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職業病應納入工傷保險

  不少农民工由於缺乏法律法規知識,或者被所蒙蔽,往往無法提供與國家法律規定要求相符的資料,在鑒定、認定、法律訴訟、追索賠償等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

  新華社廣州1月31日電(記者黃浩苑、 王攀)“去年深圳連續發生了兩起农民工‘塵肺事件’,暴露出很多問題,我認為,應當高度關注,並且把塵肺等職業病納入,真正為廣大农民工撐起保護傘。”在廣州舉行的廣東省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上,廣東省人大代表魏小明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近年來,农民工群發性職業病頻繁發生,引發了社會對农民工職業病的關注。作為深圳選舉出的农民工人大代表,魏小明說,有關部門應更關注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和職業病防範。她說:“目前,农民工就業環境差,缺乏應有的,致使农民工群發性職業病或中毒事件時有發生。”

  农民工為什麼會遭遇塵肺等職業病之困?魏小明從自身經歷出發,分析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職業病鑒定有着諸多規定,程序性“限定”較多,如需要具備明確的等,而不少农民工由於缺乏法律法規知識,或者被用人單位所蒙蔽,往往無法提供與國家法律規定要求相符的資料,在職業病鑒定、認定、法律訴訟、追索賠償等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

  “由於職業病具有潛伏性,不少工人一開始並不了解,而且全社會的關注度也不高。從大環境上說,我認為當前除了就業、勞動技能培訓、子女入學等問題之外,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也應引起社會的關注,形成全社會幫助农民工預防職業病的大氛圍。”魏小明說。

  其次,應當加強對农民工的相關教育和培訓,特別是在建築、石料加工、礦山開採、化工生產等重點行業加強對农民工的指導。

  此外,魏小明建議,政府應着手建立職業病的醫療保障制度,把有職業病危害的企業納入工傷保險範圍之內。“職業病防治是一個長期的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科學、長效的機制,做到用人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職工監督,這樣才能有效保障工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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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養老保險基本情況介紹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還不發達,為了使既能發揮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需要,以利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基本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 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隨着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着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繫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繫、密不可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應選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三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企業內部一般都設有由勞、資雙方組成的董事會,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事宜。

  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帳戶,本息一併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准退休后,憑個人帳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帳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帳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實行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鈎的辦法,以促進和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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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計發辦法思考

  基本基金的計發辦法直接影響着參保個人繳費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為此,我國在國發[1997]26號文件和國發[2005]38號文件中對此進行了兩次改革。這兩次改革雖然對參保個人採取了激勵措施,但激勵作用較小或存在許多不足。當前,急需改革全國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計發辦法,採取新的激勵措施,切實建立公平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目標模型。

  1997年以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計發辦法已經歷了兩次改革,雖然這兩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作用,但與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發辦法直接影響着參保個人繳費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近年來引起了各方的關注。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計發的平均主義已經延緩了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進程,因此,急需採取新的激勵措施。下面通過對與這兩次改革有關的兩個重要文件的繳費激勵性措施的詳細分析來說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必要性,並提出改革的目標模型。

  一、有關國發[1997]26號文件計發辦法的繳費激勵功能分析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就是國發[1997]26號文件,該文件規定: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繳費的11%,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繳費中划入。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死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國發[1997]26號文件還規定:在1997年7月16日之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基礎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1997年7月16日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職工,也要符合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規定。國發[1997]26號文件對參保個人具有以下激勵功能:

  第一,個人繳費完全記入個人賬戶,並計算利息,相當於強制性儲蓄。這種強制性儲蓄能夠激勵廣大勞動者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

  第二,累計繳費滿15年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規定,可激勵勞動者力爭繳費滿15年。

  第三,個人賬戶資金中包含從用人單位划入的本人繳費工資的3%,既能夠激勵明知自己繳費不能滿15年的職工參保,又能激勵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的職工繼續參保。

