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修訂草案 (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姜馨 記者任震宇)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布《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即日起至1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採購市場;限制獲取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徵集調查”提出意見。

  通過电子郵件將意見發送xietiaochu@samr.gov.cn,郵件主題請註明“《<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郵編100820。請在信封註明“《<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訂草案
(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 國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九條 國家建立和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範政府行政行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第十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以下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或者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三條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之間達成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協同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採購市場;

  (四)限制獲取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六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七條 禁止經營者組織、幫助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第十八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壟斷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是實現相關情形的必要條件,且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二十一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前款所稱控制權,是指經營者直接或者間接,單獨或者共同對其他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重大決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權利或者實際狀態。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行業規模等制定和修改申報標準,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法申報實施集中的,或者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報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三)集中協議;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申報後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所需時間不計入本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審查時限:

  (一)經申報人申請或者同意,暫停審查期間;

  (二)經營者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補交文件、資料的;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與經營者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附加限制性條件建議進行磋商的。

  停止計算審查期限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和調查,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四條 未達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經調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經營者已經實施集中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還可以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救濟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章 對涉嫌違法行為的調查

  第四十三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四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电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五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第四十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七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四十八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四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對涉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得中止調查。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書面報告承諾履行情況。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經營者集中審查決定后,有事實和證據表明申報人提供的文件、資料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不真實、不準確,需要重新審查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依法進行調查,並撤銷原審查決定。

  第五十二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調查。被調查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報告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資料,並就報告事項和提供的資料作出說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或者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組織、幫助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適用前款規定。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一)應當申報而未申報即實施集中的;

  (二)申報后未經批准實施集中的;

  (三)違反附加限制性條件決定的;

  (四)違反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實施集中的。

  除前款規定外,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形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責令繼續履行附加的限制性條件中的義務或變更附加的限制性條件,責令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救濟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第五十六條 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情況等因素。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改正行為,並將有關改正情況書面報告反壟斷執法機構。

  第五十九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威脅人身安全,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行政機關和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和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處分的建議,對其他單位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或者銷售額難以計算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一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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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務法》開始實施,我國的电子商務市場進入一個更加規範有序的新時代,消費者權益保護也得到加強。同年,一批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開始實施。如9月1日實施的《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等《反壟斷法》的配套法規,11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商標法》,12月1日實施的《疫苗管理法》《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此外,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也陸續在2019年末頒布,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 中消協設定 “信用讓消費更放心”年主題

  2019年1月17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了2019年消費維權年主題為“信用讓消費更放心”。在這一年裡,中消協圍繞年主題開展了多種多樣的活動,開展“尋找最美消費維權人物”的評選,發布《預付式消費輿情報告》《信用消費與認知情況調查報告》《農村集貿市場調查體驗“回頭看”報告》《國內部分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調查體驗報告》,召開“推動解決汽車消費維權難座談會”,發布多項比較試驗結果等。

  8 各級消費者組織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有了新進展

  2019年,消費維權公益訴訟有了新進展。中國消費者協會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被告違法生產銷售正三輪摩托車公益訴訟案在法院主持下達成民事調解協議,中消協6項訴訟請求全部得到實現;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的“假鹽系列公益訴訟案”全部審理結束,共判賠金額高達131.4萬餘元;廣東省消委會就廣州長隆集團多個場所存在以身高作為未成年人優惠票標準的問題提起消費公益訴訟,長隆集團主動對優惠門票進行調整,明確了對全體未成年人的門票優惠;四川省消委會就閆某等4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案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這也是我國消費者組織發起的第一起涉及知識產權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9 網紅直播帶貨頻頻“翻車”監管部門開展治理

  近年來,“網紅”直播賣貨成為新的營銷方式,但“網紅帶貨翻車”屢屢出現,讓消費者不滿。201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葯監局共同宣布,在全國聯合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對利用網絡、電商平台、社交媒體、電視購物欄目等渠道實施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重拳出擊。11月1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關於加強雙11期間網絡視聽电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網絡視聽电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用語要文明、規範,不得誇大其辭,不得欺詐和誤導消費者。

