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雙11消費者投訴舉報量下降超三成

  中國消費者報武漢訊童穎 記者吳采平)雙11網絡集中促銷的硝煙散盡,快遞包裹陸續飛抵消費者手中。11月20日,湖北省市場監管局12315中心發布了今年雙11網絡集中促銷期間消費者投訴舉報數據分析報告。報告显示,湖北省市場監管部門12315平台接收網絡消費投訴舉報共計860件,占投訴舉報總量的12.98%,網絡消費投訴舉報量較上年同期下降了35.44%。

  雙11網絡集中促銷歷來是網絡消費投訴舉報的高發期。11月1日,湖北省市場監管局召開了今年雙11行政指導暨消費提示媒體通氣會,發布9條行政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雙11網絡集中促銷行為,督促網絡經營者守法經營,引導消費者規避陷阱理性消費,收到明顯成效。今年雙11期間,網絡消費投訴舉報量同比下降超過三成。

  其中,商品類網絡消費投訴舉報569件,服務類網絡消費投訴舉報291件,分別佔網絡消費投訴舉報量的66.16%和33.84%。涉及網絡消費相關投訴舉報排名前列的類別依次有:食品119件、餐飲住宿服務76件、通信產品69件、計算機產品65件、家用電器48件、服裝鞋帽43件。由此可見,投訴最為集中的領域是網購食品,網絡訂餐,網購手機、電腦、家電以及服裝等日用百貨。

  從網絡消費投訴舉報內容來看,反映的主要問題有:

  價格欺詐。部分商家先提價后降價,存在虛假打折現象。消費者反映雙11網店商家銷售的商品價格明降暗漲,提前加入購物車的一些商品在雙11活動開始前夕悄悄漲了原價,折后實際售價與平時相比並無優惠。

  不公平格式條款。促銷活動內容和規則不明晰,商家擅自解釋格式合同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如故意混淆“訂金”和“定金”概念,不退預付款,隨意設置參與“滿減”活動的商品、時間範圍,退款不及時、退款不退全款、附帶不合理條件等。消費者鄧女士反映,11月3日她在某電商平台支付50元定金參加雙11活動,商家擅自改變了支付尾款時間,導致她錯過補款時間,定金失效。

  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產品與描述不符、誇大功效,涉嫌欺詐;促銷活動中商家以低價誘購、以缺貨為由單方撤單、優惠券無法使用,電商平台承諾保價但雙11卻降價、平台拒絕退差價等。消費者李先生11月13日投訴稱,其11月6日在某電商平台花費3398元下單購買兩部手機,網頁註明保價到11日,但11月11日他卻發現兩部手機差價200元,聯繫客服對方不予處理。

  部分商品有質量問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銷售“三無”產品、商標侵權等問題突出。消費者陳先生11月4日向12315投訴稱,10月30日在某電商平台購買了一套價格643元的床上用品四件套。該店宣稱面料是真絲的。陳先生11月3日收到貨后發現,成分標示不是真絲面料而是仿真絲。

  售後服務不到位。下單后拒絕修改地址,客服長時間無應答,退換貨退款處理難,部分電商平台、入駐商家擅自擴大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範圍,或未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提示和確認。

  商家發貨遲緩、快遞物流配送不及時。快遞積壓嚴重,配送不及時,存在錯分漏分現象,部分快遞代收點存在收取保管費、強制用戶當天取件否則退回包裹等問題。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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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進博會: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高質量護航進博會服務保障工作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記者 劉浩)11月20日,第二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延展落下帷幕。記者了解到,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認真總結首屆進博會服務保障經驗,跨前一步、勇挑重擔,連續奮戰29天,高質量地完成了服務保障工作。

  無論是清晨、傍晚還是午夜時分,總會看到一隊隊身着市場監管制服的幹部在會展中心周邊巡邏。據介紹,這隻由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消保幹部為主組成的“1+8”綜合網格巡查隊,每天分3班對會展中心周邊8平方公里重點區域開展網格巡查。44名巡查幹部發揚“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鬥、特別能奉獻”的精神,共上報各類問題376件、網格立案205件,做到“發現一起、處置一起”,通過綜合巡檢手段發現並上報一起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確保進博舉辦環境安全有序。

  參觀者數量多,現場諮詢量大,保障進博會場館內秩序成為重點工作。在會展中心北登錄廳綜合服務區的上海市場監管部門窗口,來自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消保科科長吳佳敏耐心細緻地解答各類諮詢、處理投訴舉報,向到會嘉賓展現上海市場監管的專業形象。

  記者了解到,吳佳敏的父親患重病、母親在進博會期間因突發疾病住院開刀,他沒有向組織請過一天假。和首屆進博會一樣,吳佳敏和同事們“朝七晚七”默默辛苦工作着,駐點保障期間累計解答消費維權、商標廣告、網絡、食品、醫療器械、知識產權、物價等各類諮詢106件、處理投訴舉報47件。

  進博會參展商數量多,責任落實難,延展巡檢更要促規範。11月13日—11月20日,進博會進入延展階段,為避免可能發生的違規銷售行為,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消保科會同西虹橋市場所約談延展活動承辦方,要求其落實主體責任、所有入場商戶應事先向屬地市場所備案、落實保證金及違規清場制度、若收到投訴須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涉嫌違法違規的入場商戶責令其退場。

  11月16日,一名老年消費者稱其在延展中買到了過期的糕點,但已找不到具體攤位。巡檢幹部立即對接承辦方,通過反覆排摸、比對后鎖定糕點銷售商,經現場查看,該糕點並未過期,實為消費者對糕點生產日期產生了誤讀。