  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體現了平均分配的思想,但削弱了國發[1997]26號文件的激勵作用。比如,該文件規定: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在同一統籌地區,只要繳費滿15年,基礎養老金都一樣。統籌部分佔繳費工資的17%,個人賬戶部分佔繳費工資的11%,而個人賬戶部分佔繳費工資的8%是個人繳費形成的。

  因此,國發[1997]26號文件對於累計繳費滿15年者繼續繳費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激勵作用較小。

  二、有關國發[2005]38號文件計發辦法的繳費激勵功能分析

  隨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轉軌,養老保險的隱性逐漸顯性化為在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賬,個人賬戶空賬的規模巨大導致財政補助的壓力過大。為了減少個人賬戶規模,國發[2005]38號文件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發辦法進行了改革。《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就是國發[2005]38號文件,該文件規定: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划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計發辦法。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1997年7月16日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職工,也要符合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規定。國發[2005]38號文件繳費規定的激勵功能為:

  第一,縮小了個人賬戶規模,個人賬戶資金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具有個人產權的性質,有一定的激勵作用。

  第二,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關的原則。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這對累計繳費滿15年者繼續繳費的激勵作用較大,與國發[1997]26號文件相比是個進步。

  第三,累計繳費滿15年才能享受基礎養老金,這能激勵勞動者力爭繳費滿15年。

  但是,國發[2005]38號文件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發辦法在繳費的激勵作用方面也有以下一些不足:

  一是如上述第一點所說的這種強制性儲蓄未必能得到參保個人的支持,這還要取決於統籌賬戶基金的計發辦法。

  二是由於用人單位繳費全部進入統籌賬戶,對於明知或預計難以達到累計繳費滿15年的職工來說,統籌賬戶的繳費激勵作用很小甚至為零。

  三是在不斷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過程中,尤其是在全國統籌的條件下,國發[2005]38號文件中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繳費激勵作用受到質疑。國發[2005]38號文件指出,基礎養老金與所在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掛鈎,這種掛鈎如不合理,有可能引發退休問題。提高統籌層次,要堅持享受待遇權利與繳費義務高度正相關的原則。具體而言,統籌賬戶基金的分配要遵循基礎養老金的待遇水平與對統籌賬戶的貢獻高度正相關的原則。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才是流動的,一個人一輩子在數個省工作過,是很正常的事情;實行基礎養老金與退休前職工所在地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掛鈎,不能真正反映職工一生對統籌賬戶的貢獻。

  三、統籌賬戶基金計發辦法改革的目標模型

  通常,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個人賬戶基金具有個人產權的性質,不會影響人們參與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積極性。然而,統籌賬戶基金的計發辦法對不同收入水平的群體參與中央統籌的態度影響很大。

  如前所述,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那麼,基本養老保險實現中央統籌后,基礎養老金與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有關,這時的“當地”是縣、地區還是省?是不是與全國上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有關?中央政府在沒有明確統籌賬戶基金計發辦法之前推動全國統籌,很難得到地方政府的積極響應。我們假設: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國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則發達地區和高收入群體一定缺乏參與中央統籌的積極性。下面通過具體計算說明:

  假如深圳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全國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00元,深圳張三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2000元。如“當地”是指地區即深圳,那麼張三基礎養老金基數為(3000+2000)/2=2500元;如“當地”是指全國,那麼張三基礎養老金基數為(1200+2000)/2=1600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同的計發辦法直接影響着各個地區乃至參保個人對提高統籌層次的態度。

  可見,為了贏得各個地區與廣大參保民眾的積極支持,在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之前,中央政府就必須公布統籌賬戶基金的計發辦法。同理,在推動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之前,省級政府也必須公布統籌賬戶基金的計發辦法。統籌賬戶基金的計發辦法應當體現享受待遇權利與繳費義務高度正相關的原則。

  下面通過圖形來說明社保新人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如上圖所示:橫軸為參保個人對統籌賬戶貢獻的資金數額,縱軸為基礎養老金的數額,AB線為45度線,線段AG為對統籌賬戶貢獻的最小值,線段BH為對統籌賬戶貢獻的最大值,梯形AGHB為統籌賬戶的基金總額,EF線為水平線,AB、CD、FE三條線相交於K點,四邊形EGHF為正方形。

