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客身份登記不嚴 北京警方開旅館業首張反恐罰單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郝軍)8月29日,記者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了解到,北京市大興區一家賓館因未對部分入住旅客進行實名登記,違反《反恐怖主義法》,被罰10萬元。據悉,這是北京市公安機關對旅館業單位違法行為開出的首張罰單。


民警對該酒店進行實名登記制度的檢查。   李連傑/攝

  今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行業場所管理支隊在對大興區某賓館開展的執法檢查中,發現該賓館8212等9間客房共有13名旅客未進行住宿登記。大興公安分局對該賓館和違法行為人楊某分別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並對楊某處以500元罰款處罰。

  8月22日,警方對該賓館進行複查,發現2名住宿旅客和1名訪客未進行登記。大興公安分局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該賓館處以10萬元罰款,對經營負責人楊某處以1萬元罰款,對前台當班登記員李某處以1000元罰款。這也是2016年1月1日《反恐怖主義法》施行以來,北京警方依據該法對旅館業開出的第一張罰單。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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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追蹤:大連彥年游泳館將為會員退卡退款

  中國消費者報大連訊(記者 張恆)大連彥年海水游泳館因被法院強制騰退,無法繼續提供服務,與會員產生消費糾紛。8月28日,該游泳館承諾將為會員辦理退卡、退費事宜。此前,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預案,第一時間公布消費者投訴方式和渠道,明確將對游泳館和消費者進行行政調解(詳見中國消費網8月28日《游泳館被法院強制騰退 監管部門開啟消費投訴渠道》)。

  據大連彥年海水游泳館辦公室負責人韓主任介紹,游泳館已和市場監管所溝通,將為會員辦理退卡、退費事宜。退費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退卡退費;二是會員可以到位於大連馬欄小學附近的彥年玉中浴洗浴中心進行等值消費。

  韓主任告訴記者,退費的啟動工作需要館內的電腦系統配合。目前,這些電腦都封存在游泳館內。8月28日,游泳館已經向大連市中院申請進入游泳館啟動電腦,啟動退費工作。由於退費金額數目不小,游泳館方一直在籌集資金,保證消費者利益。游泳館何時開始退費工作以及退費地點,需等法院通知。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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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人的邊界在哪裡

   
中國消費者報 中國消費網報道 “你現在單身嗎?”“從技術上說,我才一歲多,現在討論談戀愛還太早了!”“可以說一下你的理想伴侶嗎?”“我的理想伴侶首先要有智慧,有同情心,超級天才,最好有自我意識。”

  這是來自英國某電視節目,主持人和機器人的對話。

  我們在銀幕上認識了無所不能的變形金剛、呆萌體貼的大白、捨己為人的格魯特。但機器人侃侃而談,還是讓不少人錯愕。


王小 月   攝

  當技術的發展日益顛覆我們的行為認識,機器人或者說人工智能(AI)與人將如何相處?

  如何給機器人一個規範

  我們身邊的人工智能都是弱人工智能,僅依靠数字計算機程序才可以運行,沒有主觀意識。

  而機器人作為跨領域學科,AI只是它的一部分。

  近年來,人工智能通過技術手段帶給人們便利的同時,也通過深度學習替代一部分人的工作,應用於無人駕駛領域等等。

  上世紀50年代,美國科幻小說家艾薩克·阿西莫夫(IsaacAsimov)就預見到需要倫理規則來引導機器人的行為。

  當人們思考機器道德時,首先想到的就是他的“機器人三大定律”,即:機器人不可以傷害人,或者通過不作為,讓任何人受到傷害;機器人必須遵從人類的指令,除非那個指令與第一定律相衝突;機器人必須保護自己的生存,條件是那樣做與第一、第二定律沒有衝突。

  隨着機器人在人們生活中的不斷普及,世界各國在機器人技術上有了大踏步的發展。

  首都師範大學哲學系教授程廣雲在8月15日-19日舉辦的2018世界機器人大會的分論壇上表示,過去對人是本質主義的思考方式,把人和動物區分開來。現在機器人是智能機還是新人類?就要給機器人一個規範。所以討論機器人法律倫理、道德標準化是十分有意義的。

  機器人能否成為情感伴侶

  不久前,美國一家公司生產的超仿真機器人Sophia在電視節目上與人類對答如流,成為“網紅”機器人。對話中,Sophia流露出的喜悅、驚奇、厭惡等表情逼真。不少網友驚呼:快和真人分不清了!

