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國家為幫助解決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以前在全國所有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立這項制度。與此同時,由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也於199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三類人員:(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或、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這一規定,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期間,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同時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屆滿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業,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以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本站聲明:網站內容來源http://www.lawtime.cn/taiwan,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我們將及時處理

【智慧財產權精選文章推薦】

大陸商標申請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國際專利商標申請申請流程? 

大陸專利申請有哪些潛規則?

歐盟專利申請領證程序為何?

台商新南向,東協商標專利將是一大挑戰

更多專利侵權訴訟案件,實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