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國消費市場運行現积極變化 銷售觸底回升

  新華社北京3月5日電(記者陳煒偉、王雨蕭)商務部市場運行司副司長王斌5日介紹,近期全國消費市場運行出現积極變化,市場銷售觸底回升。

  王斌在商務部當日舉行的網上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介紹,2月下旬,商務部重點監測的1000家零售企業日均銷售額比2月中旬增長5.6%,自1月下旬環比連續負增長后,開始恢復正增長。汽車需求上升,反彈較為明顯,環比增幅達14.8%;通信器材、家電環比分別增長11.7%和11.1%。

  王斌分析,2月下旬以來銷售回升的原因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疫情防控取得积極成效;二是企業復工營業加快推進,工作人員陸續返崗,生產生活秩序正在加快恢復;三是前期被疫情抑制的部分消費開始逐步釋放。

  “後期來看,隨着疫情逐漸有效遏制,生產生活秩序進一步恢復,市場銷售將進一步平穩回升。”王斌說。

  此外,王斌介紹,當前,全國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總體充足,價格基本平穩。為保障市場供應,春節以來已累計投放中央儲備凍豬肉5.5萬噸。“今天下午正在投放第五批中央儲備肉2萬噸,後期還將視情開展投放。”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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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物業公司應盡哪些義務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日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線上召開《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白皮書》新聞發布會,梳理物業服務企業在疫情期間可行使的五項權利,以及可能面臨的五大方面的法律風險點,並提出40條建議,提示各物業服務企業要合法合規地進行疫情防控,既要嚴防死守把好各社區防控關,也好保護好居民的基本權益,盡最大可能方便群眾生活。

  可以做五件事

  為了疫情防控需要,物業公司可以做五件事。

  一是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可以關閉部分小區出口。根據中國物業管理協會《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試行)》、北京市住建委《關於物業企業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住宅區出入管理的通知》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疫情期間有權對所管理小區進行區域封閉管理,關閉無秩序維護員值守的出入大門、部分分散的小區出入口,為方便管理可以僅開一個出入口供出入。

  二是對從疫情高發區歸來人員重點跟進監測,發現體溫異常、有重點疫區接觸史等人員要及時向所在社區、區疾控等部門報告,积極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強發熱和癥狀監測,追蹤、督促其居家醫學觀察14天。有條件的城鄉社區可在社區、小區出入路口對外來車輛、人員進行登記。

  三是對小區出入人員體溫檢測。對非本住宅區車輛、訪客、新租房入住人員等進入住宅區要逐一進行體溫測量,體溫正常者方可進入小區,並做好登記。

  四是原則上禁止快遞、外賣等人員進入住宅區,但物業服務企業應做好最大限度便民工作,設置特定區域存取快遞,採取非接觸方式交接,防止交叉感染。

  五是物業有權關閉小區會所及兒童區域、老年人活動站等特定場所。

  五種行為被禁止

  物業公司在履行防疫職能時也要注意,有五種行為是做不得的。第一是物業公司不得擅自披露被隔離人員的信息,對獲取的被隔離人員的信息亦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披露該部分人員的姓名、房號、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第二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不得對確診人員採取封戶封門的隔離手段。第三是無權自行決定完全封閉小區。第四是如租戶體溫正常,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權利拒絕其進入小區。如租戶體溫超過規定溫度,物業企業須勸導其就近就醫,可以暫時不讓其進入小區,並及時向衛生部門或疾控中心報告。第五是不得直接對人身採用強制手段,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物業企業在小區管理中如遇隱瞞情況、拒絕隔離治療、不服從防疫管理等人員,可以對其規勸引導,明確告知其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固定相關證據並及時報警。

  合同履行區分輕重緩急

  疫情防控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涉及履行的合同有兩種,分別為物業服務合同和專項委託服務合同,如何合法合規履行合同應視具體實際情況進行區分。

