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救濟幫助難以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最困難成員而實行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是對傳統社會救濟工作的改革,是一件投入少、影響大、效果好、得民心的實事,對於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安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級政府要進行研究部署,組織協調民政、、財政、工會、體改、農經、統計等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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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確定與發放
1、 救助對象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數額,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
2、 最低生活保障金以現金形式發放;根據救助對象的情形和意願,也可以發放實物。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受其委託的居(村)民委員會按每雙月發放一次,在農村交通不便地區可按每季度發放一次。救助對象自行領取的,應當按月發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從批準的當月起計發。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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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及職責
省政府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各級政府建立相應協調機構,由政府領導牽頭,民政、財政、物價、統計、、工會等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省民政廳負責此工作的指導;各級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及時到位,並加強監管,資金專款專用,防止擠占挪用。其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保障此項工作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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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及職責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統計、物價、審計、和人事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承擔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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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示:
實施目的和依據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則
管理部門及職責
保障對象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計算
保障標準
保障資金
申請與審批
保障金的發放
保障金的變更與轉移
監督檢查
(一) 實施目的和依據
1.目的。為了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2.依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
(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對城市貧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差額救助的新型社會救濟制度。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
2. 堅持屬地管理;
3.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4.最低生活保障要與法定、、撫養相結合;
5.與現有保障體系相銜接。
(三)管理部門及職責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1)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2)地(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3)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4)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2.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四)保障對象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持有本省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兩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包括:
①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或、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②領取金期間或失業保險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2.申請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保障:
(1)雖符合保障對象的規定,但家庭日常實際生活消費明顯高於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高檔消費品的(如:移動電話等);
(3)家庭人均月收入雖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其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機會的;
(4)其他情況。
(五)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計算
1.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共同生活的人員。根據《婚姻法》中有關家庭關係的條款規定,具體為:
(1);
(2) 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3)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6)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年齡超過18周歲的,患有嚴重殘疾(須經醫院證明),無法就業的兄弟姐妹。
2.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1) 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各類勞動收入;
(2) 繼承、接受贈予以及租金、利息、紅利、有價證券等收入;
(3) 、失業保險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生活困難補助費及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4) 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3. 凡上述家庭收入不穩定時,均按申請時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凡上述收入屬一次性收入時,將其分攤到6個月計算。
4.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的撫恤金、補助金等;
(2)對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見義勇為獎等;
(3)獨生子女費、喪葬費等;
5.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6.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生產和生活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教育系統要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子女的就學費用;房管部門要適當減免其租住公房的房租;衛生系統要適當減免保障對象的醫療費用;工商部門對自謀職業的保障對象要優先發放經營證照,並適當減免市場管理費等費用;稅務部門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給予保障對象減免稅收照顧;勞動保障部門要優先推薦、介紹保障對象就業。
7. 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的計算:有贍養、撫養或扶養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贍養、扶養或者撫養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贍養人、被撫養人或者被扶養人總數,計算得出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
8. 本辦法中保障對象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仍按原救濟標準發放。
(六) 保障標準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2.設區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市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在同一城市的市區內應統一標準,並根據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條的規定重新核定。
(七) 保障資金
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所需保障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款專用,防止擠占挪用。保障資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各級財政部門應將列入預算的保障資金逐級按時足額撥入街道(鎮)財政所設立的專戶,年底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年終要編製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地(市)、縣(區)財政負擔比例由各地、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八)申請與審批
1.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
(1) 家庭中在職人員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
(2) 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人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3) 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4) 無單位的,由其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證明。
同時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人申請后,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同時填寫《領取(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並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對一類人員,批准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對二類人員,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對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 對經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審批機關採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任何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權向管理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管理審批機關經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給予糾正。
(九)保障金的發放
1.對經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領取日期應當自管理審批機關作出批准決定之日的當月計算,期限為3個月。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按照《登記表》以貨幣形式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保障對象須持《領取證》、身份證、戶口本,每月按規定日期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領取保障金。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分季度審核,定期檢查。
(十) 保障金的變更與轉移
1. 本辦法所稱的保障金變更,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整保障金髮放數量和停止發放保障金。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 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家庭戶籍遷移或發生變動的,應當辦理領取保障金轉移手續,辦理轉移手續的程序由各地自行規定。
(十一) 檢查監督
1.民政部門要加強組織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標準和保障金髮放三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對保障資金的收支情況要造冊建帳,嚴格管理,嚴禁貪污挪用或拖延剋扣,保證保障金合理有效地使用。
2.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
3.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意見的;
(2)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 城市居民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詳見陝西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保障廳、教育廳、建設廳、衛生廳、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陝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2001年3月26日陝民發[200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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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記者調查發現,該規定已給不少用人單位帶來尷尬和損失:在單位與貴重財物、現金交往密切的諸如銷售員、出納、物流快遞員、奢侈品專櫃營業員等,捲款潛逃或拿走幾根金項鏈,沒有擔保又構不成犯罪,單位該找誰要損失?
