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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我請的外勞要是連續三天沒有來上班有甚麼法律可以制裁他嗎?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構成要件、通報主體、認定及處理原則

一、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構成要件:

(一) 「連續曠職3日」係指外國人未向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請假、報備而於實際應工作日連續曠職3日而言。

(二) 「失去聯繫」指下列情況之一:

1、雇主、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無法確切掌握外國人行蹤,即便外國人以單向、雙向通訊軟體或電話聯繫雇主,雇主無法確認通訊者為外國人本人或無法掌握外國人行蹤以盡管理照顧之責。

2、外國人雖經同意安置或通報住宿地點變更,惟未居住於安置單位或通報住宿地點,使安置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明確掌握其行蹤。

外國人離開雇主處之3日內已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地方主管機關、本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

二、本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通報主體及處理原則:

(一) 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雇主處所或雇主委託生活管理處所發生者:外國人符合上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構成要件,應由雇主依法辦理通報;另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連續3日失去聯繫者,亦應由雇主辦理通報:

1、入國未滿3日尚未取得聘僱許可。

2、聘僱許可期間賸餘不足3日。

3、轉換雇主期間或依法令應出國而尚未出國期間。

4、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期間,且雇主未要求提供勞務。

(二) 外國人於本部備案之安置單位發生者: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規定,安置單位發現外國人有行蹤不明(即連續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應即通報本部、地方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三) 外國人離開雇主處所,於第三人處所(含外國人自行居住)發生者:

1、通報主體:外國人於第三人處居住(含外國人自行居住)有連續3日失去聯繫者,雇主或安置外國人之第三人知悉或發現後,應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並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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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可否申請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

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如喪假、婚假、事假、家庭照顧假及產假等假別返國者,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另雇主與外籍勞工之約定倘優於法律時,則依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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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居家看護一天的費用通常多少嗎?爸爸年紀很大了,行動越來越不便,不知道該找居家看護好還是找外籍看護?

要看你有什麼需求,若只有短期需求的話 我覺得找居家看護就可以了,但你說爸爸行動不便,若你也不方便在身邊照料,我會建議你直接找仲介去請外籍看護會比較適合,畢竟要以長期照料為主,至於費用的話  每家報價都不同,你多打幾家詢問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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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否拒絕外籍勞工的請假返國?

外籍勞工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時,請假返國之期日,由外籍勞工自行排定,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籍勞工協商調整已排定之返國日期。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成時,雇主仍應同意外籍勞工原排定之返國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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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外籍勞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雇主得依現行外籍勞工返鄉未歸處理程序辦理後續事宜。因外籍勞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俾憑外籍勞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倘若外籍勞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1個月內效期,雇主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外籍勞工,依現行審查相關規定,應備申請文件為: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另因外籍勞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係非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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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幫爺爺找一個看護,有沒有建議的呢?

我推薦萬達,以「誠信」、「迅速」為工商企業提供服務,以「愛心、耐心、保障」為勞工解決困難。
全體同仁始終抱持「敬業樂群、腳踏實地、提高品質、服務客戶」為經營事業之準則,回饋社會,期待我們服務努力之熱忱,能予企業主提昇競爭力助一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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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有關勞工的歷史呢?

我國勞工保險於民國39年開辦時,其保障的範圍,即已包括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5種給付,並規定各種給付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分期實施。

民國45年7月,開始辦理疾病住院給付,而疾病門診給付,則遲至民國59年1月才辦理。此外,民國57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時,增列「失業給付」一種,並規定其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另以命令訂之,但失業保險的舉辦,必須與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互為配合,故法雖有規定,因配合措施尚待加強,故一直未予推動。

民國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次修正時,又增列普通疾病補助費一項,並將給付名稱改為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其中生育係以現金發給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傷病給付包括職業傷病補償費與普通傷病補助費;死亡給付則包括眷屬及本人喪葬津貼與本人死亡遺屬津貼,並於給付通則章內規定有失蹤津貼一項。由此觀之,勞工保險實施以來,保險給付的範圍、項目逐次增加,保障的內容也充實不少。

民國77年第4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時,再度增加醫療給付項目,增列職業病預防檢查,並將精神病納入醫療給付範圍;此外,對於生育給付,除將早產列入給付範圍外,並放寬流產的給付條件,以及加保年資的規定;老年給付之條件以及計算給付之年資規定亦予放寬,使勞工獲得更多的保障。

民國84年2月第5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依照新修正條例規定,勞工保險各項給付,除普通事故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轉中央健康保險局(現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外,普通事故保險之生育給付(分娩費部分停止適用)、傷病給付、殘廢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各種給付,仍由本局繼續辦理。

民國87年7月1日,政府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保障高齡者就業的安全,開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得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以保障高齡人口的就業安全。

民國88年1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至92年1月1日就業保險法實施後,將失業給付由勞保體制脫離,與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體系結合,並仍委任本局辦理。

政府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爰參酌各界意見、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同時規劃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制度。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月13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於10月9日令示勞保年金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來的勞保現金給付包括: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給付,勞保年金施行後,除了將「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有了年金,勞工朋友將獲得更完善的勞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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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老人照顧的風氣,現在為什麼看護越來越重要了呢?

1.家庭照顧有其限制:實際上長久以來,大部分有需要照顧的老人都是留在家裡
由其家人照顧。但長期照顧下來往往會造成照顧者疲累與壓力。
2.財政因素:建造和經營照顧機構(院舍)是相當昂貴的,尤其是因應福利國家導
致的財政危機而縮減福利預算,社會福利部門沒有能力再大量收容有需要照顧
的老人。
3.人性化及社會融合:讓有需要照顧的老人留在家裡生活在熟悉的社區環境中,
並且又能就近得到適切的照顧,相對於遠離家園去到一個陌生的機構(院舍)接
受照顧,這種方式是更具人性化且較符合社會融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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