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保委網約車消費體驗發現五大問題 駕駛員無證上崗最為嚴重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鄭鐵峰)近日,浙江溫州發生“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再次讓網約車安全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8月27日,浙江省消保委公布了一份專門針對網約車的消費調查體驗報告。在所有評價指標中,安全提示得分最低,平均分僅為59.17分;資格認證、崗前培訓得分也較低,平均分僅為62.62分和60分。在消費體驗中發現網約車存在五大問題,無證上崗的問題最為嚴重。
 

  各體驗平台綜合得分排名

  據了解,為掌握網約車運營的真實狀況,浙江省消保委聯合第三方調查機構,歷時兩個月左右,對滴滴出行(快車)、曹操專車、神州專車、首汽約車和易到用車等5家在杭州市開展運營的網約車平台開展了暗訪式消費體驗,同時開展消費調查。此次消費調查體驗涉及不同時段、不同起始地點共60條路線,評價標準涉及基礎信息、預約使用和乘坐過程3個維度,和服務承諾、信息一致、資格認證、預到時長、安全駕駛等14項指標。

  問題1

  司機無證上崗

  在此次消費體驗中,“資格認證”指標平均得分僅有62.62分,60位網約車司機中有23位明確表示未取得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滴滴出行和首汽約車體驗的12條路線中,各有7位司機表示未獲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易到司機稱,“整個杭州有證司機只有40個左右”。神州專車司機表示“沒有網約車駕駛員證公司也讓開”,自己就是邊開邊考證。

  《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

  浙江省消保委指出,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是安全保障的基本線,確保出租從業人員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證上崗現象的存在,使乘車人出行存在安全隱患。

  問題2

  安全提示最差

  在此次消費體驗的所有評價指標中,各平台的安全提示得分最低,平均分僅59.17分。體驗還發現,網約車司機崗前和日常培訓總體欠缺,安全駕駛習慣普遍不佳。每個平台均有司機在行駛過程中玩手機、發信息。多數司機未主動提醒乘客系安全帶,或者下車時提醒乘客檢查有無遺漏物品。

  神州專車司機均表示每月有培訓,其中有司機提到,“崗前培訓神州是100%做到,每個月都會有專門的一天(車輛限行的某一天)進行日常教育培訓”。首汽和滴滴培訓情況較差。首汽有10位、滴滴有6位司機,均未參加過任何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問題3

  存在拒載現象

  在暗訪體驗中,滴滴出行和首汽約車平台有司機存在拒載現象。7月12日早高峰時段,體驗員用首汽約車平台從文一西路駱家莊擬去往市中心藍天商務中心,被拒載。7月15日(周末),體驗員在滴滴出行約車從雷峰塔景區回武林門新村,在約定地點等待10分鐘后,司機打電話說“你是不是沒到馬路對面,我已經開過去了”。司機沒等體驗員說完“那怎麼辦”,就掛斷了電話。掛掉電話后,APP显示行程已開始,過了6分鐘左右,显示行程已結束,並扣費10元。

  今年5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二)無正當理由拒絕載客的;(三)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承諾提供預約服務的……”

  問題4

  實達時間不符

  過半數平台實際到達時間與預計到達時間有偏差。體驗中感受較差的是預到時長,系統算法給出的預計到達時間與實際到達時間相差較大。

  特別是首汽約車,體驗的12條路線中僅有3位司機是在約定時間內到達,還有2位司機偏差時間5分鐘以上,嚴重影響用戶體驗。體驗員搭乘神州專車從藍天商務中心到文一西路的駱家莊,系統預到時長是11分鐘,但實際到達時間卻在17分鐘以後。

  問題5

  服務細節欠佳

  部分平台服務細節不夠到位。首汽約車的部分司機接單后不主動聯繫乘客。體驗員體驗時詢問司機得知,部分首汽駕駛員同時安裝了兩個網約車軟件進行接單,導致顧此失彼。個別駕駛員還存在說話不文明、車內環境不夠整潔的情況(紙巾盒和空水瓶在車廂地上隨意擺放)。

  《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約車成功后(網約車平台司機)主動與乘客聯繫,確認上車時間、地點等信息”。

  建議

  重點關注從業資格

  針對消費體驗調查發現的問題,浙江省消保委提出建議,重點關注註冊駕駛人從業資格問題。

  各網約車平台要切實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針對體驗中發現的駕駛人員無證上崗、缺乏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安全駕駛意識不強等問題,各網約車平台要加強對車輛、司機的審核把關,嚴把准入關。同時加強對司機的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教育培訓,不斷優化平台派單、預計到達時長等系統運轉,對有騷擾、暴力行為的司機要納入黑名單,採取零容忍舉措。

  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加強對網約車平台的日常監管。定期組織對網約車平台開展監督檢查,重點關注平台註冊駕駛人員是否按規定取得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註冊車輛是否均取得網約出租車運輸證。一旦發現有未取得相關資格證開展營運的情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平台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結合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務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相關規定,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防止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逃避自身應盡義務和責任,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浙江省消保委同時提醒消費者,接受網約車服務時要關注人身、財產和個人信息安全,注意核對線上預約和線下實乘車輛、司機的一致性,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乘坐網約車時,可向家人和好友第一時間發送乘坐車輛的車牌、駕駛員姓名等信息,一旦遭遇不測,可及時投訴、舉報或向警方報案。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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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乘順風車遇害 滴滴該負何種責任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在河南鄭州空姐遇害案發生3個多月後,浙江溫州近日再次發生“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滴滴公司再度捲入輿論風暴。在此類事件中,滴滴平台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平台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又該如何保護乘客的合法利益?