  據悉,進博會期間,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消保科4名幹部奮戰在駐點保障、網格巡查、延展巡檢等各條戰線。吳佳敏向記者表示,第二屆進博會已經圓滿結束,在接下來的日子里,消保幹部將繼續立足本職、堅守崗位,以拼的勇氣、實的作風、搶的意識,強化責任擔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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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雙11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 李建)11月21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了《雙11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據悉,在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間,中消協利用互聯網輿情監測系統,共收集雙11相關“消費維權”類信息7908929條,其中負面信息655376條,日均負面信息43692條。負面信息中提及快遞、售後服務、預售規則、促銷宣傳、產品質量、價格和信息騷擾等方面問題的信息較多。快遞配送、網紅帶貨、預售優惠繁瑣等問題也成為消費者不滿的焦點。

  輿情

  不滿聚焦七大方面

  快遞配送

  監測期內,共收集快遞負面信息196872條,負面信息在11月12日達到高峰,為63762條,起因是“快遞車起火事件”。同時,與該事件相關信息在監測期內有123659條。此外,當天不取件就退件、半夜送件、快遞漲價等問題的負面輿情信息較多。

  售後服務

  監測期內,共收集售後服務負面信息167288條。負面信息在11月11日達到高峰,為27792條,高峰出現與消費者因平台設置、商家發貨快等原因無法在收貨之前退款有關。雙11前後,有關售後服務的問題較為分散,主要是客服不理人、雙11當日無法退款、假客服、不發貨、發錯貨、不能修改地址等問題。

  預售規則

  監測期內,共收集預售規則負面信息156000條。負面信息在11月11日達到高峰,為44073條。預售規則問題主要涉及優惠規則複雜難懂、0點搶購、1點才能付尾款、定金不退等。

  直播帶貨

  監測期內,共收集促銷宣傳負面信息137940條。從日趨勢圖上看,負面信息在11月11日達到信息高峰,為16209條。主要涉及直播帶貨欺騙消費者、商家宣傳與實際不符、欺詐、有價無貨等問題。

  產品質量

  監測期內,共收集產品質量負面信息56872條,負面信息在11月11日達到高峰,為9311條。監測期內,質量差、以次充好、假冒偽劣等問題被多次提及,不容忽視。

  價格變化

  監測期內,共收集價格負面信息42550條。負面信息在11月11日達到高峰,為6488條。雙11當天,隨着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增加,先漲價再降價、熬夜購買不如白天便宜、虛標價格等價格問題凸顯出來。

  促銷騷擾

  監測期內,共收集信息騷擾負面信息19332條,負面信息在11月11日驟增並達到峰值5336條。臨近雙11當天,騷擾信息明顯增多,商家廣告短信連環轟炸、霸屏彈窗廣告等信息騷擾問題,令眾多消費者苦不堪言。

  分析

  促銷和價格套路多

  中消協分析輿情數據認為,今年雙11網絡消費主要有以下5方面矛盾:

  直播帶貨銷售方式“野蠻生長”與平台責任意識相對薄弱之間的矛盾。直播帶貨銷售方式在今年雙11期間出盡風頭。然而,與直播帶貨交易火爆的場景相對應的,卻是網紅與平台規則意識的普遍缺失。一方面,不少網紅直播帶貨不同程度存在誇大不實宣傳,甚至銷售“三無”產品、變質產品等問題;另一方面,聲稱單純提供“社交表演”平台,實際卻賺取了豐厚收益的電商,對維護網絡促銷秩序缺乏應有的擔當,對售賣商品缺乏嚴格准入審核、統一管理。高紅利、低門檻,導致售賣商品質量參差不齊。

  價格套路和促銷陷阱借新技術、新應用快速迭代翻新,與消費者辨識能力、防範意識相對較弱之間的矛盾。深諳互聯網與新媒體、新應用遊戲規則的電商,將“先漲價后打折”“虛擬價格請君入瓮”等套路與消費方式社交化、遊戲化的特點精心包裝,通過紅包、預售、購物津貼誘導消費者辛苦“蓋樓”、定點“打卡”、抽空“砍價”。被“砸蛋”“餵雞”“養樹”“走步”等互動新體驗迷惑的消費者,支付大量的時間成本和“賬戶餘額”后,最終卻發現賺的沒有賠的多。促銷規則的複雜化,不僅抬升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商業透明度乃至商業誠信度,更是對消費者維權手段、防範意識與消費信心的粗暴挑戰,從而導致雙11套路與陷阱的“槽點”熱度居高不下。

  霸王條款、預售規則繁多與消費者維權手段相對匱乏之間的矛盾。電商平台是雙11遊戲規則的單方面制定者,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規則。而諸如“退款申請次日零點開通”“所有商品不接受七日無理由退貨”等條款,雖然打着“有序高效為消費者服務”的幌子,實際上卻是排除或限制消費權利、減輕或規避經營者應盡法律責任的伎倆。

  值得警惕的是,這些形式上“簡單粗暴”的規則,因為大多隻在雙11期間“曇花一現”,且又藏身於各種“消費互動玩法”和繁瑣的環節之中,極具隱蔽性和迷惑性。而理清規則后試圖主張權利的消費者,面臨的卻是“總也找不到客服”的無奈與折磨,最終大多被迫放棄維權。

  大數據、算法的精準“騷擾”、無孔不入,與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難度加大之間的矛盾。在大數據、算法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支撐下,機構與商家濫用個人信息授權和隱私數據的問題越發普遍:一方面,短信頻繁轟炸、商品精準推薦成了“無法取消的騷擾”,令人不勝其煩;另一方面,機構與商家不僅通過數據挖掘應用自動捕捉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和偏好、“算計”消費者的腰包,更在肆意窺探甚至售賣消費者個人的隱私,給消費者在現實生活中帶來諸多不便甚至侵擾。

  消費行為的“被數據化”使得消費者個體暴露在更多的風險中,個人消費數據的安全邊界越來越模糊,個人信息保護的難度愈發凸顯。

  雙11促銷模式的固化不變與消費者服務體驗提質升級、迫切求變之間的矛盾。電商平台在保障消費者購物過程的安全性、便利性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網絡大集”式營銷模式的固化不變:“質量缺陷與隱患”商品時有出現,“強行退件”“半夜收件”等困擾依然存在。這種流量思維主導的促銷模式,與消費者追求品質、注重體驗的現實需求之間的矛盾,已經十分明顯。