  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的風險點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公共設施、公共區域特殊時期的消殺義務;二是可以暫停履行部分合同義務,暫停部分物業服務如班車、樓巴、擺渡車及關閉小區會所等人員聚集性場所;三是業主不能以疫情為由拒繳或要求減免物業費;四是關於疫情期間業主遲延履行交納物業費是否需要交納違約金應視情況而定。

  專項委託服務合同的履行關鍵在於分清“輕重緩急”,對於非緊急事項的委託合同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延期履行,但是事關疫情防護和群眾生活的緊急事項專項服務合同要及時履行。而對於具有特定目的合同因疫情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可以協商無責解除合同,雙方協商合理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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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不可抗力,但合同並非都可撤銷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租了房,租了車,卻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履行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日前,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通過移動微法院審結了兩件案子。海曙區法院的法官在分析審判案例時指出,即使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但不意味着所有無法履行的合同都能取消,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進行裁判。

  案例一

  原告吳某是一名網約車司機,2019年11月他與一家車輛租賃公司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1年,租金為每月3000元。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寧波市政府採取小區封閉政策,網約車生意受到很大影響。吳某認為,疫情和防控措施構成不可抗力,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並要求被告退還押金9400元。

  被告車輛租賃公司表示,希望與原告繼續履行合同,表示若2020年2月20日正常復工,願意減免10日租金;若2月20日未如期復工,則願意與原告再次協商租金減免事宜。原告最終接受被告的方案,撤回起訴。

  案例二

  孫某於2018年11月將一間自有公寓出租給網約房經營者王某,租賃期間為5年,每月租金2750元。2019年11月24日,王某按期支付了3個月的房租。隨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王某稱已經全部取消春節訂單並全額退款,2020年1月底,曾與孫某協商租金減免事宜,孫某未及時回復。2月2日,該房屋所在的樓房採取全封閉式管理,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王某認為,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與孫某解除合同。孫某2月5日聯繫王某,表示願意減免半個月房租,後期租金減免情況視疫情發展再協商,但王某堅持解除合同。孫某遂於2月15日起訴,稱雙方之間的合同長達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足以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王某解除合同系違約行為,要求王某支付1萬元違約金。

  經過海曙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同意支付2750元違約金,且不要求原告退還尚未到期的租金,孫某也答應王某等房屋封閉措施解除后再行騰退房屋。

  ●法官說法

  合同並非都可因不可抗力而撤銷

  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是否構成合同解除事由,首先要知道什麼是不可抗力。《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其次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海曙區人民法院法官認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導致合同解除呢?海曙區人民法院法官認為,不可抗力事由所引發的法律後果主要有兩種:一是部分或全部免責。《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見,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雖然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並非必然導致合同免責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是否構成合同解除免責事由,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等相關。

  具體到上述兩起案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該兩起案件合同履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該影響尚未達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疫情結束後上述兩份租賃合同均可繼續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實現,故承租人無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對旅遊、運輸、娛樂等行業產生的影響,正逐漸顯現。可以預見,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也將會陸續進入司法程序。對此,海曙區人民法院法官建議,當事雙方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進行溝通協商,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協議,適當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盡量通過協商的方式,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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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能阻止消費維權的腳步——“3·15”前夕,記者探班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省消費者協會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李洪濤)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給即將到來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紀念活動蒙上一層陰影。一些消費者發出疑問: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況下,今年的紀念活動有哪些?沒有現場活動,消費者如何參与?消費維權知識如何獲取?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怎樣投訴?