  然而,早在2010年,“真實伴侶”公司就推出了世界上第一款伴侶機器人洛克茜,具有與真實人類相仿的體態特徵,她擁有仿真人造皮膚,能和主人聊天交流,並能根據主人愛好選擇話題,也被稱為“機器人女友”。

  而日本大阪大學教授石黑浩也對高仿人形機器人非常執着,創造了多款女性機器人。她們不僅能做主播播報新聞,與人對話、唱歌,甚至還能演話劇和電影。

  石黑浩認為,人形機器人的存在是必要的,人們需要與自己來一場真正的談話。

  機器人乃至高仿機器人的發展速度着實讓人咋舌。AbyssCreations公司打造的機器人身體內部還有加熱器,可以模擬真實的體溫,還配有AI軟件,就如同給機器人安裝了一個可思考的“大腦”。

  不僅擁有姣好的身材和容貌,還可以和用戶產生情感交流,展現出其真實感情,堪稱是“理想女孩”。而值得一提的是,機器人不會說“不”,有性感、友好、害羞等12種人格特質供用戶選擇。

  面對複雜的感情問題,和工作、生活壓力,一個絕對順從且“博學多思”的機器人女友是不是更合胃口?

  “如果機器人僅僅是具有程序設定實現的表情以及交流等能力,人類對其的利用就會更多停留在情感之外的‘機器’屬性層面。若未來智能機器人在情感感知、心智上達到甚至超過自然智慧的人的水平,人類對機器人的使用駕馭將需要更為實質性突破性的調控。”中國科學院動物所博士盧慧芬對《中國消費者報》表示,嫁娶需求就是這種情感精神層面的高級需求,而涉及人類發展利益的需求不應該摻入機器人,倫理上也說不通。

  面對這一產業的快速發展,娶個機器人女友回家能否成為現實?但涉及到的法律倫理問題依然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機器人需不需要道德感

  除了陪伴需求,兒童看護機器人、康養機器人面對的都是老人孩子等弱勢群體。

  毫無疑問,兒童看護機器人會減輕家長的負擔,但長久和機器人在一起會發生什麼樣的情況,是不是難以適應當下的現實世界,機器人能多大程度代替家長的照顧,這些問題都不得而知。

  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嚴重,而對於空巢老人來說,康養機器人可以幫助老人提取一些重物,可以互動,但是長久看來,對於老人而言,是排解孤獨,還是遠離社會?更為遙遠的未來,當家庭陪護機器人出現時,能否對機器人進行行之有效的管控?

  國家機器人標準化總體組副組長王大寧表示,2030年將有百億台機器人進入家庭,但目前機器人智能化程度低,產品基本大同小異,進入家庭為時尚早,實際效果依然不如護工。

  用於軍事領域的機器人在戰場上可以發揮巨大的作用。早在2011年,一家白俄羅斯企業就曾推出過一款名為Adunok-M的無人駕駛遙控武器平台。這款機器人擁有履帶系統,就像一輛小型裝甲車。根據接收到的遙控指令,Adunok-M能夠用配備的機槍和榴彈發射器攻擊並摧毀800米距離內的目標。

  除此之外,例如美國海軍陸戰隊的“角鬥士”作戰機器人、以色列軍隊用於邊境安全任務的“守護者”無人駕駛戰車等,類似的武裝機器人不斷出現。

  讓軍事機器人代替人類在戰場上衝鋒陷陣,本身是珍愛生命的一種體現。但在現代技術武裝下的軍用機器人比人類有更強的殺傷力,如何讓它比人類更道德、不會濫殺無辜?

  隨着軍事機器人的不斷髮展,未來戰場上出現“機器人士兵”的可能性正不斷增大。

  隨之而來的一系列道德和倫理等問題已讓不少科學家開始擔憂,人類真的能一直掌控機器人嗎?

