毫無懸念地引發了社會的爭議。隨後在各大媒體的關注下,黿頭渚風景區迅即躥紅,成了“假降價”的網紅。黿頭渚風景區的此次“降價”也僅僅維持了10天。9月27日,無錫市太湖黿頭渚風景區管理處連夜發出新的通告,稱“為落實國家政策要求,切實降低景區門票價格,減少遊客門票支出,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決定自次日(28日)起,門票價格調整為90元/人次,價格中包含景區園內公交車費、黿頭渚-太湖仙島交通客渡船費”。

  門票價降了,但車船費卻又實實在在捆綁進了門票。此舉再次引髮網友熱議,網友“ARTHUR丁”發出疑問:“捆綁?可以選擇不包含車船費的價格嗎?”網友“卡通小奶牛”更是一針見血指出:“假降價變成了捆綁服務。”

  搭售13年 鬆綁十多天

  記者梳理髮現,黿頭渚風景區門票近期頻繁變動,表面看似“真降”與“假降”之爭,其實是“綁”與“解綁”之糾結:2006年至2018年9月9日,景區門票價格105元/人次,捆綁了車船費15元;2018年9月10日至9月27日,景區門票價格90元/人次,車船費15元另購;2018年9月28日至今,景區門票價格90元/人次,又捆綁了車船費15元。

  對於門票“捆綁銷售”,黿頭渚風景區管理處一直“心知肚明”。此前,有媒體就黿頭渚風景區“明降暗升”採訪黿頭渚風景區管理處,其相關負責人明確表態稱,原有的票價模式屬於捆綁銷售的模式,對“解綁”原因也作出了相應解釋:“實際上,許多遊客在遊覽黿頭渚時並不一定選擇需要坐車坐船的線路。分開銷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改變原本捆綁銷售模式,給遊客更多選擇。”

  為何黿頭渚風景區管理處要再發通告,將鬆綁僅十幾天的車船費再次綁進景區的門票內呢?

  10月9日,黿頭渚風景區管理處遊覽業務科負責人蔣循接受記者採訪時道出了其中原委:黿頭渚風景區13年來維持105元的門票價格一直沒上漲,此次為了執行國有景區門票降價政策要求,黿頭渚風景區門票在本身不高的情況下,為降價作出了犧牲。降價後景區決定將景區車船交通全部重新包含在90元門票里,購票入園的遊客可持門票直接乘坐車船,“這樣一來,黿頭渚景區門票就實實在在地降價了15元”。

  蔣循還表示,13年來景區一直都是沿用的捆綁模式。對於何時能徹底“解綁”這個問題,他認為:“從大形勢來說,也不容許我們考慮如何解決門票捆綁的這個事。”

  物價未明示 解綁將擇機

  當地物價部門對於黿頭渚景區門票定價是什麼態度呢?採訪中,當地一位老年遊客評價道:“你能說綁了13年物價部門不知道?”

  對近段時間黿頭渚風景區因門票調整引發的風波,無錫市物價局副局長錢夏表示“黿頭渚(景區)也有些冤”。

  錢夏詳細分析了該景區13年來門票未調整的原因,直言“黿頭渚風景區門票處於同類景點偏低水平,正是由於該漲時沒漲,如今該降時必降,導致這個尷尬局面”。

  針對景區交通費搭車門票“捆綁銷售”的問題,錢夏表示,物價部門要求黿頭渚風景區門票價格降為90元/人次,但並未明確含不含景區交通費在內,“待時機成熟,將要求景區徹底解綁交通費”。

  記者注意到,錫價服〔2018〕96號文《關於調整無錫市太湖黿頭渚風景區門票價格的通知》中,只有“太湖黿頭渚景區門票調整為90元/人次”的內容,未對是否包含景區交通費進行明示。

  據保守估計,按黿頭渚風景區年均接待遊客300萬人次計算,13年來“捆綁”違規收費近6億元。法律人士指出,其行為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垄斷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的規定。

  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利指出,黿頭渚風景區捆綁銷售門票的行為,涉嫌侵犯消費者選擇權,而侵權時間跨度長達13年之久,價格職能部門難辭其咎。景區門票降價與“解綁”交通費並無衝突,任何情況下,“尊重法律”是不二的選擇。許利認為,在類似侵權案例中,消費者維權困難,職能部門應發揮积極作用,及時干預並制止侵權行為,維護公平正義及法律的權威,提振消費信心。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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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量研究與教育聯盟理事長會議暨2018年度會議在杭州召開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董雅婷 記者 任震宇)記者10月21日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獲悉,10月20日至21日,中國質量研究與教育聯盟理事長會議暨2018年度會議在杭州召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甘霖出席會議並講話。上海交通大學校長、中國工程院院士、聯盟理事長林忠欽出席會議,總局質量發展局、執法稽查局、科技財務司、人事司相關負責同志以及來自研究與教育機構55個聯盟成員單位的代表近百人參加會議。