  建議

  完善“網紅帶貨”誠信評價機制

  雙11消費維權輿情影響面廣,成因複雜,具有短期、集中、周期性呈現且兼具“長尾效應”等特點,對消費信心帶有一定負向影響。為此,中消協提出以下建議:

  加強電商平台“第一責任人”意識,嚴格監督懲處措施,凈化網絡消費環境。平台應依法肩負第一責任,既要完善應急處置預案,通過技術手段提高平台系統承載力,更要充分尊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消費體驗,嚴格執行商品准入制度、完善違法商戶退出機制,杜絕網絡集中促銷出現假冒偽劣商品;加強對瀏覽器等強制彈窗廣告、各類促銷廣告的監督管理,杜絕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要強化對入駐商戶的約束,簡化促銷等相關規則層級,增加價格優惠透明度,刪除單方面加重消費者責任的霸王條款,明確消費互動遊戲的“合法合規”性要求,降低消費者購物時間成本、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加強網絡直播帶貨審查監管,完善“網紅帶貨”誠信評價機制。通過信息共享、多措並舉,加強對“網紅帶貨”行為的管理和監督,督促電商平台完善“網紅帶貨”的誠信評價機制,將違法情節嚴重、污點信息較多的網紅拉入黑名單,取消直播帶貨資格,通過誠信懲戒手段規範直播帶貨行為,保障消費者的相關合法權益。

  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明確個人消費數據信息合法使用的邊界。通過完善立法加大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明確個人消費數據信息屬性及合法使用的邊界,探討個人消費信息保護的機制和舉措。規範企業數據挖掘和使用行為,避免企業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肆意獲取和濫用。同時,對有濫用消費者個人信息行為的相關企業,要進行曝光和嚴懲,加大其違法成本。

  加強消費教育與引導,提升消費者辨識能力,倡導理性健康消費。通過平時與特定時間節點相結合的、形式多樣喜聞樂見的消費教育活動,引導消費者理性對待促銷優惠,理性分析自身消費需求,冷靜對待各種“消費場景”,避免陷入電商直播時代“貨找人”的種種套路陷阱,更不要貪圖一時便宜購買非必需品。

  呼籲電商平台摒棄唯流量是舉的思維模式,通過轉型增效改善消費者購物體驗。雙11不應僅是電商收割用戶的戰場,而應聚焦對用戶體驗的關注和滿足。如果不對現有的促銷模式與配套服務進行轉型增效,消費者對各大電商平台雙11運營套路的詬病與質疑,最終必將帶來“質變”。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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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葯監局:57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涉及40家企業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姜馨 記者任震宇)近日,國家葯監局官網公布了40家企業生產的57批次不符合規定藥品。

  經蘇州市藥品檢驗檢測研究中心檢驗,標示為康普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5批次阿魏酸哌嗪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江蘇聚榮製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葡萄糖酸鈣口服溶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山西國潤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吸入用乙酰半胱氨酸溶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硫化氫、有關物質。

  經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湖南亞大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鹽酸乙哌立松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有關物質。

  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廣西梧州三箭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感冒止咳糖漿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亳州中強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補骨脂不符合規定,標示為亳州中強中藥飲片有限公司、黑龍江千盛葯業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葯業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補骨脂(鹽補骨脂)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標示為江蘇蘇軒堂葯業有限公司、江蘇百草中藥有限公司、安徽致良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濟善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南城縣建洪中藥飲片廠、湖北天濟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河北國松堂製藥有限公司、江蘇華洪葯業科技有限公司、廣西藍正葯業有限責任公司、新疆本草堂葯業有限公司、甘肅省國草藥業有限公司、江西樟樹天齊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四川博仁葯業有限責任公司、江西樟樹國康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等企業生產的18批次半夏(法半夏)不符合規定,標示為昆明道地中藥飲片廠生產的1批次半夏(姜半夏)不符合規定,標示為安徽匯中州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等企業生產的2批次半夏(清半夏)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鑒別、浸出物、水分。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安徽方氏製藥有限公司、安徽戊庚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安徽友信葯業有限公司、亳州中強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內蒙古啟明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成都市益誠葯業有限公司、甘肅省國草藥業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葯業有限公司等企業生產的10批次淡豆豉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普寧市百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葯業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防風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含量測定。

  經青海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標示為重慶亞鋒葯業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府神龍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四川五芝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成都欣福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的4批次山茱萸(山萸肉)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水分。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北京春風一方製藥有限公司、山東宏濟堂醫藥有限公司中藥廠、新疆本草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亳源葯業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的4批次血竭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鑒別、醇不溶物。其中標示為安徽亳源葯業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血竭同時檢查出808猩紅、松香酸。

  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和單位採取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不符合規定原因開展調查並切實進行整改。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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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8號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19年11月8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肖亞慶
2019年11月21日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2019年11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並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 監督抽查分為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國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全國監督抽查信息。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

  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第六條 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以及複查等工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

  第八條 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六個月內對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以下簡稱同一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抽樣時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在六個月內經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複抽查。

  對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抽查,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九條 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制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第二章 監督抽查的組織

  第十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查年度計劃,並通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並報送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查產品範圍、工作分工、進度要求等內容。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包括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內容。

  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在抽樣前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等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抽樣、檢驗工作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並簽訂委託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法律、行政法規對抽樣機構、檢驗機構的資質有規定的,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

  第十四條 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應當在委託範圍內開展抽樣、檢驗工作,保證抽樣、檢驗工作及其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

  抽樣機構、檢驗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實施抽樣前以任何方式將監督抽查方案有關內容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二)轉包檢驗任務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分包檢驗任務;