  計發方法的選擇說明:如果統籌賬戶基金按照AB線分配,由於AB線的任何一點的橫坐標都等於其對應的縱坐標,加上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完全是由個人繳費形成,並且有個人產權的性質,那麼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模式就成了完全積累制。這種計發辦法顯然不符合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如果按照EF線分配,不論對統籌賬戶的貢獻大小,基礎養老金都完全一樣,這種制度設計難以調動發達地區和高收入群體參與中央統籌的積極性。如果按照CD線分配,則繳費多的職工一定比繳費少的職工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多,這既體現了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正相關的原則,又體現了社會保險的再分配功能,分配時向低收入群體進行了傾斜。更加精確地說,角DKF的正切(FD與FK 之比)必須大於0.5。因為在都達到累計繳費滿15年的條件下,EF線表示基礎養老金與對統籌賬戶的貢獻完全不相關,而AB線表示基礎養老金與對統籌賬戶的貢獻完全相關,CD線(其中:FD/FK=0.5)表示基礎養老金與對統籌賬戶的貢獻中度相關。要調動發達地區或高收入群體參加全國統籌,FD與FK 之比就必須大於0.5,即體現基礎養老金與對統籌賬戶的貢獻高度正相關的原則。

  假設:基礎養老金為y,個人對統籌賬戶的貢獻為x,參保群體對統籌賬戶貢獻的中位數為a,角DKF正切為m,則:y=a+(x-a)m。

  其中,m的取值大小反映了國家對基礎養老金分配的價值取向。如果國家要在這個領域體現公平優先,則m小於0.5;如果國家要在這個領域體現效率優先,則m大於0.5;如果國家要在這個領域體現效率與公平並重,則m等於0.5。

  按照這種方式分配統籌賬戶基金,不必考慮職工一輩子在多個地區工作的問題,也不會引發退休移民問題。這樣就不必計算職工的指數化工資,也不必考慮各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準確性問題,這種計發辦法操作起來比較簡單。

  也許有人會問:統籌賬戶基金採取現收現付制,沒有記錄勞動者對統籌賬戶的貢獻,怎能按照基礎養老金與繳費貢獻正相關計發基礎養老金呢?筆者認為: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的繳費比例都是固定的,只要記錄了個人賬戶的繳費本金以及利息數額,就可以推算出統籌賬戶的繳費本金數額。換句話說,筆者提及的對統籌賬戶的貢獻是名義統籌賬戶的資金總額。引入名義統籌賬戶更加方便,只要使退休者領取基礎養老金與其名義統籌賬戶總額高度正相關即可,各人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總和未必等於其名義統籌賬戶資金的總和。

  一方面,在平均預期壽命之前死亡的退休者,基礎養老金只能領到死亡之時,名義統籌賬戶餘額不能繼承。基礎養老金的設立,關鍵在於不同壽命的退休者之間的互濟性。

  另一方面,由於物價水平和工資水平的變動,退休者張三和李四,張三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不一定等於退休之時名義統籌賬戶資金總額除以平均余命的月數,只要張三、李四領取的基礎養老金與退休之時的名義統籌賬戶資金總額正相關即可。進一步而言,由於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個人產權性質,養老金的計發關鍵在於處理好兩個平衡問題:第一,要處理好退休者之間基礎養老金的橫向平衡問題;第二,要處理好退休者與在職者之間收入水平的橫向平衡問題。名義統籌賬戶製為實現這兩個平衡提供了很好的條件。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的20%)屬於職工的一部分,作為職工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的貢獻。由於人才的流動性,基礎養老金與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掛鈎的做法對於社保新人是不合理的。筆者認為:社保新人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應當體現享受待遇權利與繳費義務正相關的原則,這樣就不會引起退休移民問題。對於社保老人的基礎養老金,則可以與退休前所在地市(不是縣,也不是省,更不是全國)上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掛鈎。社保中人的過渡養老金可與其養老保險轉制前所在工作地區的上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掛鈎,對於有繳費記錄的工作年限的基礎養老金則與繳費貢獻正相關。