  甘霖充分肯定聯盟一年多來開展研究有力度,聯繫成員有溫度,規範管理有尺度,強調要在新的市場監管體系下,有效發揮中國質量研究與教育聯盟的作用,為促進質量提升、加強質量教育、建設質量強國提供智庫支持。聯盟各成員要努力探索經濟轉型時期國家質量發展之路,強化“六個着力、六個當好”意識,處理好五個方面關係,擴大聯盟的影響力和傳播力。

  林忠欽指出,聯盟各成員要深入研究如何在市場監管大背景下處理好市場監管與質量提升的關係、如何創新監管機制、如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如何推進國家質量基礎設施社會化改革,發揮聯盟的聚集效應和智庫功能。

  本次會議由中國質量研究與教育聯盟主辦,中國計量大學承辦。聯盟理事長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等4家單位加入聯盟的申請,審議了聯盟優秀論文評選情況,總結了本年度工作,提出了下一步打算,開展了嚴謹務實的多板塊學術交流活動。

  中國質量研究與教育聯盟成立於去年9月,由總局發展研究中心牽頭組建,成員涵蓋了國內知名的質量研究與教育機構,成為開展質量發展合作研究的重要智庫和平台。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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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五強化”試點建設助力產業扶貧上台階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劉文新)記者近日獲悉,貴州省市場監管局通過“五強化”推動農業標準化示範區試點建設,在促進农民增產增收、增強農產品競爭力、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助力產業扶貧等方面取得實實在在效果。該省第九批國家級農業綜合標準化示範項目共建設標準化示範區19.66萬畝,涉及農戶21787戶,單產提升5%至30%不等,戶均收入提升3000元至31865元不等,打造品牌20餘個,帶動農戶10萬戶,帶動貧困戶8000餘戶,3萬餘人。

  強化宣傳發動,增加示範區數量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結合各地特色農業產業發展實際,在全省大力宣傳動員農業標準化示範區建設,指導推動立項申報,並與市場監管總局對接協調,提高申報成功率。發動示範企業和廣大種植(養殖)戶積极參与,並积極爭取各地政府支持。推動成立了由市(縣、區)政府分管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農業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量身制定了各地農業標準化示範區建設實施方案。同時,推動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示範區建設的激勵政策,大力倡導農業標準化示範建設。

  截至4月底,貴州省圍繞主導農產品、特色農產品,先後建立了國家級農業標準化示範區74個,省級農業標準化示範區158個,美麗鄉村標準化試點8個,涉及全省70多個縣,覆蓋了茶恭弘=叶 恭弘、糧食、生態畜牧、精品水果、蔬菜等大宗農產品和特色優勢農產品。

  強化體系建設,跟蹤示範區成效

  加強指導每個示範區建立了一套涵蓋技術、工作、管理和操作標準的標準體系,建立健全了標準化示範區監督檢查機制,每年度按國家要求組織開展對在建示範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績效考核,督促各示範區嚴格按照農業標準化示範區建設實施方案推進落實。對示範項目推進緩慢的給予通報,並要求限期整改,做到了每個項目有組織、有領導、有方案、有督促、有檢查、有落實。

  以綏陽縣金銀花種植示範區為例,通過標準化示範區的建設,2016年全縣金銀花種植面積9.4萬畝,標準化示範區種植面積5萬畝,乾花總產量1000噸,恭弘=叶 恭弘子產量1200噸,總產值6300萬元;2018年全縣金銀花種植面積10.5萬畝,標準化示範區種植面積6.5萬畝,乾花總產量1400噸,恭弘=叶 恭弘子產量2000噸,總產值13100萬元,同比均大幅提升。同時因引入標準化種植生產,金銀花產品品質有了較大提升,產品價格有了顯著提升,2019年乾花銷售價格較2016年增長了82%,恭弘=叶 恭弘子價格銷售較2016年增長了85.7%,實現了農業增產、农民增收的目標。

  強化扶持力度,推動示範區建設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對標準化示範項目採用有限資金集中使用,在經費政策上給予地方支持,並聯合農業部門和龍頭企業從技術培訓、技術服務、疫病防治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建立了相應的工作記錄,確保了各項標準的有效運行。通過每年組織舉辦的標準制修訂、試點示範項目推進培訓會等,培養標準化技術人才,提升行業、企業標準化意識。加大對示範區的宣傳推廣力度,指導幫扶企業將標準化工作融入農業高效示範園區,有機認證等工作中。