  (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四)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期間,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訂監督抽查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同一產品的委託檢驗;

  (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開展產品推薦、評比,出具監督抽查產品合格證書、牌匾等;

  (六)利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

  (七)違反規定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取抽樣、檢驗等與監督抽查有關的費用。

  第三章 抽樣

  第一節 現場抽樣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抽樣或者委託抽樣機構抽樣,並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隨機選派抽樣人員。

  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標準等規定。

  第十六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抽樣人員身份證明。抽樣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委託書複印件。

  抽樣人員應當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抽查產品範圍、抽樣方法等。

  第十七條 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行抽樣。

  抽樣人員發現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涉嫌存在無證無照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的情形的,應當終止抽樣,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同時報告涉嫌違法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樣人員不得抽樣:

  (一)待銷產品數量不符合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要求的;

  (二)有充分證據表明擬抽樣產品不用於銷售,或者只用於出口並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約定的;

  (三)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試製”、“處理”、“樣品”等字樣的。

  第十九條 抽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記錄抽樣信息,並對抽樣場所、貯存環境、被抽樣產品的標識、庫存數量、抽樣過程等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留存證據。

  抽樣文書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拒絕簽字的,抽樣人員應當在抽樣文書上註明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抽樣文書確需更正或者補充的,應當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更正或者補充處以簽名、蓋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 因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轉產、停業等原因致使無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明顯不合理的樣品價格等方式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同時報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並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抽樣人員應當購買檢驗樣品。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沒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為準。

  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樣品獲取方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抽樣人員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並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寄遞至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對於易碎品、危險化學品等對運輸、貯存過程有特殊要求的樣品,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樣品的運輸、貯存過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樣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處的,應當予以封存,並加施封存標識。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妥善保管封存的樣品,不得隱匿、轉移、變賣、損毀。

  第二節 網絡抽樣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电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和本行政區域內的电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時,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買樣。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網絡抽樣的,應當記錄抽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被抽樣銷售者信息、樣品網頁展示信息,以及訂單信息、支付記錄等。

  第二十七條 抽樣人員購買的樣品應當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第二十八條 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拆封過程,對寄遞包裝、樣品包裝、樣品標識、樣品寄遞情形等進行查驗,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並將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攜帶或者寄遞至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抽樣人員應當根據樣品情況填寫抽樣文書。抽樣文書經抽樣人員簽字並加蓋抽樣單位公章后,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一併寄送被抽樣銷售者。抽樣機構執行買樣任務的,還應當寄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委託書複印件。

  第四章 檢驗

  第二十九條 檢驗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形,並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

  對於抽樣不規範的樣品,檢驗人員應當拒絕接收並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於網絡抽樣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應當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按照有關要求予以存放。

  第三十條 被抽樣產品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等管理的,檢驗人員應當在檢驗前核實樣品的生產者是否符合相應要求。

  檢驗人員發現樣品的生產者涉嫌存在無證無照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的情形的,應當終止檢驗,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同時報告涉嫌違法的樣品的生產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進行檢驗。

  檢驗中發現因樣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人員應當如實記錄,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並按照有關規定簽字、蓋章。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三十三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檢驗結論為合格並且屬於無償提供的樣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及時退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樣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並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樣品屬於在銷售者處現場抽取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

  樣品屬於通過網絡抽樣方式購買的,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樣品標稱的生產者。

  第三十六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書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處理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等有異議的,收到異議處理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異議處理,並將處理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提出書面複檢申請並闡明理由的,收到異議處理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研究。對需要複檢並具備檢驗條件的,應當組織複檢。

  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並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組織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支付備用樣品費用。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複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複檢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複檢。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辦理複檢手續之日起十日內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複檢。

  複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但組織監督抽查的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區域內或者組織監督抽查的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所在省轄區內僅有一個檢驗機構具備相應資質的除外。

  第四十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備用樣品的,應當終止複檢,並以初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四十一條 複檢機構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檢查記錄備用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形,並核對備用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

  第四十二條 複檢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對與異議相關的檢驗項目進行複檢,並將複檢結論及時報送組織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組織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複檢申請人。複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四十三條 複檢費用由申請人向複檢機構先行支付。複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複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複檢費用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第六章 結果處理

  第四十四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匯總分析、依法公開監督抽查結果,並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抽查情況。

  組織地方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合格產品為本行政區域以外的生產者生產的,應當及時通報生產者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第四十六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不合格產品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責令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改正。

  第四十七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責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內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組織複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經複查不合格的,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級上報至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八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後九十日前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組織複查,經複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複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複查所需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

  除為提供複查所需樣品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經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複查合格前,不得恢復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第五十條 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指導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一)被抽樣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二)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

  (三)未經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複查合格而恢復生產、銷售同一產品的;

  (四)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樣品的。

  第五十二條 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第五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存抽樣文書等有關材料、證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日”為公曆日。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3號公布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14年2月1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1號公布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2016年3月17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5號公布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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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價格“見光漲”,網約搬家為何難守約

  下單時明碼標價,上門時卻“漫天要價”;客戶抱怨司機不守約,司機卻稱定價太低賠錢做生意……貨拉拉、快狗打車網約搬家服務平台近期頻頻被“吐槽”,在貨運車司機和客戶兩邊“不討好”。

  搬家“見光漲”已成行業潛規則?