四川穀雨副主任李聲雯日前提交了一份法律建議指出,她所經歷或調查的多起案例中,已屢屢發生類似員工捲走錢物,用人單位遭遇維權難,只得自己承擔損失的情況。李聲雯認為根源在於法律,她建議修改《勞動合同法》或出台,對單位的這些重要崗位規定要求員工提供擔保等。
記者調查
沒有約束 快遞員卷跑1萬多元
朱老闆去年在宜賓成立了一家,專為電視購物送貨,同時代為商家收取貨款。該公司的快遞員胡某春在送了幾部手機的貨后,將公司代收的1萬多元貨款據為己有后不知去向。
公司有關人員在QQ上遇到胡某春,對方承認自己拿了錢。公司據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卻被警方告知,僅憑聊天記錄無法。公司又按照胡某春的身份證地址找到他家,卻又被告知他幾年前外出打工后就再也沒有回過家。
律師建議公司向商家及收貨方收集證據再報案,但這卻是朱老闆最擔心的事。一旦客戶知道公司發生過這樣的事,難保不會給其他客戶說,以後遇到大筆金額的業務,可能就不會交給公司做了。在權衡了收集證據的成本,及該事件被客戶知曉對公司業務可能造成的影響后,朱老闆決定放棄報案,所有損失均由公司承擔。
以防損失 個別企業冒險違法
“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職務侵佔的金額在5000元以上,才能構成,警方才會立案。但現實生活中,很多業務員、採購員侵佔的財物並沒達到這個標準。”李聲雯律師說。
近日,記者走訪發現,有零售門市、櫃檯的企業,為了銷售便利,常將門市或櫃檯的貨物交由營業員保管。在這類企業中,發生營業員突然帶貨走人的情況較為普遍。對單位管理人員或單位的一些規定不滿時,就有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拿走單位財物或資料等進行報復。
為了規避這種風險,個別企業甚至早已違規在收取保證金,或要求員工必須提供擔保人。“知道是違法的,但這樣總能讓員工有所顧忌。”一家电子銷售公司的總經理助理說。
律師點評
不提供擔保或財物
“一刀切”不利單位權益保護
李聲雯說,《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且第84條還進一步細化: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即便是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也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以每人500~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李聲雯說,但我國又沒有出台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釋,對用人單位在中合法權益的保護作出規定,這種“一刀切”的方式,對於單位權益保護不利。
“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減少企業損失,在權衡與可能受到的損失后,依然採取了設立其他名目收取保證金的方法。”她說,這種做法雖然是企業不得已而為之,但是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律師建議
修改法律
對“特殊崗位”要求擔保
“每年都會處理到該類問題,集中出現在民營企業。”李聲雯說,出現這類問題的主要是有機會接觸企業財物的員工,如銷售員、出納、營業員、售後人員、物流快遞員等。
李聲雯建議,明確收取保證金或提供擔保的範圍,可將用人單位可以收取保證金或要求提供擔保人的職業進行限定。比如單位出納、倉庫保管、銷售人員等在工作過程中直接掌握、暫時控制單位資金或貨物的人員,才可要求擔保。同時明確只有在勞動者出現故意侵佔單位資產且無法償還時,單位才能扣留保證金或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同時,建立企業備案程序,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惡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對需要收取保證金或要求提供擔保的用人單位設置備案程序。未經備案擅自收取的,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4條處罰。並可以考慮要求收取員工保證金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時把同等價值的有價證券、資金放在政府開辦的銀行里凍結起來,在用人單位與員工結清了保證金后,有價證券或資金才可以解凍。 本報記者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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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人保部、財政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辦法明確養老保險可跨省轉移,單位繳費按照繳費基數12%轉移,同時還規定:參保人不得退保。
這是一條令人期盼多年的好消息,但好消息中也有些令人不解之處。譬如,為何單位繳交的保費只能按12%轉移,而不是全部?畢竟,單位所繳納的費用是屬於職工個人的福利,截留一些下來得有個說法。對此,相關部門還沒有給出解釋。另一條關於“不得退保”的規定,比較好理解――讓職工老有所養,就得來點強制的,這同強制單位必須為職工買養老保險的道理是一樣的。不過,“不得退保”這一政策的推行,必須有兩個前提才合理,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就會讓人覺得“不保險”,容易造成參保人“白保”。
“不得退保”的第一個前提條件,是不應當要求參保年限必須滿15年。如果職工實在無力繳費,應允許其在退休后享受,具體數額,可按實際繳費年數與保費折算,繳得少就享受得少。第二個條件是,不能強制參保。因為很多困難職工,可能工作一兩年就會因為身體差、年齡大等種種原因失業。失業后,如果能找到工作,或通過其他辦法謀生還好,如果不能,那麼他們顯然無法續繳保費,從而導致他們原來的保費白繳。假如當初他們不用參保的話,那麼至少他們省下來的保費還可以貼補一下生活。
“不得退保”影響最大的群體,莫過於农民工。如大家所知,對這個群體而言,退保是家常便飯,每到年終,基本都會出現大小不等的“退保潮”。這說明,廣大农民工內心很矛盾,既希望通過參保實現老有所養,但又因為工作與生活存在較大的“流動性”,不太願意參保。誠然,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金的政策,可以解決一部分年輕且有才幹的农民工因“流動”而產生的續保問題,但“不得退保”政策則會讓許多老弱病殘农民工“血本無歸”,產生沒有保障感。按過去的政策,他們只是犧牲了單位為他們繳存的費用,現在,則連自己繳交的費用都沒着落了。
毋庸置疑,改革應當體現與時俱進的特點,而不是相反。依我所見,“不得退保”這一規定由於沒有附加解決困難職工後顧之憂的有效措施,而從“好想法”淪為“差政策”了。不過,目前正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社會(草案)》,有一條規定對“不能退保”問題會有點兒幫助: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者,可延續繳費。但顯而易見,這樣的規定還是太保守了,遠不能化解困難職工的憂慮。
好在,目前發布的還只是“暫行辦法”,人大審議的社保法也還只是草案,完善的空間都還很大。希望,日後出台正式規定時,有關方面充分考慮了我的上述意見。