  新聞背景

  三個月兩起命案

  滴滴陷輿論風暴

  在河南鄭州空姐遇害案發生3個多月後,浙江溫州近日再次發生“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滴滴公司再度捲入輿論風暴。

  8月24日,浙江樂清女孩趙某乘坐滴滴順風車前往永嘉途中,慘遭司機姦殺。事發當天,遇害者趙某的朋友在接到“救命”信息后多次向滴滴客服求助,滴滴方沒能及時採取有效干預和救援措施,甚至警方兩次向滴滴客服索要嫌疑人及車輛信息也遭到拒絕,致使救助行動延宕數小時之久。更讓人吃驚的是,事發前一天曾有乘客向滴滴平台投訴該行兇司機試圖猥褻,但滴滴方未對此人作出任何處理,依然給他派單。

  8月25日下午,在樂清警方抓獲犯罪嫌疑人之後,浙江省運管局緊急約談滴滴平台浙江區負責人,鑒於滴滴平台順風車業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求滴滴平台立即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在浙江區域的順風車業務。

  8月26日,滴滴發布《關於樂清順風車事件的自查進展》,宣布自8月27日零時起,在全國範圍內下線順風車業務。

  8月26日下午,交通運輸部聯合公安部以及北京市、天津市交通運輸、公安部門,針對上述事件,對滴滴公司開展聯合約談,責令其立即對順風車業務進行全面整改,加快推進合規化進程,嚴守安全底線,切實落實承運人安全穩定管理主體責任,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權益,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整改情況。

  法律圓桌

  居間服務有義務保障安全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趙佔領

  順風車不屬於網約車,不受網約車管理辦法的規範。順風車模式是一種居間服務,平台為順風車車主和乘客提供信息匹配服務,其義務是為委託人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即使如此,平台也還要承擔信息審核義務,提供真實、準確、合格、合法車輛及駕駛服務,進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滴滴平台如果確實審核了司機的身份和車輛、車牌信息,不存在直接的過錯,法律上而言對於乘客遇害沒有責任。但因信息審核不嚴而發生危險,或者沒有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滴滴平台按其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在客服反饋方面,如事件中遇害女子趙某的親友所言屬實,滴滴客服在接到遇害乘客親友電話后表示要將情況申報,需要上級來處理。實事求是地說,平台上的個人信息屬於隱私權,隨意泄露是違法行為,只有公安機關等得到法律賦予權利的部門通過法定程序才能獲取。但從這一案例來看,死者親友已經明確告知滴滴已經報警,警方也已經介入要求調取信息,滴滴以相關信息涉及用戶隱私為由拒絕提供,導致搜救拖延。顯然,對於類似的時效性要求比較高的投訴,其反映了滴滴客服的反饋與處置問題的能力存在不足,亟待改進。接到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已報警的糾紛,平台應考慮啟動特別程序,主動核實報警信息與及時提供信息,而不是按普通糾紛處理。

  平台存在四大過錯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朱巍

  該事件暴露了滴滴平台4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嫌犯司機曾經被實名舉報過,在未能完成調查程序之前,他仍可以繼續接單。對司機的實名舉報只要涉及人身安全,不論是否屬實,平台都需要認定被舉報者已經形成對乘客人身安全的潛在危害,應立即暫停其運營,將安全置於效率之前。

  二是平台在接到用戶親友報警之後,過於冗長的程序之外,疏忽了主動聯絡警方或採取措施的程序。平台在接到舉報線索、求助信息和報警之後,按照後台數據比對,應能夠判斷出正在行進的車輛位置、乘客、司機、行程單進度等情況,認為確實存在乘客人身安全危險的,不論他人是否已經報警,都應立即啟動與警方的聯動機制。

  三是平台設置的各種應急、求助、報警等技術措施,乘客並未知曉,更不會使用。滴滴在上次鄭州空姐遇害案后經過整改,全面上線了用戶端的一鍵緊急求助系統,但用戶不了解這個系統,這些系統未能發揮作用。平台有義務將改進措施、新進系統、救助方式全面告知用戶。

  四是嫌犯司機臨時換了車牌,平台未能及時發現。平台人臉識別和證件驗真制度,能夠保證人與車的對應關係,不過,對於私下偷換車牌的行為確實很難管控。這就需要平台在每次乘客上車前,必須盡到明確的提示義務,提示用戶仔細檢查所乘車輛號牌是否與登記號牌一致。若不一致,平台可採用獎勵用戶舉報的形式,最大程度地避免私下換牌。

  事實垄斷亟待加強監管

  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董毅智

  滴滴公司在合併了Uber、快的等網約車企業后,已經在整個網約車平台中形成一家獨大的局面,形成了垄斷事實。一旦形成垄斷,就有可能亂用、濫用公共權力和個人的私權利,滴滴平台也是一樣。

  2016年11月1日,《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施行。今年5月交通運輸部公布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將網約車納入考核體系。《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也首次將網約車納入地方性法規。監管在迅速進步,約談、叫停等方式為用戶築起了保護傘。但是其天然的滯后性依然存在,企業還會繼續尋找監管的縫隙在其中牟利。呼籲監管部門從更高的維度,採取更有效的手段、更科學的技術、更符合民意的措施進行監管,從各方面促進行業的良性發展。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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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務法》頒布座談會9月4日在京舉行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賈珺)由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與法制日報社共同主辦的《电子商務法》頒布座談會9月4日在京舉行。這是《电子商務法》頒布后召開的首個有關电子商務法立法與實施相關問題的研討會。與會的專家學者認為,《电子商務法》的制定頒布具有開創性、前瞻性。