  據介紹,在貴州省第九批國家級農業綜合標準化示範項目中,金釵石斛種植農業標準化示範區(赤水)帶動4050戶貧困戶,12604人脫貧,示範項目共註冊“信天”“丹霞仙草”“赤斛情”“斛滿堂”“丹霞石”“斛哥” 等17個商標,並先後榮獲國家級金釵石斛生產基地、地理標誌產品保護、中國綠色生態金釵石斛之鄉、 國家GAP認證、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等9張品牌,獲省市級科技成果3項、各種專利 82項,其中發明專利授權 5 項。

  強化技術攻關,解決示範區難題

  在規範化、標準化種植和管理中發現質量安全風險,從質量安全指標、生產成本等方面綜合考量明確示範區建設攻關難點。以示範區建設為平台,加強與科研技術機構合作,加強技術引入、研發和運用,攻堅示範區建設難點。如織金竹蓀標準化示範區通過與省農科院、貴州大學等合作,聯合攻關織金竹蓀栽培育種技術,用“覆膜袋技術”代替玻璃瓶育種的傳統技術,使得農戶種植竹蓀平均每畝降低1000元生產成本。同時使用脫硫烘乾技術代替傳統煤火烘乾技術,使竹蓀產品品質大大提升。

  強化產業帶動,擴大示範區規模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通過引導示範區企業,帶動產業化發展。實施標準化種植和管理后,核心示範點農產品品質和等級得到提升,滿足了農業產業化加工生產需求,使產業發展從規模化、規範化步向工廠化、標準化生產邁進。推動形成一批典型帶動的模式,把標準作為基地、農戶、加工企業、市場間貫穿始終的紐帶,形成了規模化生產,有力促進了地方經濟發展。

  如印江食用菌種植示範區通過試點建設,強化產業帶動生產能力已近億棒,成為印江縣脫貧攻堅主要產業之一,全省發展食用菌重點縣之一。全縣建成食用菌菌棒加工生產基地20個,生產線22條,冷鏈配送中心1個,菌種研發中心1個,產品安全檢測中心1個,育菌棚及生產大棚48萬平方米。全縣有16家企業,42家食用菌專業合作社,64個食用菌專業村,種植規模達1.5億棒,產量10.8萬噸,產值8.7億元。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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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律所受聘擔任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法律顧問

  中國消費者報長沙訊(記者余知都)5月11日,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舉行常年法律顧問簽約儀式,4家律師事務所受聘擔任省消委會常年法律顧問,標志著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法律顧問團正式啟動運作。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副局長李沐出席簽約儀式並講話。


簽約儀式現場。周欣/攝


湖南省消委會秘書長吳衛(右)與律所負責人簽字后交換合同文本。周欣/攝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了解到,與往年只聘請一家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不同,根據消費維權工作需要,這次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經過認真考察,聘請具有豐富法律實踐經驗、良好職業道德,熱心消費維權公益事業,綜合實力和專業素養俱佳的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湖南思博達律師事務所、湖南湘一律師事務所、湖南金湘律師事務所4家律所共同擔任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常年法律顧問。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吳衛表示,從以往聘請一家擴充到4家律所擔任法律顧問,成立一個法律顧問團,是貫徹落實“凝聚你我力量”消費維權年主題的具體行動,也是切實做好新形勢下消費維權工作的需要。消費者委員會作為消費者的“娘家”,與法律專家牽手,必將築牢消費維權事業的銅牆鐵壁,為廣大消費者維權提供更加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副局長李沐在講話中指出,成立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法律顧問團隊,是湖南消費維權工作中的一件喜事,也是疫情時期增強居民消費信心,動員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踐行社會責任,引領形成溫暖和諧消費氛圍的一件大事。

  李沐表示,湖南省消委會與4家律師事務所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目的是充分發揮各自在消費維權和法律專業領域的優勢,切實提高湖南消費維權工作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在投訴調解、消費教育、消費引導、公益訴訟等領域為湖南的消費維權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支撐。為建設法治湖南和依法治國共同努力,更好地維護全省廣大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全方位提升湖南消費維權事業發展。

  李沐強調,法律顧問是湖南省消委會推進消費維權工作的“助推器”,也是加強經營者和消費者法律教育的“催化劑”,更是引導消費者依法維權、構建社會共治的“孵化器”。受聘湖南省消委會法律顧問,既是一種榮譽,更是一份責任和擔當。希望受聘的每一位律師,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發揮自己的法律專長,為全省消費維權事業奉獻智慧和力量。

  李沐要求,湖南省消委會要充分利用好常年法律顧問這一強有力的法律武器,為全省廣大消費者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化解好各類消費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特別是在疫情時期,要融合4家常年法律顧問的力量,開展一系列有力有益的活動,調整疫情對消費心理和消費感受帶來的巨大衝擊,提振消費信心,加快重建安全健康、和諧放心的消費環境,以實際行動支持市場主體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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