  而在2015年7月,一台“發狂”的機器人就失手將美國一汽車工廠裝配工WandaHolbrook“殺”死。

  可見這一擔憂並非杞人憂天。

  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何遠瓊表示,法律人工智能機器人現在處於模式思維的階段,讓機器掌握法律思維仍遙遙無期。

  技術的發展總是福禍相依,每個人都享受着當下的便捷與隨之而來的傷害。

  盧慧芬認為,機器人應該限制在機器被人類有利使用的範疇之內,即以人為本。未來人和機器人需要在一定的法律和倫理制約之下和諧相處。對於智能機器人的約束,要其有所為,也有所不為。當然,如若未來科技能“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地將人類對機器人的認識利用限制在自然智慧的生物人之下,更有效利用機器人造福於人類是再好不過。

  自動駕駛機器人的規制

  2017年,百度CEO李彥宏乘無人駕駛汽車上北京五環,再次將無人駕駛汽車拉入了公眾的視野。

  而今年3月,Uber的一輛自動駕駛汽車在美國亞利桑那州Tempe市發生交通事故,與一名正在過馬路的行人相撞,行人在送往醫院后不治身亡,成為史上首例自動駕駛車輛在公開路面撞傷行人致死的案例。

  這一事件也引來大眾對於無人駕駛的爭議。

  很明顯,自動駕駛已成為汽車產業發展方向,儘管無人駕駛汽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無人駕駛汽車逐漸從科幻走進現實。

  如果按照美國道路交通安全局的分類標準,伴隨着汽車自動化技術的逐級進階,人類也將從駕駛任務中逐步抽離,即從“解放雙手”到“解放四肢”,再到“閉上雙眼”。而這一過程,恰恰也是汽車自動化系統承擔越來越重法律責任的過程。

  50年前令人困惑的“電車難題”,在人工智能領域,依然是涉及到倫理和道德的未解問題。

  一個瘋子把五個無辜的人綁在電車軌道上。一輛失控的電車朝他們駛來,並且片刻后就要碾壓到他們。幸運的是,你可以拉一個拉杆,讓電車開到另一條軌道上。然而那個瘋子在另一個電車軌道上也綁了一個人。考慮以上狀況,你會怎麼做呢?同樣,假如是一個機器人正在駕駛這輛電車,又會怎麼做?

  法律解決一部分問題。比如,人身權和物權衝突,人身權優先;人身權數量衝突,多數優先;財產權衝突,價值高的優先。

  倫理可以解決一部分問題。比如幼童和老者之間、男人和女人之間、殘障人士和健康人士之間如何取捨等問題,一般只要取得該公民社會超過半數以上的共識,即可將答案轉換成代碼,嵌入輪式機器人的選擇系統。

  而在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問題還有很多,當在法律和倫理兩個層面都無解時,只能交給人工智能進行決斷。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江朔表示,自動駕駛是AI應用的最大場景,當前已進入L4、L5階段,智能化程度非常高,但是出了問題誰來承擔責任,如果追究機器人的刑事責任,以什麼方式來懲罰?

  他認為,未來首先要承認機器人的法律人格,才能追究他們的責任。

  但下一個問題來了,如何追究機器人的責任呢?

  不得不說,AI的發展仍面臨很多困境,法律規制也迫在眉睫。“對於AI立法的當前方向要立足於弱人工智能的立法規制,AI應用廣泛,要針對機器人、精準醫療、智能金融等具體應用場景進行立法。”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李晟表示,AI立法要超越傳統法律思維,理解因果關係的複雜性,理解權利的重要性。 (王小月)

責任編輯: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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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消費者為優質產品點贊活動9月1日正式開啟

  中國消費者報訊 為了構建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加強消費者心中優質品牌形象建設,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發揮行業示範作用,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中國消費者報社聯合中國廣告協會、中華商標協會、中國酒業協會共同啟動的2018年消費者為優質產品點贊活動將於9月1日正式拉開集中點贊帷幕。即日起,消費者可以通過四家單位設置的點贊系統,對心中滿意的品牌進行點贊。

  據了解,此次點贊活動堅持四個原則。

  一是消費者自願參加原則。消費者每天可以對多個品牌進行點贊。

  二是堅持企業自願參加原則。面向社會多渠道徵集,對企業不收取費用,充分體現權威性和公信力。

  三是堅持保護知識產權原則。參与企業提供的品牌、標識和名稱應符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是堅持消費者點贊優先原則。以消費者網上點贊的票數為基礎,組織專家評審和綜合分析,形成點贊分析權威報告,體現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次活動涵蓋多個行業類別,包括家用电子電器、汽車、食品酒水、藥品保健品、家居建材、日用化妝、服裝鞋帽、互聯網服務、餐飲服務、美容美髮、旅遊服務、教育服務、電信服務等,每個品牌標識下設質量、安全、服務、價格、創新五個選項。消費者每天可選擇多個品牌進行點贊。