  杭州白領溫先生最近為搬家的事操碎了心,在朋友推薦下,他下載了貨拉拉App,“我看路上貨車、麵包車車身經常有貨拉拉的廣告,感覺用戶蠻多,應該比較靠譜。”

  按照提示,他詳細填寫了物品清單和起止點等信息,物品主要是洗衣機、床墊兩件大件,平台計算出的運輸費是135元,另收搬運費230元,總計365元。看着價格還算合適,溫先生隨即下了訂單。

  溫先生說,下單後有司機迅速接單,約好時間后第二天就開着貨車上門了。但進門一看,就說東西太多太重,要加價100元。

  “這是平台計算的價格,已經形成契約,加價不合理。”溫先生現場打客服電話諮詢是否允許加價,客服了解詳情后確認無須加價。結果司機卻“撂挑子”一走了之。

  重新下單后,第二位司機到達后同樣提出要加價。接連兩單“見光漲”,溫先生這才意識到,司機現場加價可能是網約貨運平台的潛規則;如果再堅持不加價的話,搬家可能要遙遙無期了,只好妥協重新下單。

  果然,第三位司機也“如出一轍”提出加價,最終以加價100元成交。

  剛從北京到杭州工作的鄭女士也遇到類似情況。她在快狗打車平台上下單拉貨,“司機起先提出要加500元,這比訂單上計算出的搬運費高出太多,我難以接受。”鄭女士拒絕後,司機直接就地卸貨,但是後台卻显示訂單完成。鄭女士向平台投訴,一直沒有得到反饋結果。

  快狗打車司機姚師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坦言,大多數情況下確實會加價,“如果客戶比較爽快就會要得高點,否則就少加點,萬一不能接受就取消訂單。”

  記者在黑貓投訴、聚投訴等網絡投訴平台上搜索發現,對貨運平台投訴的問題中,司機變相加錢、亂收費等問題較為集中。例如黑貓投訴平台“貨拉拉”的投訴頁面上有600多條投訴帖,其中客戶投訴最多的是平台不開發票,其次就是司機私下亂收費。而在聚投訴平台“快狗打車”投訴頁面,有400多條投訴帖,投訴司機臨時加錢的帖子也比較多。

  北京市工商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搬家貨運公司的價格陷阱是投訴熱點之一,較為常見的做法就包括低價吸引消費者,之後坐地起價,並額外收取樓層費、大件物品搬運費等。

  前端低價“吸流量”,終端常鬧“不愉快”

  據了解,近幾年,眾多投資湧入同城貨運行業,激烈競爭下,一些互聯網貨運平台如神盾快運、速派得、藍犀牛、1號貨的等日漸式微,脫穎而出的貨拉拉和快狗打車成為目前網約貨運平台的頭部企業。

  業內人士認為,兩個平台的運營模式類似,即通過不斷推廣來吸引資金注入,依靠價格戰佔領市場,寡頭競爭讓客戶和司機“二選一”。平台之間的激烈競爭拉低了價格,短期看對客戶是件好事;但是隨着價格戰延續,司機這一端的收入被壓得過低,導致司機私下加價的情況屢屢發生。

  在貨拉拉接單了一年半的司機孫師傅說,貨拉拉收費標準低於市場價太多,司機加價主要針對大件物品,平台對大件物品的搬運費定價包括:25元一件的基礎搬運費和每層3元的樓層費,“但搬運大件我們要請人幫忙,一個人的人工費都不止這些錢,不加價確實難以維持,經常會和客戶搞得不愉快。”

  不加入平台吧,沒單子;加入平台吧,給的價格太低。這讓很多司機左右為難。

  事實上,不光消費者在投訴,司機對平台的投訴也很多。“有時遇到用戶無故取消訂單平台扣款或者扣分時,我們有申訴需求,但工作時間客服也常常無人接聽。”多位受訪司機頗感失望:每天接單超過三單后要按15%的比例上繳信息費,但平台提供的服務很難令人滿意。近年來,在廣東深圳、浙江寧波都曾出現過網約搬家服務平台司機維權的情況。

  針對客戶和司機抱怨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兩家平台企業。

  快狗打車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司擁有350萬名司機,在貨運價格上,與線下市場相比有絕對優勢;但搬運方面的價格,定量比較難,“這方面客戶有投訴建議,我們正在研究,後續希望能有一個較清晰的衡量標準來供用戶參考。”

  “我們嘗試將搬運費標準化,但是搬家服務流程複雜,特殊情況也比較多;標準化計價之外,有特殊大件、用戶下單與實際情況不符、人工搬運距離過遠等不在標準計價範圍的情況,是需要用戶和司機協商搬運費的。”貨拉拉平台相關負責人說。

  加強平台標準化建設,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業內專家認為,網約貨車的出現,滿足了客戶的個性化需求,價格也更加透明;搬運行業的互聯網化,是一種趨勢。但是,由於這個行業存在需求低頻、不容易標準化等問題,網約平台作為鏈接供需的中間方,必須進一步完善運營模式和評價體系,切實保護客戶和司機雙方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李漢卿認為,網約貨運平檯面臨的關鍵問題是如何實現價格標準化,讓供需兩端信息透明。與滴滴等客運服務平台相比,搬家貨運要複雜得多,貨運平台必須加強標準化建設,建立服務質量體系。

  “平台方不能只是簡單作為供需雙方的中介,要履行實際承運的相關責任。”李漢卿說,貨運平台應加強對司機的業務培訓,提高准入門檻;同時,對客戶和司機的投訴要及時反饋,切實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另外,平台還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如司機背景審查、路程設計、交易過程監控等。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楊建華認為,平台應當從長遠發展考慮,壓縮平台管理費用,制定與市場狀況相匹配的定價規則;同時應誠信經營,不得以低價誘導等方式侵害消費者權益。有關主管部門也應加強監管,對於失信企業或個人可列入黑名單。

  多位受訪網約貨運平台負責人都提到,將加強管理,加強司機培訓,着力解決收費標準化、透明度不高的問題,進一步提升用戶體驗,讓互聯網貨運平台得以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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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防止傳銷進校園湖南行活動舉辦

  中國消費者報長沙訊(記者 余知都)日前,第三期打傳規直普法大講堂—2019防止傳銷進校園湖南行活動,在湖南省長沙市舉辦。湖南省“防止傳銷進校園宣傳月”活動同步啟動。

