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9月1日起施行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8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3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將於9月1日開始實施。

  據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介紹,《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法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目前已經形成以《反壟斷法》為核心,1件行政法規、5件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指南、8件部門規章、15件規範性文件構成的較為完備的反壟斷法律體系。6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台了《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等3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並於9月1日開始實施。這3部規章解決了原3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存在的職能交叉問題,強化了中央地方兩級執法體系,統一執法程序、標準和尺度,為構建統一、規範、高效、權威的反壟斷執法體系,實現優化協同高效的機構改革目標,奠定了堅實基礎。優化了執法機制,細化了執法程序,強化了執法監督,建立了上下聯動、規範統一的反壟斷執法體系。

  《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細化了壟斷協議認定方法和執法程序。一是明確了壟斷協議的具體表現形式和構成要件,細化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的考量因素。二是明確協同行為定義和認定協同行為的考慮因素。三是細化經營者依法豁免的申請條件、認定要素、豁免決定的效力等。四是細化寬大制度,對前3個主動報告並提供重要證據的經營者,可以按提出申請的先後順序,減免不同幅度的罰款,使寬大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暫行規定》明確了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理。一是對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逐一細化,特別對認定互聯網、知識產權領域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予以明確。二是具體列明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等6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對經營者從事相關行為可能的“正當理由”進行了規定。三是細化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處理措施,包括處罰決定作出、確定罰款考慮因素等,明確經營者如果能夠證明是被動遵守行政命令所致,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明確了行為類型和處理方式。一是細化限定交易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二是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作了細化,針對不同情形,分別採用不予立案、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當事人主動停止違法行為結束調查和經調查未發現違法行為結束調查等四類不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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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部配套規章有哪些新規

  問題一: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企業如果自首,能否得到寬大處理?

  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為了鼓勵壟斷協議參與者主動報告有關情況,使反壟斷執法機構能夠迅速、有效掌握並查處壟斷協議,《反壟斷法》規定了壟斷協議寬大制度。《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對《反壟斷法》規定的寬大制度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指引申請者如何提供報告和重要證據,明確重要證據的含義,規定執法機構給予申請者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考量因素,鼓勵涉嫌違法者儘早提出寬大申請。

  《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明確,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重要證據是指能夠對反壟斷執法機構啟動調查或者認定壟斷協議起到關鍵性作用的證據,具體包括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涉及的商品範圍、達成協議的內容和方式、協議的具體實施等情況。

  《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了處罰減免梯度比例,給經營者明確預期,鼓勵涉嫌違法者儘早提出寬大申請,可以更好地發揮寬大制度激勵作用。對第一個申請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免除處罰或者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的幅度減輕罰款;對於第二個申請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減輕罰款;對於第三個申請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減輕罰款。

  需要說明的是,經營者最終能否獲得上述幅度的減免處罰,應當由反壟斷執法機構綜合考慮經營者主動報告的時間順序、提供證據的重要程度以及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等因素,作出是否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決定。

  問題二:社會反映互聯網等新經濟領域競爭問題較多,可能涉及通過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相關制度予以規範,對此,《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作了哪些規定?

  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首先需要說明,《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關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分析和認定,同樣適用於互聯網等新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互聯網等新興經濟領域進行監管。

  考慮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的特殊性,《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暫行規定》為回應社會各方面期待,適應執法需要,對涉及互聯網等新經濟領域的問題作了針對性規定,主要有3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市場份額認定的指標範圍。根據《反壟斷法》規定,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市場份額是重要的依據因素。關於市場份額確定,《暫行規定》明確了除銷售金額、銷售數量外,還包括其他指標,為更加科學地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市場份額提供依據。

  二是規定了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特殊考慮因素。《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等列舉了認定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者具有支配地位時可以考慮的因素,有利於指導執法實踐中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三是規定了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特殊情形。《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認定經營者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涉及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中的免費模式,應當綜合考慮經營者提供的免費商品以及相關收費商品等情況,體現了對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特點的考慮。

  問題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調查處理較為複雜、專業性強,市場監管總局授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執法,《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在統一執法標準、強化執法監督方面做了哪些制度安排?

  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為加強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執法指導和監督,《暫行規定》作了4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案件調查處理的重要載體。為強化執法監督,規範執法活動,《暫行規定》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應當依法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明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內容,包括:案件來源及調查過程、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經營者陳述申辯的採納情況及理由、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內容。

  二是強調了統一執法標準。《暫行規定》明確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市場監管總局加強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指導和監督,統一執法標準。

  三是建立案件處理前報告制度。《暫行規定》明確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中止調查決定、終止調查決定或者行政處罰告知前,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市場監管總局將對案件的事實、法律依據和定性處理等進行分析研究,統一執法尺度。

  四是明確立案和案件處理后的備案機制。《暫行規定》明確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自壟斷案件立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在向被調查經營者送達中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後7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便於市場監管總局掌握全國案件查辦情況,做好執法監督和指導。

  上述4個方面的安排,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上下聯動、相互配合、監督指導的兩級執法機制,有利於統一執法程序、標準,促進構建統一規範高效權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反壟斷執法體系。

  問題四:《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對保障和便利舉報人舉報具體做了哪些規定?

  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根據《暫行規定》,舉報與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職權發現、上級機關交辦、其他機關移送、下級機關報告等途徑一樣,是執法機構發現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重要途徑。為保障和便利舉報人舉報,《暫行規定》重點做了3個方面規定:

  一是明確了舉報人的權利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義務。《暫行規定》明確對於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同時規定,對於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二是為舉報人如何提供材料給予指引。《暫行規定》列舉了書面舉報一般包括的內容,如舉報人基本情況、被舉報人基本情況、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相關事實和證據、是否就同一事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舉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為舉報人準備舉報材料提供了明確指引。

  三是明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均可接收舉報材料。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只包括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為了便於舉報人進行舉報,《暫行規定》明確除了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外,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也可以接收舉報材料。為確保及時受理,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收到舉報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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