  據悉,9月1日至30日,消費者可以關注《中國消費者報》微信公眾號(zxbccn)以及中國廣告協會(china-caa)、中華商標協會(legal_cta)、中國酒業協會(cadawxdy)公眾號設置的點贊系統入口進行點贊。網絡點贊活動結束后,四家單位將以消費者網上點贊的票數為基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進行綜合分析,向全社會公開發布權威的《2018年度消費者為優質產品點贊分析報告》。

責任編輯:趙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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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指《電商法》(草案)四審稿修改有嚴重隱患 專家稱滴滴等平台或將因此減輕責任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8月27日至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电子商務法》(草案)進行四審。據媒體報道,《电子商務法》(草案)四審稿擬將電商平台的安全審核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中國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接受《中國消費者報》獨家專訪時指出,這一改動將很大程度上減輕電商平台的責任。

  一處改動將減輕電商平台責任

  據《人民日報》報道:“當前电子商務發展中平台經濟的特點愈發明顯,關於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相關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一直是電商立法中的熱點。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台企業建議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從而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一致。為此,四審稿修改為‘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七條的第二款規定:“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報道屬實,這一改動十分關鍵,一旦通過,將很大程度上減輕電商平台因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后所應承擔的責任。”

  記者在相關法律名詞解釋中看到,“連帶責任”是獨立的給付責任,且各責任人承擔責任並無順序,責任人在在承擔了超出自己應付的責任份額后,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而“補充責任”是依附於主責任才成立的,並非一個完全獨立的責任,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是有先後順序的,應先由主責任人承擔責任,在主責任人的財產不足清償時,才由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

  就在上個周末,溫州發生一起滴滴順風車司機性侵殺害女乘客的案件,在諸多對滴滴的指責中,較為關鍵的就是認為其未盡到安全審核、保障義務:平台沒有審核司機人車的一致性;有消費者在案發前一日投訴該司機試圖性侵也沒有及時有效處理,反而繼續派單;死者的朋友向滴滴客服求助,報警后警方要求客服提供信息,客服都沒有給予及時協助。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告訴記者:“如果規定平台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那麼死者的家屬既可以向兇手追索民事賠償,也可以向滴滴平台追索民事賠償,滴滴可以在賠償后再向兇手追償。但如果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則需要先判定誰承擔主責,如果兇手被判定承擔主責,滴滴平台承擔次責,那麼滴滴只需要承擔次責的賠償責任了。若如此,搭乘順風車遇害的那些女孩們的血漬何時才能擦乾?如果一個電商可以吸吮着沾了消費者鮮血的手指前行,就會有更多的電商模仿。”

  銜接《侵權責任法》是偷換概念

  根據《人民日報》的報道,《电子商務法》(草案)四審稿之所以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是因為“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台企業建議”,是為了“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一致”。

  對於這一點,中消協相關負責人並不認同,認為這一改動不僅不能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一致,還可能與《食品安全法》相衝突。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侵權責任法》中的第三人應是指與當事各方無關的第三人。在电子商務活動中,指的是和電商平台本身、平台賣家、消費者等無關的第三人,如攻擊平台的黑客,其行為造成損害,電商平台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而《电子商務法》(草案)中的“平台內經營者”並不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所謂第三人。以網約車平台為例,網約車司機通過網約車平台向消費者提供用車服務,可視為“平台內經營者”,網約車平台對司機承擔審核、管理的義務;電商平台上,電商賣家是“平台內經營者”,通過平台銷售商品和服務,同時接受平台的審核和管理。而平台也從“平台內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中獲得相應利益。相應的,電商平台未盡到自身應盡的審核義務、安全保障義務,那麼“平台內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平台與其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將平台內經營者視為第三人,無疑將減輕平台經營者責任,減損消費者權益。

  或與《食品安全法》衝突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教授告訴記者,若將“連帶責任”改成“補充責任”,還將與《食品安全法》還存在衝突。《食品安全法》早已明確規定,在類似情形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經營食品如此,網上銷售的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亦應如此。

  如果最終表決通過的《电子商務法》,將電商平台未盡審核義務、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消費者人身傷害應擔責任,確定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那將面臨着與《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法律衝突。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也表示,《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對電商平台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是合理且必要的,對於遏制網購平台售假、特別是危及健康安全的食品、藥品等,以及網約車司機殺人事件等惡性侵權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制約作用,可以倒逼平台守法盡責,符合當前的社會需求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需要,應予保留。