  10   西安奔馳維權事件

  一位女性消費者從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購買了全新進口奔馳CLS300汽車,提車后因發現發動機存在問題,提出退車退款。4S店表示只能更換髮動機。被逼無奈的消費者坐在4S店的汽車引擎蓋上哭泣。這一幕被拍成視頻上傳到網絡。“女車主哭泣維權”事件迅速引發輿論關注,監管部門也介入調查。最後,經營者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市場監管部門也對銷售不合格商品和誤導消費者的“利之星”公司進行了處罰。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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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隆重舉行升國旗儀式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姜馨) 1月2日清晨,2020年的第一個工作日,市場監管總局隆重舉行升國旗儀式,為偉大祖國母親獻上美好的新年祝願。總局領導肖亞慶、甘霖、唐軍、田世宏、劉實、孫梅君、秦宜智出席。總局總工程師、食品安全總監及機關各司局、直屬單位黨員幹部代表200餘人參加。

  伴隨着雄壯激昂的《義勇軍進行曲》,鮮艷的五星紅旗迎着朝陽冉冉升起、高高飄揚,全體人員面向國旗肅立致敬,高唱國歌。

  此次活動旨在進一步激發愛黨愛國熱情,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激勵和動員幹部職工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勇於擔當,奮發有為,不斷提高市場監管工作水平,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新貢獻。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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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召開2019年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暨部門交流會

  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陳曉瑩 記者 李青山)2019年12月30日,廣東省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暨部門交流會在廣州召開。會議總結近年來廣東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工作,分析研判當前食品安全形勢和存在的主要風險和隱患,討論並原則通過了《2019年廣東省食品安全風險研判意見》。

  會議指出,近年來,廣東省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嚴防、嚴管、嚴控食品安全風險,日常消費的主要食品質量安全總體穩定、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成效顯著。2019年廣東省食品監督抽檢合格率為97.8%,食品安全總體形勢持續穩定向好。建立粵港、粵澳,以及南部沿海區域食品安全工作交流合作機制,加強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和預警合作。健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機制,廣東省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未發現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

  會議要求,廣東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重點抓好三項工作:黨政主抓、部門推動,不斷健全食品安全責任體系。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強化部門協作配合,全面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努力構建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和隱患治理體系。切實提高發現風險隱患問題能力,開展食品安全重點領域治理和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夯實基礎、齊抓共管,持續建設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不斷優化安全監管模式,完善風險研判報告,加強食品安全隱患排查。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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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电子煙廣告發布限制 上海明確6種不良戶外廣告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黃曉宇 記者 劉浩)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於明確本市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具體範圍的通知》,明確了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6種具體情況,首次新增關於电子煙及相關商品或服務廣告的限制。該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據介紹,6種情形為:涉及婦產科、婦科專業、生殖健康與不孕症專業、性傳播疾病專業、泌尿外科專業、肛腸科專業以及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上述科目、專業字樣和“男子”“女子”字樣的醫療廣告;涉及性生理衛生、性傳播疾病治療、性功能改善和增強的商品廣告,品牌形象宣傳廣告除外;涉及殯葬用品或服務的廣告;涉及過度暴露人體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涉及电子煙及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廣告;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廣告。

  記者了解到,此次修訂對部分醫療廣告、殯葬商品或服務廣告的規定保持不變;對涉性的商品廣告,因其內容的私密性,以及可能導致未成年人過度接觸涉性行為信息的不利後果,繼續列入禁止發布範圍。同時考慮到此類商品參與市場競爭方面確實存在廣告需求,對僅宣傳品牌形象,不涉及商品的性能功效具體內容的,允許其適度宣傳。

  據悉,上述商品(服務)的廣告禁止在上海市戶外媒體發布(包括流動戶外廣告),如有違反,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或《上海市流動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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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四中全會精神 嚴格質量監管研討會暨《中國質量監管》雜誌首發活動在京舉行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  在全國市場監管工作會議閉幕的第二天,2019年12月30日,《中國質量監管》雜誌社主辦了“貫徹四中全會精神 嚴格質量監管研討會暨《中國質量監管》雜誌首發活動”,市場監管總局總工程師韓毅出席活動並講話。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嚴格市場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加強違法懲戒,要加強和改進食品藥品監管制度,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韓毅指出,市場監管總局始終把質量監管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來抓,特別是針對質量安全,加大監管力度,在加強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着力完善監管制度等方面真抓實幹,成績顯著。韓毅強調,推動質量監管改革創新,關鍵在於執行和落實。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及全國市場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切實推進質量監管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提高思想認識、完善制度體系、提升質量監管效能上下功夫。

