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早產”電池!是打碼失誤還是行業潛規則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余知都)“以前只聽說過食品有‘早產兒’,沒想到我買的電池也是‘早產’。我實在想不明白,電池為何要把生產日期往後標?”日前,家住湖南長沙縣泉塘街道的王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湖南記者站投訴,反映他買到了“早產”電池。記者隨即展開了調查。

  買的電池“早產”了

  王先生是一位垂釣愛好者,尤其喜歡夜釣。由於夜釣的“探路燈”電池已用了一段時間。4月19日,王先生來到泉塘街道長橋社區楊林組一家名為“電瓶批發”的門店以舊換新,花100元錢買了一個超威牌的電動車電池。回去安裝時他猛然發現,剛買的這個電池生產日期標註的居然是2020年4月23日。

  “今天是4月19日,還有4天才是4月23日,這不是‘早產兒’嗎?”王先生越想越犯迷糊,從廠家發貨運輸,途中是需要時間的,經銷商還要躉貨,這樣看來,究竟‘早產’了多久就是一個迷了。


4月19日買到生產日期為4月23日的超威電池。余知都/攝

  接到王先生的投訴后,4月21日,記者隨同王先生來到出售電池的門店。記者在店內看到了懸挂在牆上的營業執照,這是一家專門經營電池銷售的個體工商戶,記者在現場看到,店內確實還在銷售4月23日生產的電池。“這對消費者是好事呀,還為消費者延長了保修期。”面對記者的質問,門店老闆不以為然地說。據這位黃姓老闆介紹,電池的質保期是一年,以標註的生產日期算起,這樣,電池的質保期還延長了。


超威電池授權經銷商匾牌。余知都/攝

  “這個電池的生產日期是4月23日,今天的日期是4月21日,你怎麼解釋?”在記者的一再追問下,黃姓老闆表示,這批貨是從上游批發商進的貨,生產日期是廠家寫的。“確實賣早了,應該要到4月23日才賣的。”對於黃老闆的這一說法,一旁的王先生插話道:“廠家在外省,路上運輸得有一段時間吧,卸貨、經銷商到批發商那裡進貨都需要時間,就算生產日期是4月23日,這當天你能拿到貨嗎?”面對王先生的質疑,黃姓老闆一時語塞。

  隨後,記者聯繫長沙縣市場監管局,該局泉塘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隨即趕到現場,將“早產”電池暫扣。


市場監管執法人員現場查扣“早產”電池。余知都/攝

  4月23日下午,記者隨長沙縣市場監管局泉塘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門店了解情況,又意外發現一批早產的天能牌電池,產品上標明的生產日期是4月27日。

  “實話告訴你們吧,電池標註日期推后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可以說是行業潛規則。”黃姓老闆這次不再辯解,他進一步向執法人員和記者解釋說,消費者在選購電池時,會習慣性地看生產日期,而且總喜歡選擇最近時間生產的電池,生產日期稍微遠了點,消費者就不願買。“我們向廠家反映了這種情況,可以說是廠家是應經銷商的要求將生產日期推后標的,說到底是消費者倒逼廠家這麼做的。”

  廠家稱是打碼失誤

  記者從電池包裝盒上得知,生產“超威”電池的超威電源有限公司和生產“天能”電池的天能電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註冊地均在浙江長興縣,在多省設有生產基地。為了核實該門店這批早產電池的真偽,記者分別緻電了超威和天能客服。

  4月21日,記者致電超威客服,經客服核實,黃姓老闆售賣的為正品超威電池。客服介紹說,電池蓋上印着的前六位數就是電池生產的年月日。

  既然是正品超威電池,電池為何要出現“早產”情況呢?“因為生產流水線是激光打碼,是由人工調試機器的,可能是在打碼的時候,員工失誤導致的。”對於客服的解釋,王先生表示無法接受。

  超威客服進一步向記者解釋說,電池的售後質保期確實為一年,但廠家不負責質保,電池的質保都是由經銷商負責的,一年的質保期是從消費者購買之日算起的。而此前,黃姓老闆則表示質保期從生產之日算起。

  4月24日上午,記者就“早產”問題致電天能客服,客服對此避而不答,而是要記者提供電池的相關信息,表示要請公司相關技術人員對電池進行確認,繼而要記者留下聯繫方式,說查實后再向記者回復情況。

  截至發稿時,記者沒能得到天能廠家的回復。倒是長沙一位自稱袁姓代理商的給記者來過兩次電話,說是廠家把記者的電話告訴他的,袁姓代理商解釋電池“早產”現場在行業普遍存在,並表示日期不是廠家打上的,而是他打上的。記者質疑成批包裝好的電池他是如何一個一個打碼上去的?他卻說不上來。

  電池“早產”侵權

  針對電池行業“早產”現場,記者採訪了相關人士。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吳衛表示,且不說電池“早產”對產品本身質量安全會否有影響,單就不按實際生產日期進行標註這一行為,廠家就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吳衛進一步解釋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其中,特意就經營者提供商品的真實生產日期作出了明確要求。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高勇波表示,根據《產品質量法》及其相關產品標示標註的規定,生產企業必須如實標註生產日期,電池行業的“早產”行為明顯是一種違法行為。

  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机械汽配中心工程師彭鄒懿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電池一般都會標有生產或者出廠日期,而電池的質保期一般都會以實際銷售日期為開始日期。對於已經出廠的電池,在沒有安裝使用的情況下,放置1-2年是沒有問題的,都可以正常使用的,這就是通常說的貯存期。但是貯存時間和貯存環境對電池的實際可用容量及壽命是有影響的,電池是漸變失效的產品,這是由於電池所使用的各種原材料的性能都是逐漸老化的。電池充滿電后若處於長期儲存狀態下,會進入自放電過程,其容量將逐漸減少,且這種現象是不可避免的。長期儲存狀態下造成電池自放電的原因是電池內部的化學和電化學反應。電池自行放電是在存儲中降低容量和壽命的內在原因,當環境溫度升高時,會加速自放電過程。一般來說,應盡可能使電池溫度保持在20-35攝氏度。溫度太高或太低,均對電池貯存壽命不利。所以在日常倉儲過程中需要對電池進行定期維護,比如說3個月補充電一次,但是現在很多經銷商做不到,所以一般建議購買電池類產品以生產日期不超過3個月為宜。

  “電池廠家不按實際生產日期標註,消費者根本就無從知曉真實的生產日期。廠家的做法實屬掩耳盜鈴,自欺欺人。”吳衛表示,電池生產廠家要及時改正這一錯誤做法,誠實守信經營,尊重消費者權利,切實履行經營者義務。另一方面,消費者也要理性看待生產日期,電池作為一種工業用品,不能等同於食品一樣對待,只要在不影響使用性能的時間範圍內,消費者不必過於苛求。只有這樣,經營者與消費者在生產與消費過程中才會形成良性互動。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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