  以上討論了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的情形,對於累計繳費時間未達到15年者,也要從統籌賬戶中劃出其個人賬戶累計繳費本金的3/8作為回報。部分積累制的統籌賬戶是現收現付制,基本上沒有利息,因此,劃出一些統籌賬戶資金給累計繳費時間不滿15年者,也只能相當於個人累計繳費總額的3/8。唯有如此,才能調動各類群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維護社會保險法律的強制性,也只有這樣,才能調動各類群體與政府密切合作,加速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

  目前,我國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制度已經開始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模式進行改革,機關單位職工養老金制度也必將與事業單位職工一樣進行改革。全國統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模式,同時還是統一全國农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模式。因此,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基金計發辦法改革的目標模型不僅是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建立全國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城鎮企業職工、农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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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不接受工作介紹可停止失業保險待遇

  某建築公司失業人員趙某,經平邑縣辦公室培訓后,拒不接受所介紹的工作,被依法停止失業金。趙某不服,到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工作人員拿出《山東省條例》給他作了詳細解釋,令其心服口服。

   原來,趙某失業后,平邑縣勞動就業辦公室對其進行了為期3個月的技能培訓,並介紹他到有關單位就業,兩次是與他以前單位一樣的建築公司,一次是與培訓專業一樣的電焊工崗位。趙某均以離家遠或工作累為借口,不接受工作介紹。《山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的情形有7種,其中第6種就是指“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的”。在多次宣傳這一政策趙某仍無動於衷的情況下,平邑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遂停止了他的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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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範圍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範圍

1、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人的居民;

2、 領取社會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 在職或下崗人員在領取或、基本生活費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4、 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其他社會困難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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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築行業农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

內空提示:

實施範圍

保障金的繳納、使用與支付

保障金的管理

監督與處罰

(一)實施範圍

凡在我省參與建築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建築業企業和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都必須建立农民工保障金制度。

(二)保障金的繳納、使用與支付

1、每一項目的农民工工資保障金按下列規定繳納:

(1)建設單位按工程價的2%繳納农民工工資保障金。

(2)總承建施工企業中標后,投標保證金(投標總價2%)不再退回企業,直接轉為农民工工資保障金,若投標保證金不足中標價2%,須補足2%作為农民工工資保障金。

2、农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資保障金由行政部門監督使用。

3、建築業企業在參與建築工程項目招投標時,必須對农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問題作出以下:

(1)建築業企業在競標時必須在標書中如實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資支付的情況,需特別註明截止競標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剋扣农民工工資的行為。

(2)建築業企業在競標時必須在標書中承諾中標后能夠及時、足額存入农民工工資保障金。

(3)建築業企業在競標時必須在標書中承諾:一旦其承包的建築工程項目中出現拖欠職工工資情況的,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標申請人提交的不具備以上三項內容的,在資格審查時對其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如經發現建築業企業沒有如實反映工資支付情況,或無故不足額存入工資保障金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並記入建設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的企業誠信檔案,在年檢及下次招標中予以相應懲罰。

4、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對农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問題作出以下承諾:為保障按時足額支付农民工工資,將足額存入农民工工資保障金。一旦出現拖欠工程款導致建築業企業無法按時足額支付农民工工資時,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5、建築業企業繳納的工資保障金專項用於解決拖欠或無故剋扣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問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可從其存入的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1)建築業企業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