  3月3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帶着這些問題,走進吉林省市場監管廳和吉林省消費者協會實地探班,面對一幅幅緊張的工作場景,心中充滿了驚喜和感動。

  “好豐盛”!有情景劇還有在線有獎知識競答

  春寒料峭,雪后的長春氣溫驟降。位於吉林省市場監管廳2號樓10層的吉林省消協一片忙碌。副秘書長郭萬志的辦公室房門敞開着,電話鈴聲不斷。聊起“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話題,略顯疲憊的他立即來了精神。他表示:“疫情確實造成嚴重影響,但為了廣大消費者,紀念活動不但要開展,而且還要開展得既務實又有特色。”

  原來,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作為市場監管的執法者和消費者的“娘家人”,吉林省市場監管廳和吉林省消協早就親自掌勺,聯手為滿懷期待的消費者烹制了一道道豐盛的消費維權大餐。據郭萬志介紹,為紀念2020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吉林省市場監管廳和吉林省消協將組織開展一系列紀念活動。3月12日,將召開新聞通報會。屆時,吉林省人大法工委、省高法、省檢察院、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長春海關、省通信管理局等消協理事單位將傾力助陣。

  在避免人群聚集,無法開展現場紀念活動的情況下,為了提升消費者的參与度,將在吉林廣播電視台(七頻道)開闢《消費新主張》欄目,以《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為契機,圍繞《條例》新規範、新特點,先期製作10期節目,以情景劇的形式展現案例,每周定期在黃金時段播出,請吉林省人大、省市場監管廳、消協人員及律師、專家解讀、點評、答疑。在吉林電視台公共頻道《第一報道》欄目開設專欄,開展新《條例》“心”解讀普法系列報道。消費者參与活動的同時,可以撥打12315熱線電話進行諮詢、投訴和舉報。此外,還將藉助中國消費者協會“網上3·15活動平台”,開展《條例》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網上在線有獎知識競答活動。

  “俺驕傲”!曬出消費維權成績單

  記者探班時獲知,在即將召開的新聞通報會上,吉林省市場監管廳將展示2019年消費維權成果。這可是消費者關心的問題,記者決定到該廳消費環境建設指導處一探究竟。

  雖然戴着口罩,但副處長張永生的眉宇和眼神中充滿了自信。談到消費維權取得的成果,他如數家珍。據其介紹,2019年度,該處圍繞西安奔馳漏油事件,召開了長春市區部分家用汽車消費維權約談會。截至目前,已有26家單位將《購車售前提示》在顯著位置懸挂公示。為期40天的全省校園食品安全、央視“3·15”晚會曝光問題專項排查整治活動,得到市場監管總局的肯定性批示。2019年5月16日,劉景平副廳長在全國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會議上作了典型發言。

  在“放心消費在吉林”工作中,以創建放心消費示範單位為抓手,大力倡導推行線下銷售商品無理由退貨制度,全省承諾無理由退貨實體店達到了2715戶。全省新增放心消費示範店(企業)1606戶。發揮12315特服號品牌效應,有問必答,有訴必應,切實維護政府消費維權的公信力。該平台全年共受理諮詢、投訴、舉報信息217857件,為消費者挽回直接經濟損失6085.11萬元。

  “真硬核”!消費者權益保護又添新武器

  《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於3月15日正式實施,在具體內容上有哪些亮點?為全省消協組織在受理消費投訴糾紛中提供了哪些有利的調解依據呢?

  3月4日,吉林省人大法工委法規一處處長徐三丹對《條例》進行了解讀。據其介紹,《條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內容和近年來消費者維權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了解商品和服務真實信息、自主選擇訂立協議以及財產損害賠償、人格尊嚴保護、參与聽證、檢舉控告等方面的權利作了詳細規定。此外,關於經營者的義務,《條例》還針對消費者關注多,問題突出的公用、修理、洗染、旅遊、餐飲、攝影、養老、金融、商品房、中介、經營性教育培訓、機動車銷售和售後等商品服務領域經營者的特殊義務作了規定。吉林省消協副秘書長簡斌表示,目前,全省《條例》的普法宣傳工作未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各地落實工作正在穩步有序開展。普法宣傳工作也正在有計劃、分階段、分步驟進行。明確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同消協組織共同抓好《條例》的學習和宣傳,分別面向維權執法人員、經營者和消費者開展普法宣傳培訓等活動重點和分佈實施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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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捐款、冒充老師、虛假交易……警惕披着疫情“外衣”的網絡詐騙

