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網店成假冒偽劣防護口罩重災區 打擊難度大

  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又對外公布一批“聯合雙打行動”典型案例,其中在非法制售口罩等防護用品案例中,包括很多通過網絡渠道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的案件,有的涉案金額甚至高達近千萬元。眼下市場上防護口罩這麼緊缺,為什麼有的微商和網店卻“貨源不斷”?不管是國產的,還是日本韓國產的,甚至最缺貨的N95口罩都能從“萬能的朋友圈”中找到?從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案件中可以發現端倪,原來微商和網絡已經悄悄成為假冒偽劣口罩銷售的“重災區”。

  案值近千萬元劣質口罩被查獲

  在市場監管總局披露的“聯合雙打行動”典型案例中,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三級聯動查處的盧某網絡渠道銷售“問題口罩”案,是目前市場監管系統查獲的最大網絡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案件。

  2月1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根據網絡輿情監測,發現當事人盧某涉嫌通過網上店鋪等渠道售賣“三無”劣質口罩,指令金華、東陽兩級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查處。當日下午,金華、東陽兩級市場監管執法人員,會同東陽市公安局對該網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獲“三無”口罩6萬餘只。經初步調查,現場查扣的口罩等商品價值達160餘萬元,累加當事人在網絡平台銷售的口罩等金額,總計涉案金額約912萬元。因涉案貨值巨大,涉嫌犯罪,東陽市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目前,東陽市檢察院已提前介入案件偵查,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分析,电子商務經營者要在網絡銷售防護口罩,必須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需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而且應當在網站或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留進銷貨台賬,所售商品應當有中文標識的廠名、廠址、規格、型號、產品標準、生產日期、產品出廠合格證等,確保銷售產品質量。口罩產品標準標註為GB2626—2006的,要標註過濾原件的濾料等級、儲存壽命;口罩產品標準標註為GB/T32610—2016的,要標註推薦使用時間、貯存期、產品防護效果級別。

  朋友圈成銷售假冒口罩重要渠道

  新冠肺炎疫情突然暴發,讓防護口罩一下子成為搶手貨,在國內N95等防護口罩緊缺、買不到的情況下,微信朋友圈也“順勢”成了銷售境外假冒偽劣防護病毒口罩的重要渠道。

  1月29日上午,江蘇蘇州常熟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該市多個微信圈內有微商銷售全日文標註口罩。該局隨即會同公安網監共同研判,鎖定嫌疑對象為常熟市虞山鎮關龍勞保用品廠。常熟市場監管局立即對該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現場發現3名員工正在生產涉案口罩,庫存假冒YOSHIBA口罩外包裝67200隻,還有大量涉案物品。在此基礎上,常熟市場監管局會同常熟市公安局開展了進一步聯合檢查,查明當事人已銷售假冒日本YOSHIDA醫用口罩共200萬隻。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更有甚者,微商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的“黑爪”竟也伸向了向湖北捐助的慈善義舉當中。

  1月27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寧海某大藥房有限公司為向疫情地區奉獻愛心,經朋友聯繫,向蔡某某支付金額19.2萬元購買防塵口罩2.4萬隻(蔡某某稱該批口罩為歐美標準的N95型防塵口罩,產地為金華)。收貨過程中發現該批產品用料單薄,涉嫌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而且無中文標識、無廠名廠址、無任何N95型號的標識信息。經浙江省杭州、寧波、金華三地市場監管部門聯合調查發現,當事人蔡某某通過微信渠道共銷售“三無”普通防塵口罩4萬餘只,獲利17萬餘元。目前,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蔡某某批准逮捕。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分析說,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辦理備案,在網上擅自銷售醫用口罩等醫療器械;或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銷售假冒偽劣、“三無”醫用口罩等疫情防護物品或哄抬物價等行為,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在此提醒消費者,盡量不要在未取得經營資質或無法提供經營主體信息的微信、QQ等社交平台購買醫用口罩等疫情防護物品,否則不但造成自己財產損失,而且還會影響防疫保護。

  微商銷售假劣口罩打擊難度大

  疫情發生以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持續關注疫情的發展和防護用品市場秩序,圍繞打擊非法制售假冒偽劣口罩等防護用品開展了一系列工作。

  1月28日下發《關於及時查處和從嚴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的通知》,強調對防疫急需的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加強執法稽查工作。

  與此同時,全國市場監管系統共出動執法人員40多萬人次,檢查經營戶10多萬個,立案查處320多件,對制售假冒偽劣口罩等防護用品的違法行為起到了有力的震懾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林鴻潮認為,相較於網絡銷售假劣口罩,微商銷售假劣口罩打擊難度更大。因為絕大多數微商沒有主體資格證明,就導致經營者的身份呈現虛擬化特性。

  “這也就決定了維繫其交易的,只能是熟人關係和人際信任。”林鴻潮一語指出微商售假的關鍵所在。

  林鴻潮指出,相較於普通網絡交易,微商有更多監管難點:沒有實名登記、繳保證金、信用評價、第三方支付保護等規則的限制。許多微商是通過朋友圈轉發產品信息的,並未在工商部門註冊,交易時採用微信私下轉賬的方式,這就使得法治化的、規範化的監管手段難以發揮有效作用。

  林鴻潮建議,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不慎買了假劣口罩,消費者要及時保存賣家信息和有關消費憑證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保留好證據,如假冒口罩、相關票據、轉賬記錄等。

  高秦偉認為,口罩是目前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資,制售偽劣產品、哄抬物價都是趁火打劫的行為,必須嚴厲打擊。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抽查、打擊力度,各類貼吧、論壇、社交平台、電商平台都應加強對內容和平台商戶的管理與督查,發現存在制假售假、詐騙等行為的,立即對其產品下架、賬戶封號,及時報警。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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