  國家統計局电子商務交易平台調查显示,2018年上半年,全國电子商務交易額為14.91萬億元,同比增長12.3%。正因為規模大、增長快,電商行業暴露出來的一系列問題不容忽視。這些問題包括注入假貨屢遭投訴,商業欺詐、侵犯知識產權、支付糾紛多等。與會專家學者分析指出,這些問題影響了电子商務市場的交易秩序和誠信,加之电子商務個人經營者的定位難、追責難,危及消費者權益保護。

  《电子商務法》的出台可謂是呼之而出,應運問世。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認為,中國的电子商務引領了世界电子商務的發展,我們也有理由期待中國的电子商務法能成為國際上电子商務立法的代表,體現中國特色,併為世界电子商務立法提供寶貴的先例。

  研討會上,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趙萬一、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等學者,認為《电子商務法》的制定頒布具有開創性、前瞻性、綜合性、創新性,在一些具體規定上,都體現出了這部法律的創新貢獻。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鄒海林認為,有兩個方面值得稱讚。第一,是电子商務經營者的交易規則,對平台和平台內經營者的關係,平台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都在《电子商務法》中予以了重點規定。第二,是解決了電商無法監管的問題。“以前電商問題那麼多,找不到法律依據處罰他們,現在《电子商務法》在法律責任構建方面針對电子商務行為進行了一體化構造,並引入了現行法鏈接條款”。

  與會專家認為,可以預見,《电子商務法》在實施中也難免會遇到一些難題。為此,與會者呼籲,有關《电子商務法》實施的一系列問題仍有待業界專家認真研討,以便為這部法律順利實施創造條件,期待在制定實施細則、相關法律解釋以及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完善該法。

  來自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等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社科院、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四川社科院等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學者,以及阿里巴巴、騰訊、京東等多家互聯網公司的代表參加了座談會,就《电子商務法》的立法問題與頒布后實施的若干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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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保委:長租公寓投訴激增3倍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趙玥 記者劉浩)9月10日,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長租公寓投訴披露稱,今年以來,上海市消保委已受理相關投訴約1400件,同比增長3倍,居住安全難保證、押金退還不守約、資金徵信存風險等問題突出。

  上海市消保委披露稱,部分長租公寓中介服務機構疏於對裝修材料及工程質量的把控,為壓縮周轉時間,裝修完畢即上架租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居住安全。

  據統計,因居住安全引發的投訴共150餘件,占投訴總量的10.7%。如消費者投訴上海自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裝修氣味嚴重,引發消費者呼吸道疼痛、眼部不適、頭痛、乏力等癥狀。經專業機構檢測,房屋甲醛和苯釋放數值較高。

  長租公寓中介服務機構需要收取消費者的租房押金,在租房期滿后予以歸還。部分中介機構違反押金退還約定。相關投訴730餘件,占投訴總量的52.1%。如300餘名消費者先後反映寓見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15個工作日”的約定期限退還押金,消極回應消費者訴求,拖延時間平均長達3個月。

  此外,部分長租公寓中介服務機構誤導消費者通過與其合作的第三方金融機構進行貸款。因資金徵信引發的投訴約330件,占投訴總量的23.6%。上海市消保委認為,一旦中介機構經營不善,極易造成消費者面臨資金或個人徵信風險。

  針對長租公寓暴露出的諸多問題,上海市消保委表示,長租公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依法履行義務,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求償權,重視消費者安全、健康權益,採取使用環保材料、檢測空氣質量、公示裝修時間等合理措施,保證長租公寓用房符合安全標準,便於消費者自主選擇;秉承誠實信用原則,設置公平、合理的格式條款,按期、按量退還消費者押金等款項;強化企業內部管理,不誤導誘導消費者貸款。

  同時,上海市消保委呼籲相關部門加強對長租公寓市場的監管,針對行業准入門檻、房屋安全和衛生標準、資金防控等方面予以規範。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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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家裝合同示範文本正式向社會徵求意見

  中國消費者報南昌訊 (胡少敏 記者朱海)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江西省室內裝飾協會聯合制定的《江西省家庭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即日起正式在江西省工商局官網(www.jxaic.gov.cn)和江西省消保委、江西省室協微信公眾號公示,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據了解,隨着國家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家庭裝修已成為社會消費的一個新亮點。按1000元/平方米的基礎裝修保守估算,裝修行業每年帶來不低於4000億元的市場需求,同時,還可以帶動建材、家電等相關產業的發展。但一直以來,受家裝行業門檻低、缺乏監管約束等因素影響,一些不良家裝企業利用消費者專業知識缺乏的弱點,採用不規範的格式合同或霸王條款,通過增項減項或層層轉包等手段,或從中牟利,或粗製濫造。這些欺騙、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已成為家裝行業的痼疾,讓消費者苦不堪言。

  為了從根本上改變家裝行業不規範的亂象,江西省工商局、省消保委、江西省室協在竭力倡導行業誠信、維護社會公平的同時,汲取部分周邊省市制定、推行規範家裝合同的成功經驗,耗費兩個多月的時間,反覆研討並多次修改,最終形成了《江西省家庭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以期規範家裝行業、引導誠信經營,創造健康、有序的放心消費環境。