大學生們宣誓遠離傳銷。郝軍攝

        據了解,來自長沙理工大學、湖南第一師範學院、湖南廣播電視大學的同學們,以及湖南農業大學、湖南工商大學、瀏陽市中協高新科技學校等分會場的大學生和老師們近萬人,參加了本期打傳規直普法大講堂活動。傳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威脅人們生命財產安全的社會“毒瘤”。近年來,全國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查辦的眾多傳銷違法犯罪案件中,不乏大學生上當受騙的案例,有的甚至付出了年輕而寶貴的生命。這次在湖南開展打傳規直普法大講堂活動,就是要以高校為主陣地,抓防範教育,讓高校學生自覺知法、敬法、守法、護法,共築防範抵制傳銷的銅牆鐵壁。堅決斬斷傳銷分子伸向校園的魔爪,還學生一份清凈,還校園一片安寧。

  湖南省高度重視打擊傳銷規範直銷工作,將傳銷納入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範圍,堅持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並重,嚴厲整治異地聚集式傳銷和網絡傳銷活動。長沙市形成全市“黨政主導、政法牽頭、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打傳工作格局,持續保持打擊傳銷的高壓態勢。省市打傳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今年以來,湖南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搗毀傳銷窩點2289個,查辦網絡傳銷和聚集式傳銷案件239件,抓獲涉案骨幹998人,移送起訴450人,涉案資金50多億元。湖南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書記劉湘凌表示,下一步,湖南將堅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嚴管重罰、除惡務盡,堅決打贏這場打擊整治傳銷攻堅戰。

活動現場。郝軍攝

       在本期打傳規直普法大講堂上,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管局幹部鄧波,以《如何識別防範“異地聚集式傳銷”》為題,結合案例,對傳銷尤其是異地聚集式傳銷的特徵及其危害性進行了詳盡剖析,對傳銷組織的“五級三晉制”、傳銷分子常用的“話術”及謊言、傳銷“1040陽光工程”等,進行了全面揭露。參與傳銷是違法行為,所遭受到的錢財損失不受國家法律保護……這些語重心長的告誡,讓在場大學生們深受教育。

  參加本期打傳規直普法大講堂活動的大學生們紛紛表示,市場監管部門送法上門,送來的不只是法律知識,更是全社會對青年學子的關心和厚愛。大學時光是人生最珍貴和最美好的時光,絕對不容傳銷侵害。今後一定要自覺抵制傳銷,遠離傳銷,珍惜學業,刻苦學習,用更加優異的成績報效祖國和人民。

  據悉,2019湖南省“防止傳銷進校園宣傳月”活動,從11月21日起啟動到12月20日結束。宣傳月期間,全省各個高校將組織開展豐富多彩、形式多樣的防止傳銷進校園活動。同時,通過發放宣傳材料、現場諮詢、專題宣講、志願者簽名、演講比賽等形式,幫助學生增強防範意識,提高識別能力,積極引導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鑒別,把抵制傳銷的客觀要求內化為學生的自覺行動。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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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開出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施行后首張罰單

  中國消費者報南昌訊(記者 朱海)12月3日是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施行后的第3天,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市場監管局按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江西財富廣場有限公司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對其他違規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據悉,這是江西省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新修訂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開出的第一張罰單。

  當日,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監管處依法對位於南昌市東湖區八一大道357號財富廣場負一樓的江西財富廣場有限公司(華潤萬家財富廣場連鎖店)經營特殊食品情況開展了飛行檢查。檢查組認真細緻檢查了該公司經營特殊食品的環境衛生、倉儲條件、採購驗證、人員管理、食品陳列、記錄台帳等情況,發現存在以下問題:未按規定在食品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未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索取每批次保健食品的合格檢驗報告;未在食品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櫃檯、貨架擺放、銷售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未按規定設立“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櫃)”“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或專櫃)”字樣的提示牌(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未張貼並保持(保留)上次接受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的記錄;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湯臣倍健牌保健食品與壓片糖果混放銷售;參靈草牌口服液保健食品與燕窩飲品混放銷售;紅牛牌保健食品與普通飲料混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與兒童乳粉、中老年乳粉等調製乳粉混放銷售)。

  針對發現的問題,檢查組立即通知南昌市東湖區市場監管局按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對該公司給予了警告的行政處罰,對其他違規行為責令限期改正。

  據悉,下一步,江西省局將對省本級發放營業執照具備經營特殊食品資質的全部經營企業開展全覆蓋監督檢查,進一步整頓特殊食品經營秩序。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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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守法治信仰 不負初心使命——記CCTV2019年度法治人物、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幹部吳金鑽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賈珺)12月4日,國家憲法日這一天,“CCTV2019年度法治人物”正式揭曉,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吳金鑽獲此殊榮,這也是全國市場監管系統首個獲此稱號的幹部。

  今年37歲的吳金鑽,2007年7月進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從事行政複議和執法監督工作。12年來,吳金鑽累計審理行政複議案件1223件,這些案件小到幾元錢的消費投訴,大到上億元的經濟糾紛,案件都關係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企業的生存發展。

  秉持為民之心 堅守公正底線

  吳金鑽認為,法制工作是服務工作,服務相對人,服務市場。“每當我幫助當事人解決了一個難題,滿足感和成就感還是挺高的。我辦的案件可以直接糾錯,也可以規範指導各區局的執法工作,他們工作合法規範了,老百姓就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義。”作為一名有着10多年黨齡的共產黨員,工作中面對一個個法律難題,吳金鑽秉承一份執法為民的赤誠之心,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

  在辦理陳某不服某企業變更登記一案時,吳金鑽審查發現,陳某與該登記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複議申請依法應予駁回。但吳金鑽未簡單做駁回處理,而是主動向相關方了解情況。把握癥結為民事股權糾紛后,吳金鑽約談了陳某,為他詳細分析了案件情況和解決途徑,並建議其通過法院解決股權糾紛。陳某根據吳金鑽的指導,到法院徹底解決了此問題,其主動撤回了複議並對吳金鑽由衷地表示感謝。