  記者近期調查發現,疫情期間各種網絡應用使用率增高,一些不法分子藏身其中實施網絡詐騙。多地公檢法部門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懲治此類案件,有力打擊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有關人士建議,相關網絡平台應加大自身審查力度,同時呼籲民眾提高警惕,發生資金往來一定要核實對方身份,避免線下交易。

  涉疫情網絡詐騙案件多發

  記者發現,疫情防控期間,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遠程無接觸的特點實施網絡詐騙,這類違法犯罪案件有上升趨勢。近期,犯罪嫌疑人蔡某在網上註冊了名為“武漢市慈善會”的微信公眾號,詐騙群眾愛心捐款100多宗,涉案金額8000多元。廣東省揭陽市公安局接到被害人報警后立即立案偵查,隨後將犯罪嫌疑人蔡某抓獲。

  受疫情影響,教育部規定延期開學,不法分子將此視為“商機”,混進學生家長群中實施詐騙。2月中旬,山東煙台龍口市公安局接到一名小學老師報警,家長QQ群里有騙子冒充教師騙取了多名家長的錢財。經過調查發現,騙子在進入QQ群后,立刻將自己的頭像和昵稱改為與班主任一模一樣的信息,以繳納學費為由發出二維碼,詐騙了多位家長的錢財。

  還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各類社交軟件和短視頻平台,發布虛假商品信息,謊稱囤有防疫物資或擁有可靠貨源,實施詐騙。山東某高校大三學生李鑫告訴記者,在朋友圈看到有人發布代購醫用口罩信息,隨後聯繫購買。三天時間內,她和幾位同學先後給代購付款1000多元,但對方以物流不暢、訂單太多等理由拖延發貨。一周后再詢問發貨情況,發現已被賣家拉黑,意識到被騙後幾人向派出所報案。

  公安部國家反詐中心的數據显示,截至2月29日20時,全國公安機關累計偵破利用疫情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案件9517起,累計涉案金額超過2.73億元。詐騙除了利用網絡兼職、QQ群、網上購物等渠道外,車船機票退改簽、冒充慈善組織網絡募捐等,都是常見詐騙手段。

  作案名目多、社會危害大、查處有難點

  山東省公安廳刑偵局副局長、反電信網絡詐騙中心負責人靖濤表示,疫情防控期間,防疫物資緊俏,加上人們現階段生活方式出現一定程度的改變,導致打着各種旗號的詐騙層出不窮。

  例如,兜售防疫物資的網絡詐騙,從口罩、消毒水、護目鏡到額溫槍、各類“新葯”;在班級QQ群中實施的詐騙,從詐騙家長到欺騙學生;以網上求職、兼職等名義實施的詐騙,受害者以大中學生和家庭婦女為主,呈現年輕化的特點。

  疫情期間的詐騙案件增多,造成一定社會危害。廣東茂名、河南洛陽、山東菏澤等地警方近期查處的多起詐騙案件中,不法分子藉助網絡向農村延伸,向村民兜售“防疫物資”,詐騙金額超過萬元,導致不少本就不富裕的村民遭受較大經濟損失。此外,在學校和班級的QQ群實施詐騙,不僅導致家庭經濟損失,擾亂正常的網絡教學秩序和教學進度,還加劇了疫情期間家長和學生的焦慮不安情緒。

  濟南市中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反詐中隊副中隊長狄宗飛說,疫情期間的詐騙案件作案手法並不複雜,但詐騙呈現出不法分子分佈地域廣、潛伏詐騙易得手、隱蔽性強等特點。不少網絡詐騙案件單次騙取金額較小,但總量數額大。