  據江西省消保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江西省工商局、省消保委、省室內裝飾協會“關於制定江西省家庭裝飾裝修合同示範文本的方案”,在組織點評家裝公司的合同格式條款、廣泛收集社會各界對示範文本意見的同時,江西省工商局、省消保委、省室協還將在省內選擇部分地市,通過召集家裝企業、消費者代表、市場監管部門、消保委、住建部門、行業協會、媒體代表座談,及走訪市場及行業相關人員等形式,廣泛收集社會各界對《江西省家庭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意見。彙集各方意見后,再組織專家認證,對草擬稿進行修改,報相關部門通過後正式向社會發布。

  該負責人表示,制定示範文本的目的是要規避一些不良家裝企業,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負擔,擾亂行業市場的不法行為。示範文本的制定與推廣,將有利於全面深入執行《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利於倡導家裝企業誠信經營,有利於促進家裝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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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稱中國家長整體焦慮 手機上癮、學區房成爆發點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任震宇)9月16日,智課教育聯合新浪教育在北京舉辦2018首屆國際教育家長匯,獨家發布了《中國家長教育焦慮指數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稱中國家長整體處於比較焦慮狀態。

  手機上癮比早戀更讓父母焦慮

  《報告》面向70到90后家長人群,收集有效問卷3205份,圍繞社會環境、教育資源、家庭關係及父母成長等4個影響中國家長教育焦慮的維度展開。結論显示,2018年中國家長教育焦慮指數為67點,整體處於比較焦慮狀態。

  調查显示,68%家長高度焦慮教育問題,最焦慮的是時間為幼兒和小學階段,因為孩子處於幼兒和小學階段的父母一般處於事業上升期,社會壓力大,而幼升小時期又是“搶跑”較多的時期,不同理念教育下的孩子,在語言和運動方面能輕易拉開差距。

  父母不僅最關心孩子的學習成績,還有九成家長關注孩子的軟實力培養,如學習和思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社交能力等。

  社會環境因素引發的中國家長教育焦慮程度最高,學習成績、校園安全、手機上癮、學區房等問題成焦慮爆發點。

  《報告》發現,70%的家長擔心孩子遭遇校園霸凌、幼兒園安全等問題,孩子越小,焦慮程度越高,隨着年齡增加,焦慮感減少。

  12歲以下孩子的父母所關注的教育問題中,學習成績和校園安全重要性並列第一,對孩子手機上癮也非常焦慮。12歲以上孩子的父母中,學習成績依然是第一,校園安全焦慮有所降低,手機上癮問題依然凸顯。家長對早戀問題的焦慮程度遠低於手機成癮問題,13至15歲青少年父母的焦慮程度最高。

  學區房最讓家長焦慮

  教育資源所引發的焦慮也很嚴重。比如“奧數”等超綱教學,雖然教育部三令五申禁止,但是超44%的家長認為超綱教育很有必要,尤其是80後父母對此認同的比例最高。

  課外班也“高燒不退”,54%家長為課外班感到非常焦慮或比較焦慮,80后家長焦慮程度最高。教育資源不均衡,優質教育資源集中是課外班發展的重要原因,“素質教育”的推崇更加重了樂器、興趣班的比重。

  超半數家長因不能為孩子買到最好的學區房而感到焦慮,學歷越低,家長的焦慮感就越發嚴重,爸爸的焦慮感超過媽媽。

  低齡化留學提供了高考外的另一種選擇。面對孩子留學問題,90后家長已開始為孩子教育“未雨綢繆”,57%的90后家長為孩子教育路徑的選擇感到焦慮。

  而隨着“二孩時代”到來,隔代教育焦慮問題凸顯,80后“二胎”焦慮處於較高水平。同時,75%家長為自身發展感到高度焦慮。

  此外,《報告》還指出,近半家長可接受的教育花銷為家庭收入的40%。在性別對比上,中國媽媽比爸爸在孩子教育上投入更多精力,且媽媽更願意為孩子教育支付更高費用。

  解決教育焦慮必須要尊重孩子

  智課教育合伙人、家長成長研究院首席研究員高燕表示,解決家庭教育焦慮的核心是要把孩子還原為擁有獨立人格的人。因此非常重要的是家長要暫時把眼光從孩子身上轉移到自己身上,改變我們看待孩子的視角和態度,從理念和能力上持續地成長自己,才能更好地“行不言之教”去积極地影響孩子。

  高燕說,面對孩子,家長需要認識孩子獨有的特點,接受孩子的不完美,尊重孩子獨立的想法,支持孩子合理的決定,欣賞孩子努力的成果,呵護孩子敏感的心靈。

  越來越多的父母在有了孩子之後,開始對平衡好孩子教育與個人成長感到焦慮。對此,傳記作家范海濤認為,家長要成為學習型與進取型的家長,自己不斷的學習,從而打造人生更好的格局,給孩子提供更好的台階。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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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室照明將有國家標準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 任震宇)記者9月19日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獲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近日批准發布了《中小學校普通教室照明設計安裝衛生要求》等454項國家標準。本批標準涉及領域多、覆蓋範圍廣,特別是一些健康安全、公共服務方面的標準與每個人的生活都密切相關。