  《中國質量監管》由出版發行了四十周年的《中國質量技術監督》雜誌改名而來。活動現場,舉行了《中國質量監管》首發活動,並向讀者代表贈刊。

  為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系統的深度融合,展示市場監管部門的良好精神風貌,2019年5月以來,在蘇州電器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下,雜誌社組織了“蘇州電科院杯”市場監管系統書畫攝影作品徵集大賽。此次活動為部分獲獎者頒獎。

  活動由中國質量報刊社社長李剛主持,總局新聞宣傳司、法規司、執法稽查局、發展研究中心、食品評審中心、中國計量大學、蘇州電器科學研究院等單位負責人,就如何貫徹落實全國市場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加強質量監管進行了研討,來自地方市場監管部門、高校、企業界、技術機構、新聞界代表共60餘人參加了活動。(洪聞)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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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通報下架首批侵害用戶權益APP名單 含人人視頻等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姜馨 記者任震宇)1月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發布《關於下架第一批侵害用戶權益APP名單的通報》。通報指出,2019年12月19日,工信部向社會通報了41家存在侵害用戶權益行為APP企業的名單。截至目前,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核查複檢,尚有3款APP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名單見附件)。依據《網絡安全法》和《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號)等法律和規範性文件要求,工信部組織對上述APP進行下架。

  相關應用商店應在本通報發布后,立即組織對名單中應用軟件進行下架處理。已經完成整改的APP,應於2020年1月6日12點前,在相關渠道更新整改后的APP版本。

  附件:
  下架的應用軟件名單(第一批)

序號 軟件名稱 企業名稱 下架版本
1 人人視頻 武漢映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4.3.3/4.3.4
2 春雨計步器 北京春雨天下軟件有限公司 2.5.4
3 微唱-原創音樂 北京精奇互動科技有限公司 1.1.0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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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消協受理共享汽車投訴 摩捷出行管理疏漏增加違章讓消費者買單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李洪濤)摩捷出行是一汽大眾推出的長春第一家共享汽車平台,在給廣大消費者帶來出行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一些令人煩惱的事情。近日,吉林省長春市消費者協會接到一起消費者投訴,其租用摩捷共享汽車,當日還車后,隔日此車沒人租用,摩捷出行也沒有派人去管理,結果連續三天造成停放違章。第一天停放違章后,摩捷出行管理方並沒有及時糾正,後續的違章還要求消費者承擔。長春市消協因此喊話摩捷出行:管理缺失引發的違章憑什麼讓消費者買單?

謝正軍/圖

  消費者——

  非租用期的罰單憑啥要我交

  2019年9月13日,長春市消費者顏先生接到摩捷出行客服人員的電話稱,今年9月1日,顏先生在租用駕駛摩捷共享汽車時有一個交通違章,需要其繳納罰款。原來,顏先生在租用摩捷出行共享汽車還車時沒按照車位指示方向停車,造成違章停車,當日被交警開出了一張罰單。

  顏先生認識到自己存在過錯,主動繳納了200元罰款。然而,9月14日,摩捷出行客服人員又給顏先生打電話稱,9月2日和3日還有兩筆違章需要他處理。經了解,顏先生在9月1日還車后,後面两天沒人租用該車輛,造成了連續的停放違章。

  顏先生認為,自己已經為租賃汽車當日所發生違停交了罰款,不應對該車因無人租賃、無人管理導致繼續被貼罰單而再次擔負繳納罰款的責任。而且,在車輛被貼罰單后,摩捷出行方面也沒有及時通知他,而是過了10多天才告知讓其去繳納罰款。

  顏先生感到自己冤枉,於11月22日將該事件投訴到長春市消費者協會,並提出疑問:管理缺失造成的違章罰款也需要消費者買單嗎?