  應更多聽取消費者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記者從中國消費者協會獲得證實,《电子商務法》(草案)第四稿在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前,並未徵詢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意見。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电子商務法》在立法過程中,中消協一直積极參与,立法機關也認真聽取消協組織意見,一直到三審稿,都徵詢了中消協意見。但四審稿我們沒有看到,也沒有提出相應意見。”

  一位不願具名的專家向記者表示,若如此,則《电子商務法》在立法程序上存在瑕疵。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電商法》在此前的立法過程中一直注意聽取消協組織意見,做了很多有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改進。但四審稿相對於三審稿,對於電商平台未盡審核義務或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有如此之大的改動,應在進入全國人大審議程序前徵詢消協組織的意見,以充分維護消費者權益。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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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北京城市大數據活躍報告》發布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8月28日,由第一財經旗下DT財經主辦的“預見·北京2018城市數據創想會”在北京舉行。DT財經現場發布《2018北京城市大數據活躍報告》,聯合第一財經商業數據中心(CBNData)發布《2018北京人群消費氣質報告》和城市商業數據研究機構品牌——“城數”。

  據介紹,“城數”基於研究積累和數據資源,圍繞“城市”“商業”和“人”3個關鍵詞,搭建了城市區域綜合實力評價指標體系、城市商業發展評價指標體系和消費者透視標籤體系,為洞察城市活力、商業布局與消費者偏好提供標準化的參考。

  現場發布的《2018北京城市大數據活躍報告》,基於來自中國城市規劃院、世界資源研究所、貝殼找房及貝殼研究院、高德地圖、美團點評、e成科技等多個機構的1億7千萬條數據的分析,力圖呈現出一個全面、立體、鮮活的城市。報告显示,在城市中心及次級中心站點中,2/3分佈在東側的東城區和朝陽區,且站點得分均值較高。8個城市中心站點中,6個分佈在中軸線東側的朝陽區和東城區,只有2個分佈在西側的西城區和海淀區,“東強西弱”特徵較明顯。

  第一財經商業數據中心聯合“城數”發布了《2018北京消費氣質報告》,基於CBNData消費大數據,結合DT財經城市數據庫、淘票票、西十區、友盟+全域數據智能平台數據,從潮流、飲食、文化、生活和養生五大方面,全方位還原北京居民的消費特徵以及消費偏好。報告显示,北京居民整體消費需求旺盛,消費者信心指數平穩。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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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乘順風車遇害 滴滴該負何種責任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在河南鄭州空姐遇害案發生3個多月後,浙江溫州近日再次發生“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滴滴公司再度捲入輿論風暴。在此類事件中,滴滴平台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平台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又該如何保護乘客的合法利益?

  新聞背景

  三個月兩起命案

  滴滴陷輿論風暴

  在河南鄭州空姐遇害案發生3個多月後,浙江溫州近日再次發生“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滴滴公司再度捲入輿論風暴。

  8月24日,浙江樂清女孩趙某乘坐滴滴順風車前往永嘉途中,慘遭司機姦殺。事發當天,遇害者趙某的朋友在接到“救命”信息后多次向滴滴客服求助,滴滴方沒能及時採取有效干預和救援措施,甚至警方兩次向滴滴客服索要嫌疑人及車輛信息也遭到拒絕,致使救助行動延宕數小時之久。更讓人吃驚的是,事發前一天曾有乘客向滴滴平台投訴該行兇司機試圖猥褻,但滴滴方未對此人作出任何處理,依然給他派單。

  8月25日下午,在樂清警方抓獲犯罪嫌疑人之後,浙江省運管局緊急約談滴滴平台浙江區負責人,鑒於滴滴平台順風車業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求滴滴平台立即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在浙江區域的順風車業務。

  8月26日,滴滴發布《關於樂清順風車事件的自查進展》,宣布自8月27日零時起,在全國範圍內下線順風車業務。

  8月26日下午,交通運輸部聯合公安部以及北京市、天津市交通運輸、公安部門,針對上述事件,對滴滴公司開展聯合約談,責令其立即對順風車業務進行全面整改,加快推進合規化進程,嚴守安全底線,切實落實承運人安全穩定管理主體責任,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權益,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整改情況。