  在保障健康安全方面,《中小學校普通教室照明設計安裝衛生要求》國家標準對中小學校普通教室桌面、黑板面照度和設計安裝衛生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對於保護青少年視力具有积極意義。《汽車車輪安全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國家標準規定了車輪疲勞試驗及衝擊試驗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是開展車輪產品強制性認證的技術基礎,將對規範售後市場、保證車輛行駛安全發揮重要作用。新修訂的《室內消火栓》國家標準增加了室內消火栓的一些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使室內消火栓產品的可靠性有了進一步提升。

  在加強互聯網誠信體系建設方面,制定發布《用於微博客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名認證服務接口規範》。該標準聚焦“微博客”這一自媒體社交工具,為微博客服務運營者與實名制認證服務部門之間搭起了一道橋樑,對於應對傳播謠言和虛假信息、網絡欺詐、侵犯知識產權、隱私權、名譽權等突出網絡問題將發揮积極作用,是加強互聯網誠信體系建設、規範微博客服務管理的重要技術支撐。

  在促進公共服務規範化方面,《公共圖書館少年兒童服務規範》《圖書館視障人士服務規範》兩項國家標準,立足於更好服務少年兒童和視障人士,對館藏資源建設、設施設備、網絡與新媒體服務設備配置、從業人員素質、服務內容和形式等方面作出了相應要求,是我國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的基礎性標準。《劇院演出安全等級分類》國家標準提出了劇院演出安全等級分類和危險程度判斷的方法,為消除劇院演出安全隱患、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提供了保障。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今後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加強標準制修訂工作,不斷提高標準供給質量,积極推動標準有效應用實施,更好助力高質量發展。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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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分離”改革要“照后減證”、寬進嚴管、於法有據

  新華社北京9月21日電 9月1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在全國有序推開“證照分離”改革,持續解決“准入不準營”問題。全國將如何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與試點階段的改革措施有什麼不同?與現有法律法規如何做好銜接?國新辦21日召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馬正其、司法部政府法制協調司司長趙振華對此進行了解讀。

  馬正其說,開展“證照分離”改革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釋放企業創新創業活力,推進營商環境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重要舉措。

  “‘證照分離’改革以突出‘照后減證’為原則。”馬正其說。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將許可類的“證”分別採用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准入服務等4種方式分離出來,進一步釐清“證”“照”關係,理順“證”“照”功能,從而減少審批發證。

  馬正其說,要始終把握三條基本原則:一是突出“照后減證”,能減的盡量減,能合的盡量合。也就是該由政府管的一定管住,該由市場來調控的一定放夠;二是做到放管結合、放管並重、寬進嚴管。放的目的是為了搞活市場,激發大家的活力。如果放以後,管跟不上去,出了問題,反而影響經濟的發展,制約了經濟的發展。所以,放的前提一定要在管得住的基礎上放;三是“堅持依法改革,於法有據,穩妥推進”。

  這是繼“多證合一”改革之後,創新監管體制機制,推動信息互聯共享,進而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綜合性改革。

  2015年上海市浦東新區首推“證照分離”改革試點,2017年在更大範圍進行了複製推廣。實踐證明,改革試點有效降低了市場准入門檻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顯著成效。

  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國家選取了試點效果良好的106項作為第一批改革事項,在全國推開。其中,取消審批的2項,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改為備案的1項,市場主體報送備案材料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不再審批;實行告知承諾的18項,市場主體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后,當場辦理審批;優化准入服務的84項,要針對市場主體關心的痛點難點問題,完善措施,提高市場主體登記審批時效。

  馬正其說,在改革方式上,明確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准入服務”這四種方式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以“優化准入服務”覆蓋了上海等地試點的“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和“強化准入監管”這兩種改革方式,以突出對“准入”環節的優化審批服務,進一步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准入環境。

  在改革事項上,第一批全國推開改革的106項涉企行政審批事項是在上海等地已經開展試點的163項中選取的。對於納入“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的涉企行政審批事項,但沒有在全國推開實施的,或者推開實施后與改革試點管理方式不一致的,上海等地仍繼續進行試點。待試點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再決定是否向全國複製推廣。

  在改革範圍上,要實現涉企行政審批事項的全覆蓋。在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事項的基礎上,建立長效機制,做到評估成熟一批、複製推廣一批,逐步推動減少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對所有涉及市場准入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證照分離”改革模式進行分類管理,有序推開,為企業進入市場提供便利。

  馬正其表示,關鍵是建立起一個機制和平台,逐步推動對所有涉及市場准入的行政審批事項施行分類管理,實現全覆蓋,為企業進入市場提供便利。

  司法部政府法制協調司司長趙振華說,第一批106項改革事項,原來都是按照一個審批管理模式,有的是制定了規章、規範性文件,現在要進行重新修改。如果是取消許可的,就要增加一些事中事後監管的措施;如果是改為備案的,就要明確怎麼備案;實施告知承諾的,就要明確如何實現告知承諾的一些程序,有哪些環節,最後出了問題怎麼樣加大處罰力度;優化准入服務的,就要簡化一些流程。對改革事項涉及的部門,要及時完成相關規章和文件的修改工作。

  趙振華表示,“證照分離”改革特別重視事後事中監管,如果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確實會出現問題。因此,各地方各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真正做到該管的管好,該簡化的簡化,出現的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防止監管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趙文君)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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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實施“質量強國”戰略 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中國消費者報 中國消費網報道(記者任震宇)今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作為改革開放的標誌性活動之一,全國“質量月”活動也已經走過第40個年頭。