  12年來,面對着各式各樣的行政糾紛,吳金鑽帶着北京市場監管局的複議團隊,堅守法律底線,化解了形形色色的糾紛,解決了百姓各式各樣的難題。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法制處收到的一封封表揚信,懸掛的一面面錦旗,就是對吳金鑽複議工作的最大肯定。

  奉獻平凡崗位 堅守法治信仰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的碩士研究生,吳金鑽發揮專業特長,擔任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公職律師。從事複議工作以來,他累計審理行政複議案件1223件,並承擔了絕大多數疑難複雜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工作。

  此外,吳金鑽每年還要代理大量行政訴訟,審核下級機關報審的大額行政處罰案件。在同事心目中,他是法律“專家”、複議“權威”,常常會見到執法人員圍在他的辦公桌,商討工作對策、協商執法方向。工作時間對他來說,似乎總是不夠用。下班后,當辦公室安靜下來,他就用休息的時間去處理那些越審越厚的複議案卷。

  作為辦案能手,吳金鑽在複議工作中與複議團隊努力做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形式創新,形成了獨特的審理方法。

  一個案件擺到面前,憑着豐富的經驗,他總能敏銳地把握問題實質、爭議焦點、疑難程度,判斷新疾抑或舊患,分類處置,採用個案快審、類型集中裁斷、撮合調解、前端引導化解、深挖精審等不同方式,對症下藥,提高案件審理的成效。在處理複雜案件時,為更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吳金鑽會通過約談或聽證的方式會面雙方當事人,了解雙方訴爭事由和爭議焦點,儘力還原案件事實。

  在辦理某超市因銷售食品受到處罰引發的複議案件時,因該案中“美國大杏仁”與“扁桃仁”之爭,涉及歷史沿革、學術爭議等諸多難題,沒有專業素養很難作出公正處置。為查明事實,吳金鑽多次到國家圖書館查閱《植物志》等文獻資料關於“美國大杏仁”的記載,走訪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了解“美國大杏仁”及鑒定的相關情況,並就該案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這些工作為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作出複議決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偶然的選擇 成就了熱愛

  “我一直認為自己是很幸福的,從事着專業對口的工作,真正做到了學有所用。”性格上有些靦腆的吳金鑽,說起自己的專業便打開了話匣子。

  吳金鑽有個習慣,每天下班后別的東西可以不帶,但U盤必須帶上,甚至近乎強迫症。他經常走到樓梯口,還要翻一下包,看看U盤是否帶上。“因為我的很多文件、工作資料,都存在U盤中,隨時能找到,隨時能辦公。”

  把奉獻精神寫在人生奮鬥的旗幟上,平凡的崗位同樣能做出不平凡的成績。在法制戰線工作12年來,面對各種法制難題,吳金鑽始終秉承一份不解決問題決不罷休的耐心。這份耐心換來了一句口頭禪:有法律問題找“鑽哥”。這已成為北京市市場監管系統法制條線的“金句”。

  北京市局登記處的劉麗對記者說:“每次我們碰到解決不了的疑難法律問題時,處長都直接跟我說,找你‘鑽哥’呀!現在登記處的幾位大姐,見到吳金鑽都笑稱其為‘鑽哥’。”

  主動擔當作為 服務監管大局

  為釐清職責,明確執法邊界和規範依據,吳金鑽牽頭組織了對500餘部原工商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分門別類的梳理,對工商職權、職責依據條款進行細化分解,編撰《工商執法依據手冊》,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並列入“六五”普法推薦讀本。吳金鑽還和同事們一起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和權力清單進行整合梳理,修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北京市行政處罰案卷標準和評查評分細則》及《北京市行政強制案卷標準》,牽頭起草大量內部規範性文件。

  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后,吳金鑽再次投入到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執法案件系統的重構建設中。為了吃透專業技術問題,吳金鑽主動向身邊的專家學習,利用周末時間參加各類法律科技會議,不斷學習前沿知識並補充自己。

  正是因為吳金鑽對首都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熟稔於心,他所承擔的行政複議、執法監督等工作,既專業權威又公正高效,既為基層法制建設獻計獻策,又解決了首都市場監管執法中的各類疑難問題,對規範首都市場監管執法和行政複議工作,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吳金鑽是首都市場監管法制隊伍的優秀代表,也是首都市場監管法制隊伍的縮影,他所在的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法制處多次被評為“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先進單位”“系統先進集體”“先進黨支部”。

  “無論鬧市,還是遠方,你奔忙的腳印里,雕刻着信念的形狀。”評委會給吳金鑽的頒獎詞中這樣寫道。是啊,信念是什麼?是他12年如一日的堅持,是他平凡而樸素的市場監管夢想,更是孜孜不倦追求的法治精神,正是秉持着這樣的信念,無數個像吳金鑽這樣的市場監管人共同譜寫了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而勇於奉獻、無私付出的動人篇章。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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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發布家用汽車銷售與維修行業消費調查報告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鄭鐵峰)為規範汽車經營行為,為消費者提供購車指引,浙江省消保委聯合台州市消保委、黃岩區消保委共同開展浙江家用汽車銷售與維修行業消費調查。日前,台州市消保委組織召開《浙江(台州)家用汽車銷售與維修行業服務質量消費調查報告》發布會,公布對浙江省11個地市5456份有效問卷的統計分析結果。分析显示,工薪階層仍是當前家用汽車消費的主力軍,八成受訪者擁有國產汽車。同時,《報告》分析了行業服務質量現狀,揭汽車銷售與維修環節存在的問題。

  總體狀況

  工薪階層是消費主力軍

  調查显示,87%的受訪者都擁有家用汽車,有26.25%的受訪者更是擁有兩輛及以上的家用汽車。從能源類型上看,燃油汽車仍是當今家用汽車的主角,佔82.33%。有87.61%的受訪者擁有的是國產汽車,其中合資品牌汽車占較大比例。受訪汽車價位主要集中在10-20萬元之間,佔48.1%,工薪階層仍是當前家用汽車消費主力軍。