(本文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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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世界上最早產生和最早進行國家立法的一項社會保險,也是社會保險體系中立法最完善、制度最成熟、模式最統一的一項制度。一個多世紀以來,工傷保險的建立和發展改變了眾多工傷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成為社會文明與進步、經濟良性與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誌。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以375號令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標志著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一、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參保範圍
包括1各類企業。2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鑒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3事業單位、社會和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辦法已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人事、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制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后實施,除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外,其他事業單位都要參加工傷保險。4國家機關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體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人事、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目前這個辦法還在協商中。
二
是工傷職工享受待遇的前提。工傷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包括申請、受理、審核、調查核實、做出認定等程序,並有嚴格的時限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以及不得認定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並對工傷認定時限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1、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1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后舊傷複發的。
3、不得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三種情形:1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自殺的。
4、工傷認定爭議處理。工傷認定工作由設區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若申請認定的工傷職工或其、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重新認定,對認定結論仍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則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
工傷保險待遇針對傷殘對象的不同,大體分為四類:即工傷醫療康復待遇、輔助器具配置待遇、傷殘待遇、死亡待遇。
1、工傷醫療康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項:一是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康復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二是工傷職工治療工傷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三是工傷職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2、輔助器具配置待遇。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傷殘待遇。傷殘待遇按照傷殘鑒定等級1—10級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所有等級均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除此之外,不同等級傷殘職工還分別享受如下待遇:11—4級: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除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助差額。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同時,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25—6級: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除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對於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另外,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工傷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37—10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4、死亡待遇。主要包括三項:一是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二是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因公死亡職工本人生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三是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標準發給。
四工傷保險費率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2003年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衛生部、安全監督局共同發布了《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將國民經濟行業劃分為三類,分別確定不同的費率,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左右。一類行業屬於風險較小行業,如金融保險、商業、餐飲業、郵電、廣播等,基準費率為0.5%左右;二類行業為中等風險行業,如農林水利,一般製造業等,基準費率為1%;三類行業為風險較大行業,如石油開採加工、礦山開採加工等,基準費率為2%左右。
關於用人單位內部浮動費率:三類行業中,一類行業不浮動。二類和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可實行浮動費率,依據是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具體浮動辦法是,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第二檔為150%;下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第二為位50%。