  40年來,我國“質量月”活動持續開展,推動我國產品質量不斷提升,服務質量逐步改善,全社會質量意識普遍增強。而追求質量提高的本質,就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消費者放心消費解除後顧之憂,為消費升級創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以豐富多彩活動促質量提升

  作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建以來的第一個“質量月”,市場監管總局對今年的“質量月”活動給予了高度的重視,聯合中共中央宣傳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机械工業聯合會等共34個部門,以“加強市場監管 建設質量強國”為主題,從質量整治、消費維權、質量服務、質量提升、改善營商環境、質量宣傳等六個方面,籌劃安排了160項活動,為企業提質升級轉型發展提供內生動力,為老百姓解決實際質量問題。

  9月1日,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國浦東幹部學院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共同舉辦的“省部級幹部建設質量強國專題研討班”在上海開班。國務委員王勇親臨會議並講話,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茅講了開班第一堂課,來自國內外的專家學者和企業家做了精彩講座,學員之間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交流與分享。福建省副省長鄭建閩介紹了福建省質量工作的總體思路、具體舉措和保障措施以及遇到的難點和問題;中國商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郭博智介紹了大飛機製造過程中“兩透一控、雙五歸零”等一系列質量控制方法;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魏毅寅分享了航天領域的質量管理經驗,並建議加大對優質優價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對現代質量管理手段的推廣應用……

  9月6日,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聯合主辦,主題為“公平競爭與高質量發展”的2018中國市場監督管理論壇在廣州舉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甘霖、廣東省副省長陳良賢出席會議並發表主旨演講。作為論壇特邀嘉賓,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鳴、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非執行董事威廉姆·科瓦契奇、TCL集團董事長李東生等分別做了主題發言。市場監管總局、武漢大學質量發展戰略研究院還分別發布了“反垄斷與反不正當競爭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件”“競爭政策與企業高質量發展研究報告”,引起了廣泛關注。論壇還設置了“市場監管面對面”網絡直播節目,對話嘉賓涵蓋專家學者、政府官員和企業代表,圍繞論壇主題,從法律、政策措施、企業責任等不同維度進行探討交流。

  9月19日,由市場監管總局主辦,甘肅省質監局承辦的“2018全國檢驗檢測機構開放日”活動啟動儀式在甘肅省蘭州市舉行。該活動是2018年全國“質量月”系列活動的重要內容,也是市場監管總局成立后首次舉辦的全國檢驗檢測機構開放日活動。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全國各地陸續開展了一系列檢驗檢測機構開放活動,為社會公眾提供實地参觀、知識問答、科普講座、便民檢測、技術培訓等服務,展示檢驗檢測的質量技術基礎作用,增進社會公眾對檢驗檢測的了解和信任。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等單位在北京市海淀區民族小學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知識“進校園”總結交流活動。 本報記者郝軍/攝

  9月2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有關單位,在北京市海淀區民族小學,為師生舉辦了內容豐富的特種設備安全知識“進校園”總結交流活動。活動中,同學們觀看了特種設備安全知識“進校園”五周年活動集錦視頻,專家與同學們互動講解了電梯安全知識,通過發放漫畫知識手冊、知識問答等小學生喜聞樂見的方式,幫助學生學習電梯安全知識,培養安全乘梯習慣。據了解,五年來,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聯合教育部門等單位,開展了近千場內容豐富的宣傳教育活動,直接面向數萬名中小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

  質量升級助推消費升級

  隨着我國城鄉居民收入的持續增長,居民消費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從注重量的滿足轉變為追求質的提升。不斷升級的消費結構需要供給結構作出相應調整和升級。而消費需求越是個性化,消費選擇越是多樣化,越是對產品和服務質量有着更高的要求。開展豐富多彩的質量月活動,目的就是為了宣傳建設質量強國,推動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這體現了黨中央和國務院對質量工作的高度重視。

  應該看到,當前國內服務和產品存在供給不足,特別是高品質、個性化供給遠不能適應新的消費需求,這不僅制約了消費的持續擴大和升級,同時還表現在近年我國居民的海外消費快速增長,旅遊購物、跨境海淘增加,客觀上造成了消費外流。

  在當前出口增長壓力加大、投資在保持多年高速增長后新的增長空間有限的背景下,消費對經濟增長的帶動作用愈發凸顯。如何進一步釋放近14億人的消費潛力,把我國巨大的消費市場潛力轉變為實實在在的國際競爭優勢和經濟增長動能?供給側產品質量高低成為一個關鍵因素。


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對糧油市場進行檢查。 本報記者董芳忠/攝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建設質量強國。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必須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強調要提高認識,深刻認識到建設質量強國是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目標,是不斷滿足日益升級的消費需求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支撐。

  9月20日,黨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 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激發消費潛力,促進消費的體制機制進行了頂層設計。在《意見》的“總體目標”中,明確提出了“重要消費產品和服務標準體系全面建立,消費產品和服務質量不斷提升,消費者滿意度顯著提高”。

  同時,《意見》還為“健全質量標準和信用體系,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制定了詳細的方案,要求“加快建立健全高層次、廣覆蓋、強約束的質量標準和消費后評價體系,強化消費領域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消費者主體意識和維權能力,創建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茅在“省部級幹部建設質量強國專題研討班”上進行授課時指出,建設質量強國是黨中央的重大戰略決策。