  摩捷出行——

  用戶違章停車要承擔間接損失

  長春市消協接到顏先生的投訴后,立即進行調查,並與摩捷出行進行了聯繫和溝通。摩捷出行一名工作人員稱,摩捷出行App的用戶協議中有摩捷處理交通違法的相關條款。

  協議條款13.1條規定:摩捷出行在收到交警或城管對車輛的違法處罰通知后,會馬上與用戶進行確認。在確認該違法發生在用戶的用車時間段內的情況下,摩捷出行將通知用戶,用戶應在接到通知起10個自然日內自行或在摩捷出行工作人員協助下前往銀行或交警支隊處理。如用戶超過10個自然日未處理,摩捷出行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代為處理相關違法,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及善後處理的一切權利。摩捷出行有權在違法用戶押金中扣除違法罰款的等同金額及受委託處理每次違法行為所產生的服務費用。對於吊銷駕照或有違法扣分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摩捷出行不接受委託處理。另外,協議條款5.11條規定:用戶在租賃期間對使用車輛所造成的侵權和違法及其他間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不承擔相關費用,相應法律責任應由用戶承擔。

  協議93.3條款規定:用戶應根據相關的交通停車規則,將摩捷出行車輛妥當停放在摩捷出行提供的明確標註的停車位,或者允許的條件下停放在免費或付費的公共停車位。用戶如果違反交通停車規則或違反相關停車位所有人規定的禁令,應自行承擔相關費用。摩捷出行如有必要挪動車輛或者如有第三方費用產生,用戶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救援費、停車費、罰款費。

  11月22日,摩捷出行方面就顏先生的投訴向長春市消協作出回復稱,顏先生停車違章後幾日沒人租用此車,所以才會出現連續被貼違章罰單情況,違停罰單需顏先生承擔。針對長春市消協提出出租服務方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質疑,摩捷出行方面表示,因處罰信息都是交警部門在多日後才告知,摩捷出行無法掌控。根據摩捷出行與租用人協議5.11條規定:用戶在租賃期間對使用車輛所造成的侵權和違法及其他間接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焦點一

  用戶是否應為違章承擔法律責任?

  長春市消協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共享汽車在路面上行駛,和社會車輛一樣需要遵守交通法規。共享汽車發生交通違法,交警部門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租用共享汽車的駕駛人而不是對車輛所屬人或單位進行處罰。

  焦點二

  租賃方合同條款是否有效?

  從摩捷出行協議有關條款中可以看出,用戶在租賃期間以及解除租賃合同后對使用車輛所造成的違章和違法及其他間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租車人不僅要承擔租用期間的違章、違法罰款,也要承擔租賃合同已解除后,由於無人租用車輛,也無人去糾正、管理、挪動違停車輛所導致交警繼續貼罰單而買單。租車人認為提供服務方應承擔租車合同解除后責任。但企業認為雙方有條款約定,並且租車人違規在先。

  但長春消協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中含有此類規定的,其內容無效。

  消協認為,租賃公司以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租車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加重租車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其內容無效。但由於承租人責任,合同解除后,為避免違章停放等情況繼續發生,造成不必要損失,出租人需要糾正違章停放等所發生的必須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焦點三

  租賃方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消協認為,從本案來說,企業從監管服務角度,如果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租車人錯誤,加強對解除合同車輛的管理,既避免了違規問題接連發生,同時也通過企業有效管理及時教育租車人,也可免除間接損失的產生,充分體現了企業履責能力。租賃公司通過免責條款逃避履行法律責任,暴露出忽視服務保障,存在管理漏洞。

  同時,針對共享汽車車輛多、駕駛人更換頻繁,需要頻繁查詢交通違法的特點,交管部門能為企業查詢自有車輛交通違法情況提供便利,及時錄入違章信息,監測並約束駕駛人違法違規情況,切實發揮共享汽車積極作用,促進共享資源高效利用。

  由於共享汽車所具有移動等特殊性,因此,對使用者的素質和社會誠信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更希望每個消費者都能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做文明守紀人,共同促進新業態發展。

  ●消協提醒

  租用共享汽車應守規安全駕駛

  消費者在租車前,要檢查清楚車輛的狀況,仔細閱讀租車協議中的關鍵條款,選擇保額合適的汽車,因共享汽車租車企業的會員守則中一般都有相應免責條款,如要求會員取車前,包括但不限於檢查車輛外觀、車輛車窗、車燈、車鏡等是否有毀損或划痕,車輛輪胎狀況是否有鼓包、起皮破損等異常現象,車輛前檔車窗右上角有無保險標、環保標、年檢標等標誌。會員掃碼使用車輛,即是默認車已檢查過,再發生問題,租車企業往往以免責條款為由,要求會員承擔賠償責任。