(2)建築工程項目實行分包后,各專業及勞務分包企業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

(3)其他依法應支付的工資而未支付的。

(三)保障金的管理

1、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障金專項用於解決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導致建築業企業無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問題。若出現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導致建築業企業無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情形時,可從其存入的工資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2、工程建設單位與承建施工企業簽訂正式合同后,建設單位和承建施工企業應及時將农民工工資保障金足額存入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指定的帳戶,持銀行憑證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建築施工許可證,同時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備案。沒有銀行出具的憑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建築施工許可證。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認定承建施工企業或各專業及勞務分包企業拖欠或無故剋扣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責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逾期仍不予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從建築業企業繳納的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見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認定建築業企業確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無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從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見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書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何划支的決定,並由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具體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4、工程竣工后,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核實,該項目工程沒有發生或不存在拖欠、無故剋扣工資情況后,共同向該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承建施工企業出具相關證明,建設單位和承建施工企業憑此證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資保障金的退還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承建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銀行將其所繳納的工資保障金本金或餘額及其利息一併退還承建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

5、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出具沒有拖欠工資情況的有關證明前,必須認真核實是否有工資拖欠的情況。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出具沒有拖欠工資行為的有關證明:

(1)無論什麼原因,凡出現拖欠农民工工資行為的;

(2)正在辦理涉及該建築工程項目的職工工資拖欠案件的;

(3)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張貼公示,在公示15日內接到拖欠、剋扣工資投訴舉報的。

(四)監督與處罰

1、為減少和避免發生拖欠、剋扣工資行為的發生,各級勞動保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築業企業的監管,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和勞務分包行為。承建施工企業應與各專業及勞務分包企業依法訂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確專業工程及勞務價款的支付時間、方式等,並在7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專業及勞務分包企業必須與建築工人個人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工資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和總結算方式,並在7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用工備案。禁止將建築工程發包給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凡因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承包建築工程造成拖欠、剋扣农民工工資的,由上一級具有用工資格的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2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拖欠农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性,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农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運轉,切實解決建築業拖欠农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資保障金。違法違規使用农民工工資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詳見河南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建立建築行業农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切實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农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2003年12月17日 豫勞社監察[200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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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內容提示:

基本原則

範圍和標準

保障對象的確定和保障資金髮放辦法

保障資金的分擔和管理

制定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基本原則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1.堅持國家、企業、社會多方籌集資金,政府保障、自我保障、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2.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保障標準不宜高,重在制度建設。

3.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不搞“一刀切”。

(二)範圍和標準

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範圍為地級市、縣級市。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與當地職工最低標準和標準相銜接,由各地根據當地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經濟發展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綜合研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每年確定一次。測算方法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消費實算法為主,力求科學合理。

(三)保障對象的確定和保障資金髮放辦法

1.凡地級市、縣級市市區內的非農常住戶,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為保障對象。

家庭成員指《婚姻法》、《》規定的有、關係的人員。家庭收入是指剔除優撫對象定期定量補助金、撫恤金以外的各種收入。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採取補差辦法,即在保障對象原有收入的基礎上補足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障資金實行按月發放。

3.保障資金申領的一般程序為:本人申請,居委會審核,街道辦事處審查,區(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申領保障資金的家庭要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冒領或重領保障資金。

4.民政部門對所審定的保障對象,要登記造冊,分類管理,併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書,憑證享受保障。發放保障資金要張榜公布,堅持政策公開、對象公開、金額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對保障對象要實行定期檢查複核,經複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立即取消資格。要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嚴禁挪用、剋扣和拖延,違者要嚴肅處理。

(四)保障資金的分擔和管理

保障資金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或市、區級財政和社會各有關方面共同負擔。財政部門承擔的保障資金實行預算內管理,由財政部門按照年度用款計劃,將保障資金按月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統一審批,專款專用。民政部門應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保障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另行制定下發。

(五)制定、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建立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失業、養老、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實施最低工資制度;考慮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在學雜費、房租、水電費等方面給予減免或優惠;特別要抓好再就業工程,加強失業轉崗培訓,提高再就業比例;對組織救濟對象開展生產自救的單位,可給予政策扶持。

(六)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分管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認真研究解決這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建章立制,強化管理,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詳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的通知》(1997年7月8日皖政[199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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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程序

1、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由戶主向其戶籍地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書面提出。

2、 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委託申請人所在居(村)民委員會公布申請人名單,徵求群眾意見。申請人名單的公布期不得少於7日。