  不斷提升產品與服務質量的目標已經清晰,路徑已經明確,消費者滿意度顯著提高的未來可期。

  以質量提高保護消費者權益

  重視質量工作,提升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本質上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生產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消費,維護消費者權益既是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重要體現,也是倒逼供給質量提升的重要舉措。

  為了解決市場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多頭監管、權責不清、重複執法等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在本輪機構改革中對市場監管體制進行頂層設計,將分散的監管機構職能進行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這是按照市場化改革方向,對政府機構職能進行重新塑造,突出了市場監管在政府架構中的重要作用。

  作為國務院負責市場綜合監管和綜合執法的直屬機構,市場監管總局始終把“着力樹立消費者至上的理念,當好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者”作為自己開展工作的重要方向。近年來,全國市場監管部門牢固樹立消費者至上的理念,堅持質量安全底線,重拳打擊假冒偽劣,努力營造着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一是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力度,實行線上線下產品一體化監管,特別是針對網絡市場快速增長的趨勢,加大網絡市場監管力度。加強缺陷產品召回監管,今年上半年召回缺陷消費品2992萬件,同比增長9倍多。2018年上半年全國製造業產品質量抽查合格率93.9%;

  二是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目前,全國特種設備總量為1351.9萬台,另有氣瓶1.48億隻,壓力管道47.7萬公里,一旦發生問題影響巨大。嚴把鍋爐、電梯等質量安全監管的底線,落實安全責任,建立了追溯機制。同時,針對電梯、鍋爐、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加強監督檢驗,全面排查摸底,強化運行安全;

  三是加強食品藥品監管。民以食為天,食品藥品是人民群眾最關注的領域。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加大了監管力度。這也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責任;

  四是以問題為導向解決熱點難點問題。圍繞節假日、“3.15”“雙十一”等重要時段和消費熱點,創新消費維權機制,及時查處了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而此前開展的全國50個城市消費者滿意度調查,引發了社會良好反響。


北京市東城區食葯監局對校園食堂的食用油、蔬菜以及餐盤潔凈度進行現場快速檢測。 本報記者郝軍/攝

  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茅表示,質量強國戰略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需要持續推動。市場監管部門加強質量強國建設的主要任務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進市場主體較快增長,為建設質量強國夯實微觀基礎;維護公平競爭,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為建設質量強國創造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優化消費環境,加強質量安全監管,形成高質量發展的倒逼機制;不斷創新和強化質量基礎設施,為建設質量強國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

  張茅強調,在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必須做好協調聯絡,引導、推動相關部門、地方政府落實質量強國戰略;必須做好宣傳動員,讓廣大消費者樹立質量意識和維權意識,讓廣大企業樹立質量第一的強烈意識,全面加強質量管理;必須立足自身職責,夯實建設質量強國的基礎。

  張茅指出,實施質量強國戰略,建設質量強國,既涉及當前的問題,又涉及長遠的方向,既涉及政府部門,也涉及企業和社會。需要理清思路,澄清認識,正確處理好質量強國建設中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政府與企業的關係、質量與安全的關係、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關係、日常監管與長效機制的關係,避免一些誤區,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與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分工協作、開拓進取、紮實推進,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作出貢獻。

責任編輯: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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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解讀《电子商務法》十大亮點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日前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務法》是涉及眾多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法律。9月2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對《电子商務法》中的亮點條款,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部分案例,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將微商、直播銷售納入管理

  問題

  微商是近年來新興的網絡交易模式,發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由於缺乏信用保證體系,進入門檻低,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出現消費糾紛后,有些微商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此外,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等情況也比較突出。有些微商還趁機進行傳銷。

  法條

  第九條 本法所稱电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电子商務經營者。

  解讀

  近年來,电子商務新形態不斷產生,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形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情況日益增多,帶來了很多消費維權新問題。《电子商務法》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將這些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电子商務經營者,有利於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於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亮點二】平台不得刪除評價

  案例

  2018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消費者楊女士投訴稱,之前自己曾因特價在某購物平台購買的面膜質量不佳給予差評,但該評價根本看不到。楊女士認為,消費評價是消費體驗的重要一步,也是後續顧客購物的重要參考。故投訴該平台不顧消費者感受刪除差評的行為。

  法條

  第十七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电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八十一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第八十五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解讀

  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為,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电子商務法》一是明確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披露的一般義務,要求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禁止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二是要求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信息。三是明確平台經營者未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四是明確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如《反不正當競爭法》。

  【亮點三】制約大數據殺熟

  案例

  一位姓廖的消費者稱,自己經常通過某旅行服務網站預訂某個特定酒店的房間,長年價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過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間淡季的價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賬號查詢后發現,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賬號去查,還是380元。

  法條

  第十八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电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當前,电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並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台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為此,《电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徵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併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二是电子商務經營者發送廣告的,還應遵守《廣告法》規定。三是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亮點四】“默認勾選”被禁止

  案例

  2017年10月,消費者韓女士發微博稱,作為某服務平台資深用戶,曾多次發現並手動取消隱藏在訂票信息下的“預選保險框”,但仍舊百密一疏被套路,為此,要求平台向公眾致歉。

  法條

  第十九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七十七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當前,一些电子商務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經常採取使用很小的字號、默認勾選等各種方式,使消費者在不知情、難以察覺的情況下,出讓一些權利或者被捆綁搭售。這種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變相強制搭售的行為,不僅有違誠實信用,也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針對這種情況,《电子商務法》規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且禁止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同時規定了違反有關條款的行政責任。通過多角度規範,有力打擊“默認勾選”等霸王行徑,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亮點五】押金退還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案例