二、我國工傷保險總體情況
一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大幅增加,保障範圍和保障能力不斷擴大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4年,2004年參保人數增加2270萬人,2005年增加1633萬人,2006年增加了1790萬,2007年又增加了1887萬人,全年參保人數達到12155萬人,參保人數已成為僅次於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第三大社會保險險種。
基金收入穩步增長。《條例》實施以來,基金征繳收入逐年大幅增加,2003年全年基金收入為38億,2004年達到58億,2005年達到93億,2006年全年基金收入規模也首次突破100億元,達到121億元。2007年,全國工傷保險基金收入163億元,支出87億,收支規模達到250億,比2003年65億的收支規模增長了3.8倍,基金保障能力大大提高。
享受待遇人數明顯增加。2003年全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為30萬人,2004年達到52萬人,到2007年已達到94萬人。全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逐年大幅增加,显示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在保障工傷職工權益、分散企業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已越來越發揮出重要作用。
二农民工“平安計劃”取得明顯進展,农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大幅增加
目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嚴峻,工傷事故高發,农民工首當其沖,成為受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主要人群。從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行業分佈上看,70%以上發生在煤礦、建築等高風險企業,而這些企業中80%以上的從業人員是农民工。勞動保障部2006年上半年制訂並在全國組織實施了以推進煤礦、建築等高風險企業农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為重點的农民工“平安計劃”。主要目標是用三年左右2006—2008年時間,基本實現高風險企業的农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使這些农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經過兩年多的努力,农民工工傷保險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2006年,农民工參保人數達到2536萬人,比2005年底的1252萬人翻了一番。2007年,农民工參保人數繼續快速增長,全年已達3966萬人,比上年底又增加了1430萬人,增幅56%。據估算,目前全國有相對穩定勞動關係的农民工約6000萬左右,近4000萬人蔘保就意味着有相對穩定勞動關係的农民工已有67%的人參加了工傷保險。
三、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傷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也逐漸顯露出一些問題,反映了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各方面認識的不一致,也凸顯我國社會法缺位造成的困惑。
一工傷保險的覆蓋面
1、關於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按照本條規定,公務員的工傷問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解決。與其他用人單位需要繳費來看,公務員的機關不用繳費,直接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執行。單位先墊付費用后,由財政在預算中給予補足。在研究具體辦法過程中,由於有不同意見,使得具體操作辦法未能及時出台。目前,公務員由於沒有一個完整、可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安排,形成了出現工傷無人認定,工傷醫療費無處開支,傷殘等級無法鑒定,無法落實的情況,這幾年上訪、信訪大量增加,造成很不和諧的現象。公務員中的工傷職工和地方黨政領導,呼籲抓緊完善制度,建立起公務員的工傷保險。
從國內情況看,由於公務員工傷問題矛盾突出,很多地區等不得全國統一辦法出台,已通過地方立法或政府規章將公務員納入了工傷保險的範圍。據統計,目前全國有13個省、直轄市的部分地區建立了公務員工傷保險,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人數已達78萬人,其中海南省、上海市的公務員已全部參加工傷保險,較好地保障了公務員的工傷保險權益。實踐也證明了公務員實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關於靈活就業人員自雇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問題。目前,從制度設計上看,工傷保險已經覆蓋了所有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僱員。但大量的沒有穩定勞動關係或沒有勞動關係的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的工傷問題日益突出,逐步上升,如家庭保姆,出現工傷后無法得到保障,社會反響強烈。由於參加工傷保險的前提是建立勞動關係,工傷的責任實行僱主責任制,工傷保險由僱主繳費,個人不繳費,因此這部分無僱主的勞動者無法參保。
從國際發展情況看,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不斷擴大,在很多國家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甚至學校的學生已經納入了工傷保險,有的由個人繳費,有的由國家為其繳費如學生。從我國實際情況看,這部分勞動者人數眾多,在生產經營或工作過程中的職業傷害也存在着一定的概率,應當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對象。
二關於參保的強制性問題
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的保障制度,但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看,強制性沒能體現。《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這種沒有處罰的規定在實際中難以強制。因此,雖然這幾年勞動保障部門在擴面上做了大量艱苦的工作,仍有部分企業拒不參保。結果是出現工傷事故后,企業拒不支付工傷職工待遇,甚至搶救費用都不支付,導致工傷職工為討要工傷待遇與企業打官司,嚴重影響了工傷職工的權益。據統計,全國每年發生的近6000起行政複議、3000起行政訴訟案件中,70%以上是企業未參保,工傷職工追討待遇的案件,這不僅給工傷職工的個人及家庭帶來了極大的損失,也成為了社會不和諧、不穩定的因素之一。
三工傷保險與商業意外傷害保險的關係問題
在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建築法》等法律規定了危險崗位工人必須投保商業意外傷害險。這在工傷保險制度未全面實施前對工傷職工提供了一定的保護。但工傷保險制度全面建立后,商業保險不應再強制投保了。由於法律的規定無法及時修訂,企業很大程度上要面對兩個保險制度,這不僅加重了企業的負擔,也在實際上造成了工傷保險制度實施的困難。由於商業保險能夠給投保的單位提供回扣高的30%-40%,使得一些機關、單位為此用行政手段強推商業險,而拒絕參加工傷保險。從世界各國的實際看,實行了工傷社會保險后,商業保險一般都不進入工傷事故領域,更沒有通過立法強制投商業保險的規定。各國政府在解決工傷事故中普遍採用社會保險的方式,實施大數法則,主要是工傷作為一種工業化中的社會問題,是政府要承擔的責任,必須建立一種社會統籌的方式才能有效的解決好。在工傷領域,工傷社會保險是基本的,是主體的,是非盈利的,是強制的制度。而商業保險是盈利的,是企業自願選擇投保的制度。