  傳統消費傾向保持穩定

  車輛的價格、品牌、品質是受訪者最為關注的購車因素,分別佔20.96%、18.24%、16.8%。有80.7%受訪者表示在購車時更傾向於品牌授權銷售商(4S店)。在選擇維修保養時,73.16%的受訪者表示,在“三包”期內會選擇4S店進行維保,僅19.27%的受訪者表示會在綜合修理廠進行維保。而超出“三包”期后,相關選擇產生了較大變化,35.49%的受訪者表示仍會在4S店進行維保,50.43%的受訪者則選擇了綜合修理廠。在同等條件下,維修質量好、價格實惠、方便快捷的維修保養單位仍是消費者首選。

  產品質量穩定程度不高

  除正常損耗外,4271名受訪者表示其所使用的車輛均因質量問題出現過故障,購車后2-6年間是故障相對高發階段。有20.41%的受訪者表示,其車輛曾因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導致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

  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淡薄

  除25.2%的受訪者表示知道並了解《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外,其餘受訪者均表示不知道或不了解具體內容。54.13%的受訪者表示,不知道車輛交付時銷售商應該向其提供哪些手續,81.02%的受訪者表示不了解新車交付檢查(PDI)的具體內容。普通消費者對汽車專業知識知之甚少,49.15%的受訪者對相關知識的學習態度並不積極,表示等用到的時候再學習或乾脆懶得研究。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淡薄,38.83%的受訪者表示不會仔細審視購車合同條款,73.03%的受訪者表示,在維修保養時並不了解維修商的經營資質及維修人員從業資質。

  消費維權形勢較為嚴峻

  20.95%表示在購車或維修過程中有過維權的經歷。發生糾紛時,與商家協商處理、向消保委反映、向相關職能部門投訴仍是當前消費者維權選擇的最主要途徑。受訪者認為,當前汽車消費維權的難點主要集中在汽車質量問題檢測鑒定困難、消費者汽車知識匱乏、商家口頭承諾舉證困難等方面,分別佔25.29%、23.72%、21.04%。

  銷售環節

  過度推銷令人生厭

  較多受訪者表示,銷售人員在介紹產品時,並不能準確自如地講解各種車型的配備、性能、技術參數及操作方法等。銷售人員過度推銷,易引發反感,其中1419名受訪者表示銷售人員存在極力推銷按揭的情況,1470名受訪者表示銷售人員存在極力推銷附加商品或服務的情況。

  收費問題反映強烈

  調查显示,除1667位受訪者表示沒有在銷售環節碰到過相關問題外,其他受訪者均或多或少地遇到過價格收費問題。主要體現在:明碼標價不規範、收費明細不具體;標價之外加價收費;強制收取服務費用;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存在價格方面的虛假宣傳;不按購車款數額開具發票。

  強制消費普遍存在

  調查显示,在受訪的5456名消費者中,有2623人表示遇到過強制保險的要求,292人遇到過強制按揭的要求,515人被要求強制購買附加商品或服務。由強制消費所引起的擔保費用退還問題、各種名目的手續費等,成為當前消費投訴的熱點。有1056位受訪者表示經銷商在強制保險的同時收取了押金、續保保證金等擔保費用,消費者只有按照銷售商的要求購買保險才能拿回擔保費用,602位受訪者表示相關費用的退還並不順利。有1581位受訪者表示,在辦理按揭的過程中,被收取了相關手續費或服務費。有的汽車銷售商為了吸引消費者按揭購車,故意下浮車價,宣稱按揭購車比全款購車更優惠,達到變相收取手續費或服務費的目的。更有1850名受訪者表示,有些銷售商在原廠配置外,自行加裝配置,存在變相強制購買的情形。

  合同隱患暴露無遺

  一半以上受訪者表示其在購車過程中遇到過合同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合同不規範,對車輛交付時間、配置標準等條款輕描淡寫或不寫;混用定金和訂金造成雙方權利不對等;簽訂合同不履約;購車不簽訂書面合同或提車后購車合同收回;銷售人員口頭承諾購車優惠或補貼,車輛售出后,不兌現承諾。

  維修環節

  違規收取維修費用

  28.93%的受訪者表示,在“三包”期內維修,出現過糾紛問題,表現為違規收取維修費用、多次維修無法修好、未按規定使用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修理時間超過5日卻不提供備用車或交通補償等。相對維修環節總體糾紛解決情況而言,“三包”期內維修糾紛解決情況總體較好。34.92%的受訪者表示“三包”期內沒有進行過維修,另有36.15%的受訪者表示雖有維修,但並沒有遇到相關問題。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因新車購買時間較短,不太容易出現質量問題,另一方面,因《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相關“三包”責任給予了明確界定,故“三包”期內車輛維修糾紛相對較少。

  小病大修故障誤診

  糾紛熱點問題主要體現在:小病大修、故障誤診、維修水平低、服務態度差、亂收費、以次品零件代替合格零件、擅自對其他項目進行維修等。也有1945名受訪者表示,對維修知識知之甚少,不知是否被侵權。調查显示,10.1%的受訪者表示,服務人員在維修保養前並沒有告知維保項目及費用預算,45.45%的受訪者表示服務人員雖有告知相關情況,但並不具體。沒有切實履行好事先告知義務,也是維修環節消費糾紛頻發的主要誘因。

  污損內飾偷換零件

  有52.54%的受訪者表示沒有發現不規範的情形,但仍有近一半的受訪者表示發現過不規範的情況,如污損汽車內飾、偷換車輛原裝部件、造成其他正常部位損壞、未經許可擅自駕駛車輛外出、盜取或損壞車內私人物品等,也有受訪者表示維修人員長時間怠速或開着空調進行維修,存在浪費汽油等現象。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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