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消協首例公益訴訟:消費者有望獲得懲罰性賠償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7月22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在京召開公益訴訟案件情況通報會。中消協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沃重工)等4被告違法生產銷售正三輪摩托車公益訴訟案,在法院主持下達成民事調解協議,中消協6項訴訟請求全部實現。根據這一協議,消費者有望獲得懲罰性賠償。

  爭議焦點

  是否構成欺詐

  2016年7月26日,中消協宣布起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被告。這是2013年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省級以上消費者組織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以來,中消協首次提起的公益訴訟。

  當時,中消協提出了6項訴求: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撤銷的所有型號產品;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所有型號產品;消除其違法、違規生產和銷售的所有型號產品的安全風險;確認被告違法、違規生產和銷售的行為,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構成了《消法》第五十五條所述的“欺詐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公益訴訟支付的費用;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在這6項訴求中,第4項尤為重要:確認被告違法、違規生產和銷售的行為,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構成了《消法》第五十五條所述的“欺詐行為”。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蘇號朋曾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訴求是此次公益訴訟中的亮點,也是難點。他說:“這一訴求具有創新性,進一步開拓了訴訟請求的類型和範圍。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未明確規定的訴訟請求事項,中消協提起此項訴訟請求,較好地實現了消費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的銜接,開闢了消費公益訴訟間接實現補償消費者所受損失、方便消費者維權、便捷追究不法經營者法律責任的新路徑。”

  不出意外,這一訴求也在庭審以及調解協議簽訂過程中成為中消協和雷沃重工爭執的焦點,雙方圍繞“是否構成欺詐”“能否在調解協議中落實存在欺詐”展開激烈爭執。而最終經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調解協議書第三條載明:“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認故意生產銷售了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超長車輛,並出具與車輛實際尺寸不符的虛假車輛合格證故意隱瞞事實,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諾依法處理消費者訴求,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對消費者承擔可能發生的以下費用:修理、更換、退貨等費用,消費者配合消除車輛安全風險所發生的交通、誤工等必要費用,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費用,精神損害賠償費用,懲罰性賠償費用等。”

  對此,中消協以及多位法律專家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這一表述達到了中消協第4項訴求的目的,消費者有望據此獲得懲罰性賠償。

  關鍵要素

  是否存在“故意”

  我國著名訴訟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調解協議書雖然沒有明確表述雷沃重工是否構成了欺詐,但在調解協議第三條寫入了雷沃重工承認“故意”生產銷售了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超長車輛,並出具與車輛實際尺寸不符的虛假車輛合格證“故意”隱瞞事實,這“兩個故意”十分關鍵,可以據此確認雷沃重工確實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肖建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釋《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依據這一解釋,雷沃重工不僅故意生產了超標車輛,而且故意隱瞞事實,已經構成欺詐的行為要件,可以認定為存在欺詐。

  中消協起訴雷沃重工的代理律師,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告訴記者,根據司法解釋,故意隱瞞實情即可構成欺詐,該案中,故意生產又故意隱瞞,其實是為認定欺詐提供了雙重保險。而《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消費者依據調解書認定經營者實施違法生產銷售行為,並且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可以據此主張懲罰性賠償。

  但肖建國同時也表示,在實踐中,這種超標的車輛可以滿足個別消費者特別的需求,可能有消費者明知這種正三輪摩托車是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車輛依然購買,甚至主動定製。所以,經營者也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進行證明,如果經營者能證明消費者在購買前就明知該車是違反強制性標準卻依然購買,則不構成欺詐。

  訴訟意義

  消費者可“搭便車”

  據了解,中消協在提起公益訴訟時之所以寫入第4項訴求,就是希望通過這一確認之訴,為消費者進一步提起訴訟提供便利。中國政法大學開放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吳景明告訴記者:“如果法庭確認雷沃重工存在欺詐行為,那麼消費者個人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援引公益訴訟判決,認定其存在欺詐。”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已為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因同一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的訴訟,原告、被告均無需舉證證明,但當事人對該事實有異議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這一條款被稱為“搭便車”條款,大大降低了消費者個人進行私益訴訟的舉證成本,被視為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結合,為私益訴訟提供便利。那麼,中消協的公益訴訟以調解結案,民事調解協議書能夠成為消費者提起個人訴訟時援引的證據嗎?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調解書在結構上對於原告訴稱、被告辯稱都有體現,在法院認定事實部分,對中消協通過大量調查取證的相關事實進行了認定,同時也確定了雷沃重工的責任,認定其存在故意違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標準的產品,並故意隱瞞實情等事實。這些都經過了開庭、審理和質證程序。所以,無論是在判決書中認定,還是在調解協議中認定,對消費者提起的個人民事訴訟都應該是有效力的,消費者可以援引該民事調解協議作為證據。

責任編輯:黃磊

本站聲明:網站內容來源再生能源資訊網http://www.ccn.com.cn/,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我們將及時處理

【焦點人物相關報導】

郭台銘轉述媽祖託夢叫我出來選!解密「郭台銘為何非要請示慈惠宮」?

如果郭台銘真的去選總統,鴻海會怎麼樣?

預測2020總統大選!最新民調出爐!

角逐2020總統大選藍綠白之爭知名命理師告訴你誰最有希望?

想知道郭台銘的崛起與商業戰爭嗎?更多資訊彙整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