四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的關係問題
這個問題一直存在着不同認識。國際上關於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存在着的競合關係,一般有四種類型:一是由工傷侵權取代民事侵權責任,工傷者只能請求工傷補償,而不能向侵權人請求民事賠償;二是工傷者在兩者中選擇一種請求;三是兩者兼得;四是兩者互補,兩種請求所得數額,不超過實際損失。從各國情況看,多數國家如德國、意大利等均採取第四種做法;北歐國家、新西蘭等採取第一種做法,第二、第三種做法目前了解到的尚無國家實行。
採取第四種做法的理由,第一是社會保險的特性決定的。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基本的保障,主要是保障工傷者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和基本生活,提供的物質幫助不能超過工傷者的實際損失;由於侵害是第三人引起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第三人提供的賠償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工傷保險負責補足;當第三人無法或無力提供賠償時,工傷保險足額賠償,以確保工傷者的工傷救治和工傷待遇。第二,社會保險給予由於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者的待遇,不應與在企業內因工負傷的工傷者得到的補償不同,避免不同工傷者待遇的不平等。第三,社會保險只在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上不重複支付,並不影響工傷者向第三人索取其他方面如精神的、財產的賠償。第四,國際勞工公約普遍認可的原則是,工傷者如上下班交通已受到其他賠償保護時,可以不必再列入工傷補償。
五未參保企業工傷職工待遇保障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四年來,企業未參保引發的工傷爭議日益增多,目前佔到工傷保險爭議件數的70%以上。主要是企業不支付或用惡意訴訟的辦法拖欠工傷職工應得的工傷待遇,造成工傷職工工傷待遇不落實,從而引發尖銳的矛盾,社會反響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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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風險增大,企業謹慎應對;就業形勢不容樂觀,勞動者弱勢地位難改。這可以說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兩周年來,勞動關係的一個真實寫照
《勞動合同法》已正式實施兩周年。
兩年來,從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與熱議,到新法頒布后、實施前企業的悄然“應對”,到實施后勞資雙方劍拔弩張的博弈,再到各方逐漸理性、客觀、平和地看待和處理勞資關係,《勞動合同法》走過了一段並不平常的兩年。
兩年來,社會各界對《勞動合同法》的認知不斷深入。在採訪中,一些企業人力資源負責人不約而同地表示,員工自覺學習相關法律的熱情很高,維權意識很強,對一些條款甚至比人力資源部還要熟悉。統計資料也表明,《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後,勞動爭議案件驟增,再加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出台,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處更是門庭若市。全國範圍內,勞動爭議案件平均增幅達50%~300%,個別地區甚至達到了500%。
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機突然來襲,部分行業遇到新的挑戰。面對經營危機和高用人成本的雙重壓力,企業與勞動者展開了新一輪降薪、裁員的博弈。
從現象上看,鬥智斗勇,民事訴訟盪氣迴腸,這是《勞動合同法》帶來的新氣象。但在採訪中記者發現,浮出水面的仲裁及訴訟案只是冰山一角,大量未被上升到法律層面的深層問題,被以“曲線救國”的方式迴避了。
某媒體的記者有一個說法:我可以因為找不到一個十全十美的男人而選擇不結婚,但卻不可以因為找不到一家十全十美的僱主而不工作。這就註定了我們為謀生而從事的工作中有無盡的煩惱。
合同簽訂與解除:國家有政策,企業有對策
張羽化名是天津某大學2008屆畢業生,畢業后應聘來到一家外資企業工作。公司通過的方式,委託天津市外國企業專家服務有限公司與她簽訂了一份期限為一年的見習合同。
“面試的時候,就知道只能見習。” 張羽說:“趕上金融危機,許多公司都暫時停止了招聘。我們6月份畢業,到3月底的時候,班裡只有不到一半的同學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三方協議。”就業形勢的嚴峻,讓張羽意識到,與其“畢業就待業”,還不如“騎驢找馬”。公司也對張羽,只要工作做得好,就可能轉為正式用工。
記者問張羽,是否了解“見習”與“試用”的區別時,被採訪者表情略顯惆悵:“沒有社保和公積金,不知道能不能轉正。”
張羽的同學吳晶化名,就稍微幸運一些。她與一家合資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2008年7月1日,她帶着幾分欣喜到公司報到,擔任市場推廣專員,並很快與公司簽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試用期兩個月。
然而好景不長。8月底,吳晶隨主管出差,9月初返津。“還沒來得及把帶回的特產發給同事們,我就被叫到了人力資源主管的辦公室。”回憶起這段不愉快的往事,這個倔強的東北姑娘難掩內心的不平:“他人力資源主管說,由於我的市場推廣業績不佳,公司暫不能為我轉正,要把我的試用期延長到六個月。他還說,公司之所以不是辭退,而是延長試用期,是為了再給我一個機會。”隨後,人力資源主管“趁熱打鐵”地拿出兩份事先準備好的,讓吳晶重新簽字。“我看了一下,新的合同期限是三年,試用期六個月,沒有任何其他區別。”
吳晶覺得事情突然,需要看一下合同條款,向公司爭取到了一天的考慮時間。回到座位的她,越想越鬱悶,受經濟形勢影響,整個公司業績都不好。自己作為新員工,能夠迅速投入角色,並且已經帶來訂單,努力和付出沒有得到肯定,卻遭到這樣的“不公”。憤憤不平之下,吳晶乾脆打電話向男朋友訴苦。法律系畢業的男友當即指出,吳晶的試用期是7月1日到8月31日。由於出差在外,返回公司時試用期已過,吳晶已經是該公司的正式員工。如果公司打算辭退吳晶,應比照“勞動合同到期前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款,給予補償金。公司提出修改合同時間,延長試用期,很可能是規避補償金的權宜之計。
得到“點撥”的吳晶轉怒為喜,主動找到人力資源主管,表示試用期已過,公司沒有理由再延長。就這樣,吳晶在這個回合險勝。
兩個月後,也就是2008年11月,人力資源主管再次找到吳晶。這一次主管提出,由於經營業績不好,公司即將啟動“末位淘汰”計劃。在市場部,吳晶資歷最淺,業績也不佳,公司只能請她離開。
你可以委屈,你也可以不服。但是,你被淘汰了。
兩個月以來,有過一次“被忽悠”經歷的吳晶,已經自己學習了相關律。但是,這一次,她卻“妥協”了。
“公司希望你主動提出。”主管語重心長地說:“你剛畢業,以後的人生路還很長。如果公司辭退你,我們就必須書面記錄你的情況:工作能力差,業績差。這些評估進入你的檔案,對你的前途影響太大。”
好一個冠冕堂皇的借口!好一番道貌岸然的表白!
