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員工參加杭州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可享受什麼待遇?

外地員工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可享受我市城鎮企業參保職工同等。具體有:

(1)享受養老待遇。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地員工,符合我市城鎮企業參保職工退休條件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待遇。基本養老金包括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按退休上年省、市在崗職工平均的平均數的20%計發;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職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計發。

參保職工雖未達到退休年齡,但經蘇州市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10年以上的;1998年7月1日後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或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後補繳,且繳費年限15的以上的,可享受按月領取生活費待遇。具體計算辦法同上款。

(2)死亡待遇。參保城鎮戶口外地員工,在參保因病、非因工死亡或辦理退休退職及按月領取生活費人員死亡后,可享受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參保農村戶口外地員工,可享受喪葬費(不享受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

(3)供屬待遇。參保外地員工退休前或死亡前符合供養條件並建立了勞保關係的直系親屬,可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待遇。

城市戶口的外地員工在參保期間死亡,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及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外地員工,可享受供屬定期救濟金。

農村戶口的外地員工或繳費年限15年以下的城鎮戶口參保外地員工,在參保期間死亡的,其供屬可享受一次性救濟費。

(4)一次性申領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地農村戶口參保職工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不在我市繼續就業,確定無法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經本人申請,參保單位確認,社保經辦機構批准,可將其1993-1997年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和1998年1月1日後個人賬戶儲存一次性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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