  據多位辦案民警介紹,疫情期間很多市民對網絡應用的依賴增加,但由於網絡詐騙不見面的特點,不法分子很容易博取受害者的信任。再加上利用人們急需防疫物資、求職心切、信任老師等心理,實施詐騙的成功率較高。同時,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聯網跨區域作案,給公安人員辦案帶來一定難度。

  公檢法嚴厲打擊 民眾需加大警惕

  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強調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近日,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省首例涉疫情網絡詐騙案,被告人朱某海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從重處罰。該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面對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犯罪行為,將堅決依法從嚴從快打擊,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特殊時期內,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懲治該類犯罪,有力打擊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法律震懾,為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提供了堅強司法保障。”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胡常龍說,社交、短視頻、購物等相關網絡平台也應提升自身審查力度,對涉及網絡交易、轉賬匯款、慈善捐款等行為,通過機器審核、人工複核等方式予以甄別,杜絕違法行為。

  靖濤提醒,公眾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正規商家來購買需要的醫療物資;確認慈善機構等部門的身份和聯繫方式;收到任何掃碼交學費的消息,切勿急於匯款,一定要直接與班主任或校方核實真偽。“不要通過線下進行交易和轉賬,如確有需要,一定要通過電話或視頻的方式核實對方身份再處理。”靖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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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律之劍斬犯罪黑手 部分地方法院審結一批涉疫情詐騙案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黃武將 朱鋒雲 記者 吳采平 余知都 張文章 王文郁 朱海 劉傳江 張恆)疫情發生以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口罩等防疫用品的暫時性短缺,以虛假銷售等方式欺騙消費者購買,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近期,一些地方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了審理、判決。

  湖北

  2月19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了疫情防控期間該市首例生產、銷售偽劣口罩案。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他人對自己生產、購進的劣質口罩分揀再包裝後進行銷售。1月20日至27日,李某共出售口罩6萬隻,獲款1.5萬元。1月27日,仙桃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李某尚未銷售的36萬隻口罩。后經國家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武漢)檢驗,上述尚未銷售的36萬隻口罩均屬於不合格產品。案發后,被告人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具結書。2月17日,公訴機關將案件移送至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疫情防控期間,李某生產、銷售偽劣口罩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從重處罰;李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有認罪認罰及犯罪未遂等從輕情節。經綜合考量,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對扣押的36萬隻口罩予以沒收。

  福建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月14日至17日間,被告人王某育獲知被害人丘某龍求購額溫槍等物品,其在沒有貨源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聯繫被害人,謊稱其有貨源可以售賣。被害人向被告人王某育下了多筆醫用口罩、額溫槍的購貨訂單並通過轉賬支付了定金。被告人王某育收到定金后,向被害人指定地址郵寄沐浴露等物品並將快遞訂單號發給被害人,謊稱已發貨,騙取被害人繼續支付剩餘貨款后失聯。被告人王某育先後騙取被害人丘某龍錢款共計2.99萬元,所得贓款大部分用於賭博。2月19日,被告人王某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其在偵查階段即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集美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從重處罰。鑒於被告人王某育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育犯詐騙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月16日,被告人胡某因網上賭博輸錢,剛巧看到被害人肖某發布的急需購買口罩的信息,覺得有機可趁,便通過手機YY語音、微信,與肖某取得聯繫,謊稱可以幫忙弄到一批口罩,每隻1元。胡某收到肖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的錢款1萬元后,當日就因參与網絡賭博將錢輸個精光。當日下午至次日,胡某繼續編造口罩每隻已漲價到2元,並偽造口罩已通過快遞寄出的事實,要求肖某繼續轉賬8000元。肖某心生疑慮,自行到快遞點查詢,結果發現快遞盒子里只有一把小鑰匙。意識到上當受騙的肖某,馬上向公安機關報案。2月18日,胡某在晉江市被公安人員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胡某為了賭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口罩的名義實施網絡詐騙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大,影響惡劣,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鑒於其歸案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追繳其違法所得1萬元發還給被害人。