  租車人在使用中應嚴格按交規要求駕駛,汽車可以共享,但駕駛責任難以共享。

  而本案中管理缺失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應由誰承擔,的確是一個應該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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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SAT考試團出境 消費者沒有合同維權難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薛慶元)隨着教育國際化水平的不斷髮展,出國留學尤其是低齡出國留學日漸常態化。SAT考試,又稱美國高考,是申請知名美國高校的敲門磚,參與考試的孩子基本處於未成年或剛成年的階段。前不久,一名南京消費者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反映了她的孩子參與南京市鑫翼龍旅遊航空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翼龍)組織的新加坡SAT考團過程中的不愉快經歷。對此,記者展開了深入調查。

  投訴

  沒有合同難維權

  10月14日,投訴人K女士向記者表示,今年7月底,通過兒子同學介紹,她幫助兒子報名了鑫翼龍組織的三晚四天新加坡SAT考團,出行時間為10月3日到10月6日。報名時,她特別留意了一下住宿環境。宣傳頁上,該公司承諾入住四星級酒店,客房圖片上显示有現代化裝飾和落地窗,可欣賞美景。

  然而,抵達新加坡當晚,兒子實際入住的客房卻是一間沒有窗戶、密不透風的小黑屋,空間狹小、室內噪音很大。連續三個晚上睡眠不佳,導致兒子身體不適,進而影響考試正常發揮。

  K女士表示,孩子回國后,情緒非常低落。在她的再三追問下,兒子才說明了真相。了解到這一情況,K女士當即要求鑫翼龍公司負責人作出解釋,並賠償相應損失。然而,鑫翼龍公司負責人卻表示,酒店事務由中國國旅(江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旅)負責,僅同意在機票方面做出讓步。

  宣傳單上寫的考試團是南京鑫翼龍組織,為什麼酒店與機票由不同的公司負責呢? K女士表示,當初報名時是通過微信轉賬直接支付了9850元團費給南京鑫翼龍負責人的個人賬戶,沒有開具發票,導致她並不清楚本次委託出境的主體單位。

  此外,K女士分別在9月23日和29日兩次索要合同,也沒有拿到約定出境時權利與義務的合同。

  調查

  隱匿合作簡流程

  10月21日,記者對此事展開進一步調查。調查過程中,南京鑫翼龍負責人向記者出具了一份團隊出境旅遊合同。該合同显示,鑫翼龍負責人以旅遊者代表的身份與中國國旅(江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署了合作合同,國旅方“只負責往返接送考”,並載明需要一份外出家長同意函簽字。鑫翼龍負責人表示,國旅方負責的是訂酒店和往返接送考,酒店確實存在噪音,具體事宜需要和國旅方溝通。

  隨後,記者又再次聯繫K女士得知,報名考試團時,她從未與鑫翼龍負責人見過面,更未簽署出行合同與家長同意函。她絲毫不知道鑫翼龍與國旅方合作合同的存在,更不知曉她在鑫翼龍報名的考試團為何變成了由國旅領隊帶團。對於酒店問題,她也是一直聯絡鑫翼龍負責人,並未與國旅方有任何接觸。

  記者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查詢得知,南京市鑫翼龍旅遊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中並沒有出境旅遊業務。

  在鑫翼龍提供的材料中,其聲稱自己是政府採購機票指定一級代理商,集聚一些出國留學的生源。鑫翼龍相關負責人表示,面對有需求的客戶,鑫翼龍選擇了與國旅方合作,因為經驗不足和疏忽,並未與考生簽訂單獨的出行合同。

  調查中,鑫翼龍負責人還表示,國旅相關負責人曾要求其與家長簽署电子合同。然而,事實上,直到行程結束,也沒有與消費者簽署合同。至於發票問題,負責人解釋說,承諾過在行程結束後由江蘇國旅開具發票給有需要的旅客。

  11月21日,記者聯繫上國旅企管部一名朱姓負責人,她認可了合同的真實性,並在內部查證后告訴記者,本次鑫翼龍作為單位團體客戶與國旅方合作,公司就與其簽訂合同並要求其加蓋公章。國旅方與消費者沒有直接聯繫,因此不會與消費者簽合同。至於鑫翼龍與消費者如何約定簽合同,國旅方並不知曉。合同中第27條註明的“外出家長同意函簽字”附件,為鑫翼龍方填寫,國旅方被告知公司會與家長簽,然而為何沒有實現,國旅方不知道。

  至於開發票問題,因國旅是與鑫翼龍合作,發票只會開給鑫翼龍。如果消費者有開票需求,需聯絡鑫翼龍公司,可被作為特殊需求開具。如果消費者直接參與國旅的自組團,國旅會簽署合同並開具發票。