  2017年以來,町町、悟空、酷騎、小鳴、小藍等共享單車企業相繼停止運營。由於這些共享單車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違規挪用押金行為,造成消費者押金難退。中消協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舉報酷騎單車。還呼籲當時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務法》從資質限定、合同規制、履約擔保、信息披露、費用退還、冷靜期、退市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法條

  第二十一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七十八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押金是租用特定標的物的質押擔保,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主要擔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新出台的《电子商務法》,一是明確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退還障礙。二是規定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條件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三是對於未按規定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由此明確电子商務經營者的押金退還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亮點六】平台不能強制商家“二選一”

  案例

  在6·18電商大戰中,某平台為保證促銷中供應商及貨品數量,鎖定了後台商家。另一家平台則在自身強勢品類服裝上推出要求供應商“二選一”的對策,要求商家將其在另一家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下架或自己將另一平台上的商品拍下架,否則將採取措施嚴懲商家。一些商家迫於壓力,掛出公告或者通知,聲稱6月6日的所有訂單作廢,不再發貨。

  法條

  第三十五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八十二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實踐中,平台“二選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減少了可供消費者選擇的平台內經營者、商品或者服務品種、數量,使消費者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自主選擇權受到侵害。《电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技術等,對平台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為、交易價格、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實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費用,二是規定平台經營者違反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外,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上述規定有助於解決平台欺凌電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助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擁有更多的消費選擇。

  【亮點七】平台經營者自營應顯著標記

  案例

  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網購平台購買四款標稱“自營”的品牌手錶。收貨后發現,商品說明書載明的手錶材質與宣傳不符。檢測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在訴訟維權過程中,該網絡平台辯稱“自營”不是平台經營者自營,是平台所屬集團下屬公司經營,平台經營者非適格被告,要求駁回消費者起訴。

  法條

  第三十七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其平台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解讀

  一些網購平台在網頁宣傳上混淆自營業務與非自營業務,在消費者維權時又以平台經營者是非自營主體作為抗辯理由,拒絕承擔責任。《电子商務法》針對這種情況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平台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的,要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不得誤導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二是規定平台經營者對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民事責任,防止平台經營者從事自營業務營利,發生問題時卻推諉塞責,逃避監管。三是明確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罰則,保障法律規定有效落地。

  【亮點八】平台經營者未盡自身義務應依法擔責

  案例

  2017年7月中旬,高校畢業生李某通過一家互聯網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傳銷騙局遇害,據報道,直至事件發生前,此平台仍允許招聘單位在該平台發布第一個職位,只要資料合規,就可以先發,如果不觸發用戶舉報,就不強制審核,這也給傳銷人員有了可乘之機。

  2018年5月、8月,連續發生女性乘客乘坐某網約車平台順風車后失聯,后被發現為司機強姦殺害。這兩起惡性事件反映出該網約車平台對司機審核及人車一致問題管理不善、對順風車夜間運營未盡相應注意義務、對消費者投訴處理管理不到位,缺乏便捷有效的緊急救助方式,未及時協助警方提供司機信息等問題,甚至曾有其他消費者投訴涉案司機有不軌行為,也未受到平台重視和處理。

  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制止義務。與《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相比,一是將平台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修改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利於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二是對平台內經營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進行了細化,明確提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強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在《消法》沒有規定的平台經營者未盡到自身應盡的義務,如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法律責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強化經營者的底線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安全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就《电子商務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責任以外,电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台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比較複雜,需要根據實際情形依法具體認定。這就需要有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依據法律規定,根據違法情形,作出具體判定。

  【亮點九】電商經營者不得隨意“砍單”

  問題

  實踐中,一些電商低價促銷,在消費者付款成功后又隨意取消訂單的情況屢見不鮮。“砍單”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貨、操作失誤、系統出錯、產品質量、訂單異常等。有網站利用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成功下單並付款后,並不代表雙方已建立合同關係,只有商家確認發貨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網站甚至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由於商品缺貨對消費者帶來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法條

  第四十九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电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解讀

  針對消費者遇到的電商隨意砍單問題,《电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电子商務經營者發布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商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為自己的毀約行為製造借口。三是格式條款等含有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內容無效。立法明確做出相關規定,有利於督促經營者誠實守信,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減少消費者的維權困擾。

  【亮點十】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

  案例

  莫先生髮現某網上購物平台有搶拍iPhone促銷活動,此時活動規則並未限制購買數量,於是通過活動拍下iPhone8手機兩台。但是之後平台只為第一個訂單發了貨。莫先生詢問原因,平台回復稱活動已經修改為每個客戶只能拍一台,多拍無效,並且實際以修改過的活動規則為準,拒絕給第二個訂單發貨。莫先生認為網上訂單與合同應有同等法律效力,平台應按照原規則、原訂單發貨。

  法條

  第六十二條 在电子商務爭議處理中,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电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讀

  在消費維權過程中,消費者經常遇到舉證難的情況。特別是在电子商務交易中,有關合同、交易記錄等證據大多為电子商務經營者擁有。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如事前未做證據留存,往往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一些电子商務經營者甚至偽造、篡改、銷毀、隱匿相關證據,使消費者維權更加困難。本條規定對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都提出了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如原始合同、交易記錄等,並規定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由电子商務經營者承擔不利法律後果。這一規定有助於改變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便於有關司法機關等查明事實,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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