  湖南

  2月20日,湖南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間虛假銷售口罩詐騙案在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歐陽康平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月25日至30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歐陽康平利用民眾急購口罩、防護服等防護用品的心理,明知自己無貨源且無能力銷售口罩,虛構自己有用於疫情防控的N95口罩、防護服、護目鏡出售,在網上廣泛撒網,多次私發出售信息。

  1月25日上午,歐陽康平在抖音中看到被害人曹某某留言“是否有賣N95口罩,能不能發貨到武漢,我想捐一批口罩到武漢”的求購信息后,立即添加了曹某某的微信並取得其信任,騙取被害人曹某某購買口罩、防護服等防護物品款項25筆,共計33316.6元。騙款被其全部揮霍,案發后沒有退還贓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歐陽康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抖音APP、微信社交軟件虛構自己有用於疫情防控的N95口罩、防護服、護目鏡出售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歐陽康平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涉案事實,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歐陽康平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義實施詐騙,應依法從重懲處。綜上所述,法院當庭依法宣判:判處歐陽康平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庭審中,歐陽康平對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併當庭自願認罪。

  遼寧

  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張某楠在微信群內以發布其有口罩貨源的虛假消息為手段,分別騙得周某3650元、陳某某3000元,后將兩人拉黑,所得錢款被其揮霍。法院認為,張某楠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他人財物。被告人張某楠構成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錦州市黑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蹇某林在黑山縣白廠門鎮家中,在無口罩售賣的情況下,利用手機在微信群中散布賣口罩的信息。2月1日,被告人蹇某林用微信與被害人王某某取得了聯繫,並對王某某謊稱有合法手續售賣N95等類型口罩。王某某將2萬元定金支付到蹇某林指定的銀行賬戶內,后蹇某林拒絕發貨及聯繫。2月6日,蹇某林知道王某某報案后,主動返回6000元。蹇某林騙取被害人王某某錢款共計1.4萬元。法院認為,蹇某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他人財物。被告人蹇某林構成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1.4萬元。

  大連市開發區人民法院採取全程無接觸遠程庭審模式,公開審理疫情防控期間3人制售偽劣消毒液案件。法院審理查明,疫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忍自2月2日至9日,分3次從大連某公司大量購入84消毒液,由被告人王某超用貨車拉回位於大連市金州區東風村馮家屯的廠房,由王某忍和被告人李某玉共同勾兌、分裝,之後由王某忍和王某超銷往多個商鋪,銷售金額共計5.16萬元。經大連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檢測,案涉的勾兌消毒液有效氯含量為3.2%(標籤標明量為4.5-5.5%),是不合格產品。

  法院認為,3名被告人在國家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玉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江西

  2月22日,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利用遠程視頻連線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該市首例疫情期間利用口罩詐騙案,併當庭宣判。被告人黃某利用疫情虛假出售口罩,構成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同時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今年1月26日至27日,黃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群眾對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群內發布可低價訂購N95口罩的虛假信息,先後騙取2名被害人款項共計2.81萬元。另外,黃某還多次在其租住房內容留吸毒人員吸食毒品。

  2月19日,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向月湖區法院提起公訴。同日,法院立案受理,同步啟動快審快判工作模式,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此案,並依法為被告人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師提供辯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通過電信網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詐騙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應數罪並罰。綜合全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和被告人悔罪表現等,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黑龍江

  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陳某購入沒有質量合格證、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及隨貨同行單的口罩后,加價銷售9800隻,銷售金額9.8萬元。經檢驗,涉案的口罩過濾效率不符合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被告人王某某、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認罪認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王某某、陳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2月1日至6日,被告人卞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銷售韓國產KF94口罩的虛假信息,先後騙取6名被害人共計23萬餘元。所得部分贓款被卞某某揮霍。另查明,卞某某曾於2015年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繫纍犯。卞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認罪認罰。鶴崗市南山區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卞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萬元。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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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封小區租客起訴 法官調解退押金和剩餘租金