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將申請人名單、核查意見和材料以及有關群眾意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3、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后第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應當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2) 家庭擁有閑置的生產性設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須品外的非生產性設施、物品,按變現後計算,人均值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以上的;

(3) 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4)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函告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委託居(村)民委員會公布予以救助的家庭(下稱救助對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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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內容提示:

工作目標

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範圍和保障標準

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認真落實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倡導互助,鼓勵保障對象勞動致富

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順利實施

(一)工作目標

1998年6月底以前,全省14個市要建立起這項制度;1998年底以前,全省所有縣級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及有條件的鄉、鎮都要建立起這項制度,並按國務院通知要求進行規範管理和運行,力爭使符合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居民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的範圍和保障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員: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人或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職工(含下崗人員)及退休人員在領取或、基本生活費、退休費或最低退休費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上由各級政府確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於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按照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實事求是地確定保障標準。市、縣(市)、鄉鎮標準可以有所區別,但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於120元。保障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並且隨着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準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要認真核查保障對象的各項合法收入,包括各類工資、獎金、退休費、基本生活費、各類保險金、救濟費、贍養費、撫養費、自謀職業收入等。對一時不能領到最低工資、最低退休費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在計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比照當地職工最低工資和最低退休費標準計算;為了促使和鼓勵個人自謀職業、自食其力,凡有勞動能力的下崗人員或無業人員,原則上也要按一定的標準計算收入,然後按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實行補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優待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對保障對象和標準要實行動態管理,情況發生變化后要及時進行調整。

(三)建立鍵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關係到廣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一項工作。各地要從保障制度政策宣傳、家庭收入核查、保障對象和標準確定、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人員培訓等環節入手,制定工作方案、實施細則和有關制度,形成規範化的工作體系。在工作中要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認真履行個人申請、居委會申報、街道辦事處審核、縣(區)民政局審批、市民政局備案的程序,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準三公開,確保對象準確,標準合理。

(四)認真落實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在堅持財政主渠道的同時,也可多方籌措資金,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款專用,專帳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定期撥付給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年終要編製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保障資金的使用要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定期檢查、審計及社會監督。

(五)倡導社會互助,鼓勵保障對象勞動致富

在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各地要認真搞好政策宣傳,教育群眾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光榮傳統,體諒國家困難,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狀況。要發揮家庭保障作用,家庭成員和有贍養、的人員要切實擔負起應負的責任。要大力搞好再就業工程,加快建立再就業服務機構,挖掘就業潛力,拓寬安置渠道。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給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互助互濟的傳統美德,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大力開展“送溫曖工程”和包戶扶貧、獻愛心等活動,提高保障對象的生活水平。各地可根據實際,對保障對象在生產、生活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政策優惠。

(六)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順利實施

各級政府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當前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係的一件大事,擺上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各市要建立由市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參加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政策指導,督促檢查,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的工作,落實保障資金和開展這項工作的專項經費,並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監督;勞動、人事及企業主管部門要負責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向職工按期發放工資、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人員最低退休費,搞好再就業及扶持貧困企業工作;統計、物價、經貿、城建等部門也要結合各自職能,積極支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基層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是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層組織,在實施這項制度過程中負有重要責任。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這些機構的領導,在人員配置、工作經費等方面為其創造必要的條件,確保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

[詳見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7年12月20日遼政發[199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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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 各地要根據居民實際生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既要保障貧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促進下崗和失業人員再就業。要嚴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切實做好保障對象的審核工作,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困難居民全部納入保障範圍。民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管理,及時準確核實保障對象的收入水平,規範申請、評審和資金髮放程序,嚴格審查,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認真落實保障資金,將所需資金及時足額安排到位,專款專用,嚴格管理。

(二) 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做好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辦機構在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時,應及時將名單和本人情況提供給民政部門,幫助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其家庭成員向居委會申請,獲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門要主動同當地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建立工作聯繫制度,互相溝通,統一步調,共同搞好三條保障線的銜接工作。

[詳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確實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通知》(2000年11月24日閩政[200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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