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不可抗力,但合同並非都可撤銷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租了房,租了車,卻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履行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日前,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通過移動微法院審結了兩件案子。海曙區法院的法官在分析審判案例時指出,即使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但不意味着所有無法履行的合同都能取消,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進行裁判。

  案例一

  原告吳某是一名網約車司機,2019年11月他與一家車輛租賃公司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1年,租金為每月3000元。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寧波市政府採取小區封閉政策,網約車生意受到很大影響。吳某認為,疫情和防控措施構成不可抗力,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並要求被告退還押金9400元。

  被告車輛租賃公司表示,希望與原告繼續履行合同,表示若2020年2月20日正常復工,願意減免10日租金;若2月20日未如期復工,則願意與原告再次協商租金減免事宜。原告最終接受被告的方案,撤回起訴。

  案例二

  孫某於2018年11月將一間自有公寓出租給網約房經營者王某,租賃期間為5年,每月租金2750元。2019年11月24日,王某按期支付了3個月的房租。隨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王某稱已經全部取消春節訂單並全額退款,2020年1月底,曾與孫某協商租金減免事宜,孫某未及時回復。2月2日,該房屋所在的樓房採取全封閉式管理,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王某認為,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與孫某解除合同。孫某2月5日聯繫王某,表示願意減免半個月房租,後期租金減免情況視疫情發展再協商,但王某堅持解除合同。孫某遂於2月15日起訴,稱雙方之間的合同長達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足以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王某解除合同系違約行為,要求王某支付1萬元違約金。

  經過海曙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同意支付2750元違約金,且不要求原告退還尚未到期的租金,孫某也答應王某等房屋封閉措施解除后再行騰退房屋。

  ●法官說法

  合同並非都可因不可抗力而撤銷

  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是否構成合同解除事由,首先要知道什麼是不可抗力。《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其次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海曙區人民法院法官認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導致合同解除呢?海曙區人民法院法官認為,不可抗力事由所引發的法律後果主要有兩種:一是部分或全部免責。《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見,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雖然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並非必然導致合同免責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是否構成合同解除免責事由,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等相關。

  具體到上述兩起案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該兩起案件合同履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該影響尚未達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疫情結束後上述兩份租賃合同均可繼續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實現,故承租人無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對旅遊、運輸、娛樂等行業產生的影響,正逐漸顯現。可以預見,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也將會陸續進入司法程序。對此,海曙區人民法院法官建議,當事雙方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進行溝通協商,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協議,適當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盡量通過協商的方式,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產生。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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