  本來是為客戶接待洽談而租的房子,卻因新冠肺炎疫情小區封閉無法使用,租客通過網上立案平台起訴,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官迅速在線調解后,雙方達成和解,房東退租戶押金和剩餘租金4000元,這也是北京市首例涉疫情抗辯租賃合同糾紛實現訴前化解。

  2月24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網上立案平台收到了王女士一份“特殊”的起訴材料,租客王女士稱2019年12月底與房東李女士簽訂了一份一年期的租賃合同,租賃房屋用於客戶接待洽談。但合同僅履行一個月就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小區實行封閉管理,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不可抗力,雙方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押金、剩餘房租、電費共計7000餘元。

  立案法官梁聯林看到該份起訴材料后,考慮到目前正處於疫情期間,租賃合同糾紛久拖不決將影響小區的疫情防控工作,亦不利於糾紛的化解。為此,梁聯林法官立即與原告王女士取得聯繫,了解案件基本情況。起初,王女士並不太願意調解,認為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小區封閉式管理,客戶接待洽談的經營的目的無法實現,其有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退還租金。對此,梁法官通過電話耐心分析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不可抗力的法律性質和後果,釋明訴訟流程、風險,王女士聽后表示同意承擔部分損失、同意訴前調解。

  徵得原告王女士同意后,梁聯林法官立即與被告李女士取得聯繫。經雙方同意,第一時間指導雙方下載“北京雲法庭”、開展在線調解工作。

  案件調解過程中,李女士對此表示不解,認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沒有依據。按照雙方租賃合同約定,原告解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並且現在正處在疫情期間,解除合同后,房子無法出租,給她同樣會造成很大的損失。對此,梁聯林法官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圍繞雙方爭議的合同是否能夠解除、雙方損失如何分擔、搬家騰退時限等問題進行釋法析理。最後,雙方達成諒解,李女士同意解除合同、退還王女士押金和剩餘租金4000元,雙方相互配合辦理涉案房屋交接事宜,涉案糾紛得以妥善化解。此時,距王女士提交訴訟材料僅36小時。

  當前,針對涉新冠肺炎疫情糾紛,通州法院啟動訴前在線調解機制,通過在立案階段開展在線調解的方式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力促糾紛訴前高效化解,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通州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梁聯林提示:疫情的發生不可避免地會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不利影響,希望大家發揚中華民族“和為貴”的傳統美德,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加強溝通協商,互解互諒,盡可能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將雙方的損失降至最低。讓我們同心協力、共克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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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可以免責嗎?

  新冠肺炎疫情已經持續月余。在延期復工、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影響下,市場交易活動受到一定影響,許多合同無法按期履行。在此情況下,了解哪些無法履約的情形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對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四川自貢某彩燈企業與某外地企業簽訂了元宵燈展承攬合同。受當地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燈組製作和安裝工作自2020年1月28日停工,當時燈組製作和安裝已完成80%,外地企業已支付50%的燈組製作款。由於彩燈企業在元宵節前難以復工並按約定完成燈組製作安裝,外地元宵節燈展也因疫情影響難以舉辦,彩燈企業與外地企業就燈組製作款支付產生爭議。

  【釋法】根據合同法,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民法總則明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根據不同地區所採取的不同行政措施、不同的合同類型以及所影響的義務履行的範圍,確定疫情影響的因果關係、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影響程度,來確定違約責任可否免除。

  四川德途律師事務所公益服務團隊在研究案例后表示,本案中,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彩燈企業無法繼續履行燈組製作安裝的合同義務,外地企業也無法如期舉辦燈展,可以適用不可抗力相關規定。最終,律師採用調解方式促成雙方達成協議,及時化解了矛盾糾紛,有效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如果僅因疫情影響情緒、主觀履行動力等,不構成不履行的合法事由。如借款合同、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可通過信息網絡完成交付的技術合同及可通過信息網絡完成的服務合同,原則上不因疫情而履行不能,也就不能免除責任。