  法律圓桌

  居間服務有義務保障安全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趙佔領

  順風車不屬於網約車,不受網約車管理辦法的規範。順風車模式是一種居間服務,平台為順風車車主和乘客提供信息匹配服務,其義務是為委託人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即使如此,平台也還要承擔信息審核義務,提供真實、準確、合格、合法車輛及駕駛服務,進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滴滴平台如果確實審核了司機的身份和車輛、車牌信息,不存在直接的過錯,法律上而言對於乘客遇害沒有責任。但因信息審核不嚴而發生危險,或者沒有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滴滴平台按其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在客服反饋方面,如事件中遇害女子趙某的親友所言屬實,滴滴客服在接到遇害乘客親友電話后表示要將情況申報,需要上級來處理。實事求是地說,平台上的個人信息屬於隱私權,隨意泄露是違法行為,只有公安機關等得到法律賦予權利的部門通過法定程序才能獲取。但從這一案例來看,死者親友已經明確告知滴滴已經報警,警方也已經介入要求調取信息,滴滴以相關信息涉及用戶隱私為由拒絕提供,導致搜救拖延。顯然,對於類似的時效性要求比較高的投訴,其反映了滴滴客服的反饋與處置問題的能力存在不足,亟待改進。接到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已報警的糾紛,平台應考慮啟動特別程序,主動核實報警信息與及時提供信息,而不是按普通糾紛處理。

  平台存在四大過錯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朱巍

  該事件暴露了滴滴平台4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嫌犯司機曾經被實名舉報過,在未能完成調查程序之前,他仍可以繼續接單。對司機的實名舉報只要涉及人身安全,不論是否屬實,平台都需要認定被舉報者已經形成對乘客人身安全的潛在危害,應立即暫停其運營,將安全置於效率之前。

  二是平台在接到用戶親友報警之後,過於冗長的程序之外,疏忽了主動聯絡警方或採取措施的程序。平台在接到舉報線索、求助信息和報警之後,按照後台數據比對,應能夠判斷出正在行進的車輛位置、乘客、司機、行程單進度等情況,認為確實存在乘客人身安全危險的,不論他人是否已經報警,都應立即啟動與警方的聯動機制。

  三是平台設置的各種應急、求助、報警等技術措施,乘客並未知曉,更不會使用。滴滴在上次鄭州空姐遇害案后經過整改,全面上線了用戶端的一鍵緊急求助系統,但用戶不了解這個系統,這些系統未能發揮作用。平台有義務將改進措施、新進系統、救助方式全面告知用戶。

  四是嫌犯司機臨時換了車牌,平台未能及時發現。平台人臉識別和證件驗真制度,能夠保證人與車的對應關係,不過,對於私下偷換車牌的行為確實很難管控。這就需要平台在每次乘客上車前,必須盡到明確的提示義務,提示用戶仔細檢查所乘車輛號牌是否與登記號牌一致。若不一致,平台可採用獎勵用戶舉報的形式,最大程度地避免私下換牌。

  事實垄斷亟待加強監管

  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董毅智

  滴滴公司在合併了Uber、快的等網約車企業后,已經在整個網約車平台中形成一家獨大的局面,形成了垄斷事實。一旦形成垄斷,就有可能亂用、濫用公共權力和個人的私權利,滴滴平台也是一樣。

  2016年11月1日,《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施行。今年5月交通運輸部公布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將網約車納入考核體系。《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也首次將網約車納入地方性法規。監管在迅速進步,約談、叫停等方式為用戶築起了保護傘。但是其天然的滯后性依然存在,企業還會繼續尋找監管的縫隙在其中牟利。呼籲監管部門從更高的維度,採取更有效的手段、更科學的技術、更符合民意的措施進行監管,從各方面促進行業的良性發展。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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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行業面臨轉型機遇

  8月29日,2018年中國戶外廣告論壇在河北秦皇島市開幕。本屆論壇的主題是“新城市、新規劃、新管理、新發展”,大會共分為夢想城市、對話共贏、創新經營與發展探索三個篇章。

  中國廣告協會會長張國華在致辭中提到,戶外廣告是廣告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新形勢、新技術的推動下,戶外廣告行業面臨巨大的轉型機遇。

  據張國華介紹,目前戶外廣告行業整體發展呈現4個特點:一是戶外廣告的體量在不斷增加;二是戶外廣告中的新技術、数字化應用在逐漸擴大,隨着技術不斷進步,以往戶外廣告行業不知多少人看、不知受眾人群的精準屬性、不知最終轉化結果的“三不”問題逐步得到解決;三是戶外廣告不再“單打獨斗”,特別是在一些特定城市的特定環境,跨屏、矩陣式傳播起到良好的效果;四是戶外廣告設備的先進性有所提升,不僅涉及LED技術、互動屏技術、交互技術等,行業也在嘗試與AR/VR、3D等新技術結合。此外,近幾年以分眾傳媒為代表的樓宇廣告迅速崛起,該創意成為戶外廣告行業的巨大突破。(趙秋玥/文)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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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立法要守住社會正義的第一道堤壩