在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吳晶的遭遇絕非偶然。許多遭遇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勞動者,都被“苦口婆心”地建議“主動比被動好”。
專家解讀
記者撥打了“12333”勞動保障政策諮詢電話。專業人士指出,由教育部和原勞動人事部制定的關於高校畢業生見習期的制度,針對的只是畢業後由國家分配工作的畢業生。雖然國家有關部門並沒有明文廢止見習期制度,但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係的建立形式發生了變化,高校畢業生由國家統一分配的制度已基本消亡。因此,高校畢業生見習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根基形同虛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雙向選擇建立勞動關係,則其行為應當受現行勞動保障政策調整,用人單位不應以見習期制度為由,規避法定義務和責任。可見,見習期制度只適用於國家分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不適用通過雙向選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對於吳晶的遭遇,執業律師劉華分析,用人單位以將負面評價記入檔案來規勸勞動者主動辭職,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更多的時候只是一種“心理戰術”。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應首先“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之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後,可以。”這份通知解職的書面文件,就是用人單位所指“記入勞動者檔案”的文件。如果用人單位在解職通知書中肆意歪曲事實,對勞動者作出不公允評價,勞動者有異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提起法律訴訟。
合同期限:備受矚目的“華為”事件
從2007年9月底開始,在國內外頗有影響力的通訊設備製造商——深圳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共計7000多名工作滿八年的老員工,相繼向公司提出自願離職。媒體披露,大規模的辭職是由華為公司安排的,包括總裁任正非在內的所有工作滿八年的員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辦理主動辭職手續,再與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即先“主動辭職”,再“競業上崗”。全部辭職老員工均可獲得華為公司支付的賠償。儘管華為聲明這是為改革工號文化而進行的正常人力資源調整,但還是遭到社會輿論的普遍質疑,認為華為此舉是花錢“買斷”,是公司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變相裁員”。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曾參與調查華為“辭職門”事件的勞動法專家梁智認為,在《勞動合同法》即將施行前,華為上演幾千人集體大裁員的鬧劇,意圖逃避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明目張膽地對《勞動合同法》制定的法律制度進行挑戰,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蔑視。梁智直指,華為的行為涉嫌多項違法違規。
廣州市兩級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肖勝方律師指出,華為的目的是想把員工前面的工齡一筆勾銷,重新計算工齡,避免出現員工連續工作十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
華為事件更大的影響在於“破窗效應”——更多企業以更“粗暴”的方式跟進。繼華為之後,沃爾瑪中國區近100名員工被辭退,占企業當時全球裁員人數的50%。LG电子中國也在總部和全國各地分公司大量裁減五至九年的老員工,裁員規模高達20%。
事實上,遭媒體曝光的還只是一些經營規模和社會影響都比較大的大中型企業。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2006年《勞動合同法草案》公布之後,許多企業就開始研究對策。天津一家中型製造企業的工人郭師傅,就是在那段時間遭遇“買斷工齡”的。“工廠不景氣,有時還不能按時發錢工資,廠領導也不好辦。一次性給我們點兒錢,以後自己干點小買賣,也就湊合了。”
只有技校文憑的郭師傅,話語樸實,表情憨厚。他可能並不了解,買斷工齡之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均需要自己繳納,繳納金額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而隨着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退休人員、低保人員等工資待遇的提升,社會平均工資的基數也在逐年提高。這意味着,自己繳付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會越來越大。
記者了解到,這位已經40歲的工人師傅所獲得的一次性買斷工齡補償,尚不足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統計的2007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一半,心情更是久久難以平靜。
專家解讀
如果有企業複製華為的做法,並按法律規定完成離職程序,成功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執業律師劉華告訴記者,如果勞動合同還未到期,員工不願辭職,企業不能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企業單方面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框架下,勞動者除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外,還有權要求企業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而如果員工勞動合同未到期,且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已經在此單位工作十年以上,除非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年假難休:你“被全勤”了嗎