  比如,某公寓中介公司近日以疫情為由強制業主免租,但不給租戶免租,引發輿論不滿。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果以疫情作為免責事由,應當說明合同不繼續履行系相關政策措施的作用所致。

  承租人因疫情被隔離或被行政機關嚴格管制無法回到承租房屋的,如要求繼續履行雙方租賃合同的,可以向出租人協商,按照公平原則,減免承租人部分租金,確定從疫情開始至今已發生的租金,並對可預計期間內的租金標準及租金支付時間進行協商;如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及時向出租人發出解除通知,並將解除事由的依據向出租人說明並提供相應佐證。出租人對於承租人存在上述情狀的,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承租人由於疫情原因長期無法使用房屋,致使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向承租人發出解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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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方公布五類疫期多發詐騙問題提醒公眾注意

  新華社武漢3月6日電(記者梁建強)湖北省公安廳6日通報疫情期間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成果,並公布五類多發的詐騙問題,提醒群眾注意謹防上當受騙。

  通報稱,1月23日以來,湖北公安機關共破獲涉疫電信網絡詐騙案276起,抓獲嫌疑人56名,涉案金額2331萬元。

  湖北省公安廳反電信網絡詐騙中心統計發現,易發多發詐騙犯罪主要集中在以下五類:一是利用貸款詐騙,冒充銀行或者貸款公司工作人員,約佔發案總數33%;二是涉疫物資銷售詐騙,通過電話、短信、朋友圈發布虛假信息,自稱有防疫物品出售,約佔發案總數14%;三是兼職刷單詐騙,通過網頁、招聘平台、微信等渠道發布兼職廣告,約佔發案總數11%。

  此外,第四類是網絡投資理財詐騙,以證券或投資公司名義通過互聯網、電話、短信等方式散布虛假個股內幕信息及走勢,約佔發案總數7%;第五類是冒充熟人詐騙,如利用學校延期開學之機,冒充班主任,騙取家長繳納學雜費、培訓費等,約佔發案總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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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李文亮”“鍾南山”為什麼不能被註冊為商標

  3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首批63件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鍾南山”等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依法作出駁回決定。此前,因李文亮醫生姓名遭商標搶注,在社會上引發軒然大波,后以“李文亮”為商標的註冊申請亦被駁回。“李文亮”“鍾南山”為什麼不能被註冊為商標?朝陽區人民法院亞運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對此進行了法律解讀。

  “姓名權屬於人格權,但也包含經濟利益,名人姓名尤為突出。”徐川涵指出,公眾人物的姓名和公眾人物自身的商業價值聯繫緊密,社會公眾極容易將商品和該公眾人物聯繫起來。若公眾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隨便註冊為商標,將會產生搭“便車”的競爭行為,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幾種情形,並未明確人名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項明確“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而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的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的行為,即屬於“其他不良影響”。

  徐川涵表示,能否以公眾人物的姓名註冊商標還需結合實際情況具體考慮,比如鍾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時間節點和社會環境下,不僅具備了高辨識度,還應列入“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範圍,屬於禁注範圍。而對於已經去世的名人,司法實踐通常從“是否會造成不良影響”的層面進行考量。

  至於普通人的姓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数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根據這條規定,徐川涵解釋說,普通人姓名作為文字的一種,自然可以被註冊為商標,只要不違反禁注條款。

  此外,今年2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了《疫情防控相關商標審查指導意見》,明確與疫情相關人員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關標誌、疫情相關藥品標誌、防護產品相關標誌及其他疫情相關標誌等商標的審查指導意見,依法從嚴從快打擊與疫情相關的非正常商標註冊申請行為。

  因此,像“李文亮”“鍾南山”“火神山”“雷神山”“方艙”等商標註冊申請,均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依法予以駁回。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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