  《电子商務法(草案)》第四次審議引發強烈關注,在意料之中。“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雖是兩字之差,但法律涵義大為不同。如果《电子商務法(草案)》的這一修改是事實,而且“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務,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審查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當相應的補充責任”這一表述最終體現在公布的成文法中,肯定會對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產生重大影響。

  審議中的法律草案作出必要修改,十分正常,但應履行的徵求意見程序,不能省略。《电子商務法(草案)》攸關13億消費者的“吃喝拉撒”,交付審議之前聽取消費者的意見,是法律規定的必選項。不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有明確規定,《立法法》第五條也有明確要求,“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与立法活動”。一部沒有充分聽取消費者意見的法律草案,在程序正義上失了分,即便最後獲得通過,在執行過程中也會面臨一系列問題。

  《电子商務法(草案)》四審稿的這一關鍵性修改,除了與《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相衝突,還可能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相衝突,這給消費維權埋下了一個重大隱患。消費者通過电子商務平台購買商品或服務,一旦生命健康受到損害,追責時的法律適用會面臨極大的困惑,法律的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也會大打折扣。

  如果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立法就是社會正義的第一道堤壩,是法治長城的重要基石。立法在“分配正義”時,不僅要追求社會最大利益的實現,同時還應當對弱者體現出最大力度的保護,以維護社會的實質公平。消費者權益的立法保護為消費維權社會共治作出了彪炳史冊的巨大貢獻,其根本的原因就在於立法的過程科學民主規範。

  电子商務已經成為新經濟的典型模式,給億萬消費者的生活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和舒適。但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电子商務的野蠻生長和無序發展,讓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面臨極大的挑戰。這就給电子商務立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电子商務法》作為規範电子商務發展的基本法,在給新業態、新模式留足成長空間的同時,應當對當前电子商務領域一些嚴重損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的現象和行為作出有力度的回應,給消費者以信心,給行業以儆戒,萬不可在立法宗旨和平衡各方利益方面失了準星,丟了公信,甚至讓這部極其重要的法律淪為企業和行業的“私人產品”。

  人人都是消費者,人人都離不開电子商務。电子商務立法如何才能守住社會正義的第一道堤壩,億萬消費者在密切地關注着,也在熱切地期待着。(高秀東)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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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發布調查報告:超八成消費者遭遇隱私泄露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日前,華住酒店集團消費者信息泄露的消息刷爆朋友圈。8月29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了《App個人信息泄露情況調查報告》(以下簡稱 《報告》)。《報告》显示,超八成受訪者曾遭遇個人信息泄露問題。

  八成多用戶信息泄露被騷擾

  中消協的這份《報告》是根據其於今年7月17日至8月13日組織開展“App個人信息泄露情況”在線問卷調查獲得的數據整理而來。

  根據調查結果,個人信息泄露總體情況比較嚴重,遇到過個人信息泄露情況的人數佔比為85.2%,沒有遇到過個人信息泄露情況的人數佔比為14.8%。當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后,約86.5%的受訪者曾收到推銷電話或短信的騷擾,約75%的受訪者接到詐騙電話,約63.4%的受訪者收到垃圾郵件,排名位居前三位。此外,部分受訪者曾收到違法信息如非法鏈接等,更有甚者出現個人賬戶密碼被盜的問題。

是否遇到過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

  如果手機App導致個人信息泄露,消費者最擔心的問題是被利用從事詐騙竊取活動,佔70.5%。其次是販賣或交換給第三方約佔52.4%,被推銷廣告騷擾佔比約為37.7%,名譽受損約佔6.6%。

  根據調查結果,個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徑為:經營者未經本人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約佔調查總樣本的62.2%;經營者或不法分子故意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約佔調查總樣本的60.6%;網絡服務系統存有漏洞造成個人信息泄露57.4%;不法分子通過木馬病毒、釣魚網站等手段盜取、騙取個人信息,和經營者收集不必要的個人信息,分別佔34.4%和26.2%。