2009年8月,網友西貝先生在自己的博客上講述了一位朋友的遭遇。他發現朋友的帶薪年假竟然一天都沒休過。“有帶薪假怎麼不休?年底還要拼個全勤獎不成?”他調侃道。怎奈朋友怒訴“傷心事”:數度請假均未遂,而今淪為“被全勤”。
西貝先生感嘆,在金融危機陰霾仍未消散的當時,“不加班加點到猝死就高呼萬歲了,更別提有多少小白領只能看着自己‘被全勤’”。
西貝先生的帖子引髮網友強烈共鳴。半個月內,文章點擊率過萬,“被全勤”一詞火速走紅網絡。網友戲稱:帶薪年假,只是一個傳說。
網絡語言總能一語中的、一針見血地針砭時弊。從大學生“被就業”到老百姓收入 “被增長”,中國網民在不及物動詞或形容詞之前加上一個“被”字,表達出的是一種心酸、無助和辛辣的嘲諷。
某網站對帶薪年假進行的一項調查显示,35.67%的網民所在的公司沒有帶薪年假,而帶薪年假在5天以下的人數佔比,則達到了30.29%。半數以上的網民表示,在向老闆申請年假時“底氣不足”,更有12.97%的被調查者慨嘆,自己已經“被全勤”很多年了。
值得注意的是,這僅是一項面向網民進行的調查。如果被調查對象涵蓋非網民甚至不知互聯網為何物的人們,比如偏遠地區勞動者、純體力勞動者、受教育程度低的勞動者等,上述百分比恐怕還要大幅增加。
備受矚目的帶薪年假制度何以淪為“傳說”?“被全勤”何以成為熱門詞彙?究其原因,恐怕還是職場競爭的壓力。供求影響格局,在勞動力市場整體處於供大於求的情況下,多數勞動者因怯於“飯碗還沒拿穩,不敢奢望合法權益”而使自己陷於被動地位。
專家解讀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國務院制定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共計十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在採訪中記者發現,企業和勞動者對於上述規定存在兩個方面的疑問。其一,累計工作年限究竟是指同一工作單位的年限,還是指勞動者的全部工作年限?其二,累計工作年限的確定依據是什麼?如果前任僱主沒有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何證明自己的工齡?
帶着這兩個問題,記者撥打了“12333”勞動保障政策諮詢電話。專業人士告訴記者,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不僅要包括該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還要累計計算其之前在其他單位的工作年限。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勞動合同、工資單等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事項,都可以作為證明工作年限的依據。
用工風險增大,企業謹慎應對;就業形勢不容樂觀,勞動者弱勢地位難改。這可以說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兩周年來,勞動關係的一個真實寫照。
法治的基本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勞動是光榮的,勞動者的飯碗不應該是易碎的。
以“曲線救國”的方式來處理勞資問題,雖然會帶來表象上的一團和氣,但掩蓋了隱性的勞資衝突,使《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更在不知不覺中,偏離了“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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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年底,,人民網網友對於出台轉移接續辦法、異地就業不必像以前迫不得已退保表示欣慰,同時也。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回復中,有關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內容佔了很大篇幅。
轉移接續手續辦理流程中有最關鍵的4個環節
人民網網友留言:非常歡迎養老保險轉移政策的制定,該是時候了,全國老百姓有希望了!請問一下怎麼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答覆:去年1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及時印發了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的通知,並附上了轉移接續過程中的政策細則和全國統一的經辦流程,以使全國所有地方的政策和經辦規則保持一致,實現“無障礙”、“無縫隙”的對接。這裏最關鍵的有4個環節。
第一個環節是發憑證。當一個勞動者離開一個城市,不能肯定再回到這個城市就業的時候,或者有明確的目的地要到另外一個城市就業的時候,他應到經辦機構領取自己的參保繳費憑證。這個參保繳費憑證除了基礎信息之外,最關鍵的信息有3項:一是本人在當地參保的起始時間;二是實際繳費月數(年限);三是本人在本地參保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這個憑證,相當於參保人員有了一個自己養老保險權益的存摺,裏面記錄了他累積的權益,這也是政府對勞動者今後權益的一個鄭重。
第二個環節就是接電話。人社部已經在網上公布了全國2800多個縣級和縣以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全部聯繫方式。勞動者有問題可以通過這個電話諮詢,同時也方便社保經辦機構聯繫、核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個環節是辦手續。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只要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的書面申請,其他轉移接續的事情就由兩地的社會保險機構在規定時間內來辦理,不需本人往返奔波。
最後一個環節是轉移資金。應轉移接續的養老保險關係確認后,要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全部資金和單位繳費的部分資金,然後通知勞動者個人,這樣整個的轉移接續的流程就算完成了。
發放額與地區間資金轉移量沒任何關係