  截至發稿前,K女士已與鑫翼龍公司達成和解。有關人士提醒廣大消費者:目前未成年人因種種原因出境的頻率越來越高,人數越來越多。為簡化流程,不少學校、培訓班的老師直接帶領數十位未成年人出境,由此產生的安全問題不容小覷,部分機構甚至發生過意外事件。然而,從法律層面上來說,目前對該類出行的監管不到位,一位成年人可以攜帶多少名未成年人出境並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建議有關部門加快推進立法進程,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在境外的合法權利;同時,消費者也應尋找正規旅行社,主動要求籤署合同、開具發票,並留存消費記錄,以便用法律武器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觀點

  操作違反多款法律法規

  針對上述投訴的相關問題,記者諮詢了業內有關人士和相關律師。

  業內人士認為,《旅行社條例》第6章第55條規定,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未取得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應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南京鑫翼龍的種種做法,明顯違反了這一規定。它在沒有獲取出境遊資質的情況下,以公司的名義招攬遊客,涉嫌虛假宣傳和超範圍經營。此外,它未經消費者同意,和國旅簽署合作協議,並把60個人的考試團交給國旅領隊,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煒衡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陳明律師表示,《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章第1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服務單據。不論鑫翼龍方與國旅方如何規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消費者都有權利拿到屬於自己的合同,用以維護自己在境外的合法權益。

  江蘇德序律師事務所王東律師表示,《廣告法》第1章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旅遊經營者沒有出境遊資質,以公司名義招生,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解,涉嫌虛假廣告。旅遊經營者擅自將其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薛慶元)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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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發布 將於3月1日起施行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姜馨 記者任震宇)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對外發布《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到,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落實生產銷售全程記錄製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並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鹽銷售等信息,保證食鹽質量安全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辦法》提出,食鹽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禁止銷售無標籤或者標籤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鹽。加碘食鹽應當有明顯標識並標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鹽的標籤應當在顯著位置標註“未加碘”字樣。

  《辦法》指出,發生食鹽質量安全事故,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不得對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20年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鹽專營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經營活動,開展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食鹽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五條 依法成立的食鹽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食鹽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鹽質量安全知識。

  第六條 從事食鹽生產活動,應當依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鹽的食品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從事食鹽批發、零售活動,應當依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七條 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鹽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食鹽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使用範圍和限量。

  食鹽的貯存、運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食鹽生產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液體鹽(含天然滷水)作為食鹽銷售;

  (二)將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

  (三)將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製作的鹽作為食鹽銷售;

  (四)利用井礦鹽滷水熬制食鹽,或者將利用井礦鹽滷水熬制的鹽作為食鹽銷售;

  (五)生產經營摻假摻雜、混有異物的食鹽;

  (六)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

  禁止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採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

  第九條 食鹽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禁止銷售無標籤或者標籤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鹽。

  加碘食鹽應當有明顯標識並標明碘的含量。

  未加碘食鹽的標籤應當在顯著位置標註“未加碘”字樣。

  第十條 食鹽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落實生產銷售全程記錄製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並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鹽銷售等信息,保證食鹽質量安全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鼓勵食鹽生產經營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

  第十二條 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鹽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鹽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食鹽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依法實施召回。

  食鹽生產經營者未主動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對召回的食鹽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第十四條 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報告制度,成立應急處置機構,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要求,加強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增加對食鹽質量安全抽樣檢驗的頻次,並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風險監測、抽樣檢驗、案件查處等工作中,發現食鹽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鹽質量安全風險。

  第十七條 發生食鹽質量安全事故,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不得對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發生食鹽質量安全事故,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並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採取應急救援等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做好信息公布工作,及時準確公布食鹽監督檢查、抽樣檢驗、案件查處等信息。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鹽質量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食鹽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並及時公布結果。

  第十九條 違法生產經營食鹽涉嫌犯罪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食鹽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鹽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禁止性規定生產經營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經營摻假摻雜、混有異物的食鹽,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採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生產經營無標籤或者標籤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鹽的,或者加碘食鹽的標籤未標明碘的含量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未加碘食鹽的標籤未在顯著位置標註“未加碘”字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食鹽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於食品生產經營者名下並向社會公示。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和有關紀律要求的,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和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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