  個人信息泄露后,受訪者會採取多種措施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如向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等。也有受訪者會選擇與服務商協商和解,向有關行業組織進行反饋。

  值得關注的是,最終有大約1/3的受訪者選擇“自認倒霉”,一方面可能是基於無力應對的選擇,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應對無效后的接受現狀。

  超兩成用戶不讀App隱私條款

  根據調查結果,用戶在安裝和使用手機App時很少有人閱讀應用權限和用戶協議或隱私政策,偶爾閱讀和從不閱讀者居多。其中,總是閱讀佔18.1%,經常閱讀8.2%,有時閱讀16.4%,偶爾閱讀31.2%,從不閱讀26.2%。

  根據調查結果,在佔比73.8%曾閱讀過應用權限和用戶協議或隱私政策的受訪者中,能夠認真閱讀完應用權限和用戶協議或隱私政策文字說明的受訪者僅佔26.7%,不到三成;近四成的受訪者會大概閱讀有關政策,佔比最高;約20%的受訪者會選擇閱讀重點章節說明;還有部分受訪者會在使用過程中,偶爾查看應用權限和用戶協議或隱私政策文字說明。“不授權就沒法用”是受訪者“從不閱讀”的最主要原因。根據調查結果,在佔比26.2%從不閱讀應用權限和用戶協議或隱私政策的受訪者中,選擇“從不閱讀”的原因主要是因為不授權就沒法用,只能被迫接受,佔61.2%。還有22.2%的受訪者是出於對App運營商的信任,16.6%受訪者認為App用戶協議內容都大同小異。

個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徑

  受訪者在使用App時主要通過只填寫一部分個人信息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佔67.2%。其他選擇關閉個性化服務(如定位)的有32.7%,拒絕軟件訪問權限有29.5%,安裝相關防護軟件有24.6%,註冊時使用部分虛假的信息有18%,有4.9%的受訪者表示“不在意”。

  近七成用戶認為App過度獲取權限

  根據調查結果,讀取位置信息權限和訪問聯繫人權限是安裝和使用手機App時遇到最多的,分別佔86.8%和62.3%。受訪者被要求提供讀取通話記錄權限(47.5%)、讀取短信記錄權限(39.3%)、打開攝像頭權限(39.3%)、話筒錄音權限(24.6%)的比例也相對較高。

  近七成受訪者認為,手機App在自身功能不必要的情況下獲取用戶隱私權限。根據調查結果,手機App在自身功能不必要的情況下獲取用戶隱私權限的情況比較嚴重,67.2%的受訪者遇到這種情況,僅有32.8%的受訪者沒有遇到過。

  受訪者認為推銷廣告是手機App採集個人信息的最主要原因,佔77%。選擇其他原因的還有,販賣和交換個人信息佔45.9%,挖掘用戶使用習慣、提供更好服務佔42.6%,詐騙竊取活動佔24.6%。

  根據調查結果,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意識淡薄和相關監管不到位,是受訪者認為手機App出現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最主要的原因,比例分別為64%和 57.3%。相關法律不完善(39.3%),取證難、維權成本高(24.6%),維權意識不強(19.6%),行業缺乏自律(18%),也是導致手機App出現個人信息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

  受訪者認為,當前手機App在用戶個人信息方面需要加強。有62.3%的受訪者認為非常有必要,23%認為有必要,佔比超過調查總樣本的八成。認為不需要、沒有必要、完全沒必要的比例相對較少。

  個人信息缺乏有效保護手段

  中消協表示,個人信息泄露情況相當嚴重,信息泄露途徑和表現形式多樣,而且手機App過度採集個人信息呈現普遍趨勢。另外,消費者閱讀手機App應用權限和用戶協議或隱私政策的頻次和深度有待提高,主動維權意識還有待加強。

  中消協指出,雖然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意識較強,但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調查显示,用戶通過填寫部分信息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治標不治本,而且個人安全意識薄弱和監管不到位是手機App出現個人信息安全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消費者與手機App服務提供商往往處於不對等的地位,只能同意或被迫同意格式條款和信息獲取權限;另一方面,消費者雖有自我保護的意識,但不知如何更有效地保護自己,難以有效應對。

  對此,中消協建議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為行業長遠發展提供穩健基礎;強化企業動態監管,為行業有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敦促企業自覺自律,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內在動力;鼓勵社會大眾參与,強化網絡知識普及和安全教育規範;消費者也要培育良好信息信用意識和使用習慣。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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