人民網網友留言: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那部分養老保險費是給職工養老的,為什麼不能讓職工全額帶走?留下來給誰了?難道不能轉移全部繳費費用嗎?誰都知道個人賬戶內的錢少得可憐,絕大部分都被統籌了!請人社部具體說明,謝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答覆:按照原來的辦法,跨地區的轉移就業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也就是個人繳費的那一部分。《暫行辦法》做了改進,規定除了要轉移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之外,還要轉移一部分單位繳費,也就是社會統籌的部分資金。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出於地區之間社會保險基金平衡的需要。如果轉出地只轉移個人繳費,完全不轉移單位繳費的話,轉入地將來要承擔這些人的養老金支付責任,資金壓力會很大;但是如果把單位繳費全部轉移給轉入地,也有問題,因為現在全國已經有5600多萬退休人員在領養老金,這些養老金都是在當地發的,這些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就是單位繳費形成的養老基金,如果把單位繳費全部轉移出去,轉出地保證當期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也會出現資金缺口。
需要強調一點,單位繳費資金的轉移量不會影響到個人養老金的計算。因為計算退休人員養老金主要與本人的繳費水平高低,繳費年限長短以及個人賬戶的運營情況有關係,而與轉移的統籌基金多少沒有任何關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只是為了平衡轉入地和轉出地之間的資金平衡關係,確保當前養老金髮放和未來的養老保險資金支付的需求。
不辦退保但已繳費用都進入個人賬戶不會打水漂
人民網網友留言:我是一個山裡的人,現在不給退保,假如回家了,在家又沒單位,我的保險轉去哪裡?以後領不到養老保險金,又不退,那是不是這幾個月的參保金就打了水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答覆:凡是本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都會進入自己的個人賬戶,不論什麼時候,這個賬戶都屬於繳費者本人。即使繳費者因各種原因今後不再參保,也不繳費了,而且累計繳費不滿15年,個人賬戶的錢包括利息都是你自己的,都會在到達規定年齡後退還給本人。另外,國家正在組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將來全國農村都要搞新農保,即使回鄉后不再進城打工,原來繳的費也可以轉到新農保的個人賬戶,還是自己的。因此,不能以為不再辦退保了,個人繳的錢就打水漂了。
兩地同時參保繳費的轉移接續解決辦法
人民網網友留言:很多下崗失業人員跨省就業的同時,原駐地的養老保險自己還在交,到退休時不知該怎麼轉回去,繳費年限怎麼計算?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答覆:《暫行辦法》出台以前,像你這樣在老家和新就業地兩邊都參保的情況確實存在,這邊是按國家的規定在哪裡就業就在哪裡參保繳費,那邊是怕養老保險關係接續不上,影響退休后的,所以自己墊錢在老家接着繳費。《暫行辦法》出台以後,可以按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如果你選擇在深圳繼續就業並參保繳費的話,你可以在深圳提出轉移接續的申請,把老家的養老保險關係轉過來。這樣,你老家的養老保險關係就要清理,把你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你本人,兩邊同時繳費的年限只計算一邊,不重複計算。
還有一種情況,一個人在老家和就業地同時都繳費,到了退休年齡后,兩邊都滿15年,兩邊都辦了待遇領取手續。這樣的話,就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一個地方繼續領取,其它地方的養老保險關係就要清理,把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已經領過的養老金就不再追回了。
退休后在異地居住養老金可以異地發放
人民網網友留言:請問人社部,已經退休的跨省企業退休人員,是否也包括在“所有人員”之內,也可轉移到戶口所在地養老?這樣可省點取款手續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答覆: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退休之後,到子女工作的城市去居住。由於退休人員已經辦理退休了,他們的養老保險權益都已經固定,就沒有一個再累加、銜接的問題了,不再需要轉移關係了。當然,為了領取養老金的方便,現在已經通過金融系統可以實現養老金的異地支付了,可以在異地申請一個銀行賬戶,從而採取一種異地發放養老金的途徑。
跨省流動就業養老金髮放原則:戶籍地優先從長、從後計算
人民網網友留言:我認為辦法中關於“沒有滿10年以上原參保地的,轉回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詳盡。如:我未在戶籍所在地參保,一直是跨省流動作業,而且每一個地方參保都未滿10年,我到退休時還要把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到戶籍所在地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答覆:暫行辦法實現了一個重大的突破,就是打破了戶籍界限。不能因為戶籍的區別而影響到你的養老保險權益的累計。只要參保人員他能夠累計繳費滿15年及以上的,將來達到領取待遇的年齡,就可以在符合規定的某一地領取待遇。
至於在什麼地方領取待遇,他的基本條件是要看在各個參保地方的繳費年限,我們叫做“戶籍地優先,從長、從後計算”原則,就是如果你的參保地和戶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戶籍地,也就是參保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了。如果不一致的話,那就按照你繳費滿十年的地方來確定你的待遇領取地。如果你有多個繳費滿十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後一個滿十年的地方來確定你的領取待遇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繳費都不到十年,那就把你的養老保險關係和相關資金轉回到你的戶籍地,由你的戶籍地來給你支付養老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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